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案件
討債真正的難處,很少是「有沒有理」,而是兩件事:有沒有執行名義,以及找不找得到對方的財產。借據、對話紀錄、匯款單都只是證據,不是執行名義;沒有執行名義,法院不會替你動手。
提醒: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法院裁判費與非訟事件費用全面加徵(本票裁定實收 750 元起、抗告 1,500 元),但支付命令仍維持 500 元未加徵。另外,民國 104 年 7 月 3 日起支付命令已不再「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而只是執行名義;網路上大量舊文仍沿用舊制,查資料時請特別留意。
依你的處境找起點:
已經有判決、和解或調解筆錄,對方就是不付-強制執行程序怎麼走?查財產、扣薪上限與債權憑證
只有借據或對話紀錄,還沒有執行名義-支付命令怎麼聲請?500 元規費與二十日異議期間
當初對方有簽本票-本票裁定怎麼聲請?必要記載事項、規費與三年時效
想先知道要花多少錢-裁判費徵收金額及計算方式、律師費用怎麼算
不知道該找哪裡的律師-怎麼找律師?跨縣市委任與查證律師身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