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聽到人家說 妨害性自主罪 ,但其實 妨害性自主罪 並非是一條罪名,而是刑法裡面的一個罪章,裡面大約包含十條左右的罪名。其中最重要的是刑法第221條的「強制性交罪」及刑法第224條的「強制猥褻罪」,簡單說這兩條罪的意思是「以強制的手段違反他人意願與之為性行為或猥褻行為」。
一、怎樣的狀況會構成 妨害性自主罪 中的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罪?
法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為性行為或猥褻行為會構成本罪。常見的若使用暴力行為(拳打腳踢、使用刀械等等)驅使他人為性行為或猥褻行為當然就夠成本罪,或是以生命、財產為脅迫使人心生畏懼(例如揚言你反抗我就對你家人不利)而為性行為或猥褻行為也會構成本罪。
二、觸犯 妨害性自主罪 中的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罪的刑責是什麼?
- 刑法第221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222條規定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224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24-1條規定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26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此可見 妨害性自主 刑責本來就不輕,如果又加上構成加重事由(例如對未滿14歲未成年犯之,或使用藥劑等等),刑責直接變為七年起跳,一旦被判決有罪又沒有減刑,是絕對無法易科罰金,而要去服刑的。
三、觸犯 妨害性自主不起訴 有可能嗎?
有些人可能聽過這種情形,兩人原本是男女朋友,在兩情相悅之下發生性關係,之後因故吵架鬧翻,女方竟然去報警謊稱遭到性侵,而男方就被以 妨害性自主 罪 移送偵辦。其實 妨害性自主 證據通常都很薄弱,畢竟事發隱蔽,通常不會有目擊證人,如果被害人事發當下又未及去驗傷報案,那檢警只能依據其他間接事證,或是對被害人及被告兩人進行測謊作為調查是否構成 妨害性自主罪 的方式。由於 妨害性自主 證據通常不明確,所以檢警很有可能偏重筆錄內容或測謊結果,也有遇過被告明明跟前女友是兩情相悅發生性關係,卻因為不懂為自己提出有利事證,而被起訴 妨害性自主罪 的。因此要爭取 妨害性自主不起訴 務必要在事發當下就委託有相關經驗的律師,律師先了解所有前因後果,審視有無有利事證或說詞可以向檢察官提出,以利爭取 妨害性自主不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