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案件

性侵害與性騷擾案件最常被弄錯的不是「算不算」,而是「這件事該走哪一部法」——走錯一部,可能就是程序重來,甚至錯過申訴期限。
三個必須先知道的重大變動:

刑法第 80 條於 115 年 7 月 22 日修正公布,新增第 3 項:性侵害案件於被害人滿 20 歲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憲法法庭 115 年憲判字第 6 號(115.8.14)並已宣告舊規定違憲。過去被告知「已過追訴期」的案件,值得重新評估。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 112 年 2 月 15 日修正公布全文 56 條(原為 25 條),條號全面重編。網路上引舊條號的文章全部已過時。
性平三法於 112 年 8 月 16 日同日修正公布:新增權勢性騷擾、申訴期限由一年改為 2/5 年(權勢 3/7 年)、「性別工作平等法」同日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依你的處境找起點:

被指控妨害性自主,不知道下一步罪名地圖、告訴乃論、和解與緩刑完整指南
想弄清楚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怎麼認定構成要件、九款加重與強制觸摸的區別
對方未滿 16 歲,但是合意的準強制性交罪與兩小無猜條款
涉及未成年人的照片或影片兒少性剝削:拍攝、散布與持有的刑責112/113 兩次修法對照
偷拍、外洩私密影像、AI 換臉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與下架管道
被性騷擾,不知道向誰申訴性騷擾三法分流決策表權勢性騷擾與 112 年修法
發生在學校裡校園性別事件處理流程與救濟
分不清「兒少法」是哪一部兒少福權法與性剝削條例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