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的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

性騷擾會被關嗎?強制觸摸罪、罰鍰與案底的完整說明

本文最後更新:2026-09-17|輕鬆問法律諮詢

「性騷擾會不會被關?」「會不會有案底?」——這兩個問題的答案不是「會」或「不會」,而是看有沒有碰到身體隱私處。碰到了,走的是刑事;沒碰到,走的是行政罰鍰。兩條線的效果差非常多。

這篇專門處理責任面:什麼情況會成立犯罪、罰鍰多少、會不會留下前科、和解有沒有用。至於性騷擾三法怎麼分、該向誰申訴、期限多久,寫在性騷擾三法怎麼分;權勢性騷擾的修法重點在權勢性騷擾是什麼;校園案件請看校園性別事件怎麼處理

會不會被關?看有沒有碰到身體隱私處刑事:性騷法 §25 強制觸摸罪行政:性騷法 §27 罰鍰親吻、擁抱言語上的性騷擾觸摸臀部、胸部觸摸肩膀、臉頰、手臂觸摸其他身體隱私處其他違反意願而與性有關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一般性騷擾:1~10 萬元罰鍰或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權勢性騷擾:6~60 萬元罰鍰告訴乃論,判刑會留下前科行政罰,不會留下前科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犯強制觸摸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性騷擾防治法 §25 I 後段(112 年修正新增)金色方塊為行為態樣,空心圈為法律效果;同一個行為只會落在其中一欄

一、三條線:刑事、行政、民事

同一件事可能同時走三條不同的路,效果彼此獨立:

責任依據效果誰認定
刑事性騷擾防治法 §25 強制觸摸罪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檢察官偵查、法院判決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 §27 罰鍰一般 1~10 萬元;權勢 6~60 萬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民事民法 §184、§195 I慰撫金,個案認定民事法院

所以「被罰錢」跟「被判刑」是兩回事,「申訴成立」也不等於「會被起訴」。下面分開講。

二、會被關的那一條:第 25 條強制觸摸罪

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拆開來有三個要件,缺一不可:

要件實務上怎麼判斷
意圖性騷擾從行為的方式、部位、持續時間與前後情境推認,不必有明確的言語表示
乘人不及抗拒趁對方沒有防備的瞬間,典型是捷運、公車、電梯等擁擠或封閉場合的突襲式觸碰
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這是最關鍵的一關。實務上對肩膀、臉頰、手臂的觸碰,多數認為不屬於「身體隱私處」而不構成本罪

所以常見的「言語上的黃色笑話」「拍肩膀」「摸頭髮」,通常不會落入第 25 條——但這不代表沒事,而是轉到下一節的行政罰。

權勢加重是 112 年修法新增的

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犯強制觸摸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所謂權勢,指的是依第 2 條第 2 項,行為人利用執行職務、業務、教育、訓練、醫療、公務、契約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或指導之人,以及利用該關係所生的機會。職場主管、教練、醫師、輔導人員都可能落入。

告訴乃論:六個月的門

第 25 條第 2 項明定須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告訴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這個期間比申訴期限短很多(申訴是二年、權勢三年),實務上很多人是先走申訴、等調查結果出來才想提告,那時候六個月早就過了。

如果有考慮提告,兩件事要同時做:申訴與告訴。
申訴走行政調查,告訴走刑事偵查,程序彼此獨立,不會因為申訴中就停止告訴期間的進行。等申訴結果再決定是最常見的失分點。

三、不會被關但會被罰:第 27 條罰鍰

沒有達到第 25 條的程度,但構成第 2 條定義的性騷擾者,依第 27 條處罰鍰:

類型罰鍰
一般性騷擾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權勢性騷擾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

要注意這是 112 年 8 月 16 日修正、113 年 3 月 8 日施行後的規定。修法前的條號與金額都不一樣,網路上還找得到的舊資料(例如「第 20 條、1 萬到 10 萬」)已經不是現行法。權勢性騷擾的罰鍰上限從 10 萬拉到 60 萬,是這次修法最有感的改變之一。

行政罰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成處分,不服可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這條路跟刑事程序完全分開,就算檢察官不起訴,主管機關仍然可能裁罰

四、會有案底嗎?

