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警察逮捕了,被偵訊時有哪些權利?

我被警察逮捕了,被偵訊時有哪些權利?

首先你需要知道,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簡單說當你突然被警方逮捕、拘提時,你是有權利請 律師陪同 到場協助的,除此之外,法律也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意思是除了被告(犯罪嫌疑人)本人之外,他的特定親屬也可以幫他請 律師陪同 到場。知道這個規定之後,當你本人或家屬被警方逮捕、拘提時,你可以這樣做:


一、向警方表明我要委任 律師陪同 接受訊問,在律師未到場之前你有權拒絕回答任何問題。並且法律規定,一旦你表明已經委任律師,警方是需要等到律師到場才能開始製作筆錄的。

二、你有權請求警方告知你所犯罪名。(簡單說就是請警方告知為什麼要找你來做筆錄)

三、你可以保持緘默。(意思是你可以選擇不回答)
四、你可以請求警方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

五、為避免夜間疲勞偵訊,你可以拒絕在日落後日出前接受訊問。

六、偵訊筆錄一定要逐字審閱,確實符合自己陳述內容再行簽名或捺指印。
七、接受偵訊你可以要求全程錄音,以便留下完整紀錄。
八、法律禁止檢警用一切不正方法(例如威脅、利誘等等)取供,有律師在場可以有效避免這種狀況。若不幸遭刑求等不法方式取供,你可以向接訊的單位,如檢察官表明,如有必要並應請求驗傷。

  簡單說,律師在場除了可以確保檢警不會使用不法手段取供,也可以跟被告本人溝通案情,擬定往後的訴訟策略。畢竟偵查一開始警方取得的供述(筆錄),會影響後續檢察官的辦案方向及法官的心證,實務上有所謂的「案重初供原則」,意思就是檢察官或法官會認為被告最一開始所為的供述,是最貼近事實的,如果一開始在警察局,被告回答的是A事實,到了檢察官面前卻改口說B事實(也就是所謂的翻供),這時候檢察官、法官會傾向於A事實才比較可信。因此一開始在警察局所做的筆錄可以說是最重要的證據,為使後續案件能對被告較為有利,最好一開始就請 律師陪同 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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