所謂「 支付命令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8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所謂給付金錢,例如要求對方還款10萬元;可代替物,例如要求對方給付1台蘋果電腦;有價證券,例如台積電股票1張。意思是只要是符合上述規定,都可以請法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向債權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