先定義:一般人講的「案底」有兩種,一種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上看得到的紀錄,一種是刑案資料庫裡的紀錄。兩者範圍不同。

結果良民證上會不會出現
行政罰鍰(第 27 條)不會。那不是刑事案件
不起訴處分不會
緩起訴處分不會(但刑案資料仍有紀錄)
判有罪但宣告緩刑,未經撤銷不會(核發條例 §6)
判拘役或罰金不會(核發條例 §6)
判有期徒刑,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5 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不會(核發條例 §6)
判有期徒刑並執行

所以「性騷擾會不會有案底」的準確答案是:行政罰鍰不會;刑事部分要看最後判什麼、怎麼執行。第 25 條的法定刑包含拘役與罰金,實務上初犯、情節較輕、已和解的案件,判拘役或罰金並不少見,這種情形良民證上不會顯示。

但要提醒:良民證看不到,不代表所有查核都看不到。特定行業的專業人員查核、教育與兒少相關工作的資格審查,適用的規定並不相同。

五、和解有沒有用?

程序和解的效果
刑事(§25)告訴乃論。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檢察官應為不起訴或法院應諭知不受理
行政(§27)不受和解影響。主管機關基於公權力裁罰,不因當事人和解而當然免除
職場或校園調查雇主與學校有法定的調查與處置義務,不會因為雙方和解就停止
民事賠償和解金額由雙方議定,寫清楚拋棄其餘請求可以一次了結

換句話說,和解能處理的是刑事與民事,處理不了行政裁罰與職場、校園的調查程序。談和解時如果被告知「和解就什麼都沒事了」,那是不正確的。

六、被指控的一方要注意什麼

這一節是給收到申訴通知或警詢通知的人看的。

  • 不要私下聯繫對方。即使目的是道歉或澄清,都可能被認為是施壓,甚至衍生恐嚇或妨害名譽。要溝通就透過律師或調查程序進行。
  • 調查程序裡的陳述會被用在後續的刑事程序。職場或校園調查的訪談紀錄,日後可能成為偵查的資料來源。寫回應之前先想清楚。
  • 不要在群組或社群平台自辯。公開揭露對方身分或事件細節,可能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關於保密的規定,也可能構成妨害名譽。
  • 先確認你被指控的是哪一條。行政申訴與刑事告訴的攻防重點完全不同,弄錯方向會浪費最關鍵的時間。

被通知到案時的權利,可以參考被警察約談或逮捕,你有哪些權利;整個刑事程序的時間軸在被告了怎麼辦

七、常見問題

言語上的性騷擾會被判刑嗎?

單純言語不符合第 25 條「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的要件,原則上不構成該罪,而是第 27 條的行政罰鍰。但如果言語內容涉及恐嚇、公然侮辱或誹謗,可能另外成立刑法上的罪名,那是不同的條文。

摸肩膀、摸手臂算性騷擾嗎?

可能構成第 2 條定義的性騷擾而被裁罰,但實務上多數認為肩膀、臉頰、手臂不屬於「身體隱私處」,因此不構成第 25 條的強制觸摸罪。也就是:會被罰錢,但通常不會被判刑。

申訴成立,是不是就等於有罪?

不是。申訴由主管機關或雇主、學校依行政程序調查認定,證明標準與刑事程序不同。申訴成立可能導致罰鍰或職場處分,但要不要起訴、會不會判有罪,是檢察官與法院另外判斷。反過來也一樣,不起訴不代表申訴不成立。

事情發生一年多了,還能處理嗎?

要分開看。刑事告訴是自知悉犯人起六個月,一年多通常已經超過。行政申訴則是知悉後二年內、事件發生後五年內;權勢性騷擾放寬為知悉後三年、事件發生後七年;未成年被害人可於成年後三年內提出。所以刑事可能來不及,行政還有機會。

對方說要告我性騷擾,我可以先提告誣告嗎?

不建議。誣告罪要證明對方明知不實而故意捏造,門檻很高;在對方的案件還沒有結論之前提告,通常會被認為時機未到。先把自己這邊的證據與陳述整理好,比較實際。

公司調查後把我解僱,可以爭執嗎?

可以。雇主的處置要符合比例原則與勞動法規,調查程序也要合法。如果認為調查程序有瑕疵或處分過重,可以循勞資爭議調解、訴訟途徑爭執。這部分牽涉勞動與行政兩個領域,建議儘早諮詢。

小結

三個判斷點記起來就夠了:有沒有碰到身體隱私處(決定刑事或行政)、有沒有權勢關係(決定加重與罰鍰級距)、以及六個月的告訴期間有沒有過。

最常見的遺憾是第三點——先走申訴、等結果出來才想提告,六個月已經過了。如果有考慮追究刑事責任,申訴和告訴應該同時進行。

※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個案結果因事實與證據而異,法令與各機關公告亦可能異動,請以律師就您的具體情況所提供的建議及現行法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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