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不容易爭到緩刑,卻收到一份「撤銷緩刑」的裁定——這代表原本不用執行的徒刑可能要真的去服。但收到裁定不等於定局,你還有 5 日的抗告期間。這篇把應撤銷與得撤銷的區別、撤銷的期限、抗告該怎麼寫,以及撤銷後多久要去執行,一次講清楚。
小陳因幫助詐欺被起訴,律師協助爭到緩刑,條件是賠償被害人約 50 萬元,法官考量他的經濟能力,定每月分期給付 1 萬 2 千元。他一直按時付,後來失業、掉了幾期,被害人向法院陳報,法院就作出撤銷緩刑的裁定。
這種情形是「得撤銷」而非「應撤銷」,法院有裁量空間,也就是有抗告的空間。
緩刑被撤銷的後果
緩刑一旦確定撤銷,當初宣告的刑就要實際執行。例如判決是「有期徒刑 7 個月,緩刑 3 年」,緩刑被撤銷後就是要執行那 7 個月。另外,已經付出去的賠償金不會退還,也不能拿來折抵刑期。
兩種撤銷:應撤銷與得撤銷
| 應撤銷(刑法第75條) | 得撤銷(刑法第75條之1) | |
|---|---|---|
| 法院有沒有裁量 | 沒有。符合就必須撤銷 | 有。還要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
| 事由 |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
這裡有一個很多舊文章會寫錯的地方:現行法的應撤銷要求是受「逾六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不是舊版的「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意思是:緩刑期間又被判了一個 6 個月(含)以下的罪,不會自動觸發應撤銷,而是落入得撤銷、由法院裁量。這對抗告的策略影響很大。
另外,如果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而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的規定,檢察官也可以聲請撤銷緩刑。這一條不在刑法裡,但實務上同樣常見。
撤銷有時間限制嗎?
有,而且這是實務上很重要的抗辯點。刑法第75條第2項規定,撤銷之聲請應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同條規定也適用於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的情形。
| 撤銷事由 | 有無六個月聲請期限 |
|---|---|
| 刑法第75條(應撤銷) | 有 |
| 第75條之1第1、2、3款(再犯類型) | 有 |
| 第75條之1第4款(違反負擔情節重大) | 沒有。只要還在緩刑期間內都可能被聲請 |
所以像上面小陳那種「沒按時付賠償」的型態,不能拿六個月期限來抗辯;但反過來,如果是因為另一件案子被判刑而被聲請撤銷,先看那件判決確定日期到聲請日是不是已經超過六個月,這是最直接的程序抗辯。
收到撤銷裁定:只有 5 日可以抗告
撤銷緩刑是以裁定為之,不服的話要提抗告。依刑事訴訟法,抗告期間為 5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這比一般上訴的 20 日短很多,實務上非常容易錯過。
抗告期間內裁定尚未確定,不會馬上執行。所以收到裁定的第一件事不是恐慌,而是看送達日期、馬上找律師。
抗告狀要寫什麼?
針對「得撤銷」的案件,核心是攻擊那句法定要件:「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常見的論點:
- 不履行的原因不可歸責於自己:失業、重病、傷病、家屬重大變故。需附離職證明、診斷證明、勞保或健保紀錄等客觀證據,不能只口頭說沒錢。
- 已經履行了大部分:列出已給付期數與金額,證明並非惡意不履行。
- 提出具體可行的補救方案:例如重新談定分期、先付一筆、提供擔保,最好附上跟被害人的溝通紀錄。
- 情節不重大:第4款要求「情節重大」,掉了兩、三期且事後補付,跟完全不付、失聯是兩回事。
- 程序上已逾六個月期限(限於再犯類型的事由)。
抗告成功率高嗎?
分情況。屬於應撤銷的案件,法院沒有裁量空間,抗告只能從程序面或要件是否符合去爭(例如那件判決沒有確定、不是故意犯、不是逾六月、已逾六個月期限),空間較小。
屬於得撤銷的案件(尤其是第4款沒按時履行負擔),因為有「難收預期效果且有執行必要」這個實質門檻,抗告確實有翻盤的可能,關鍵在能不能拿出客觀證據證明不履行不可歸責,並提出可行的補救方案。
撤銷之後多久要去執行?
實務流程大致是:
- 裁定送達 → 5 日內可抗告。未抗告則裁定確定;有抗告則等抗告法院裁定。
- 裁定確定 → 卷證送地檢署執行科。
- 執行科寄發執行傳票 → 依通知到案報到。
從裁定確定到接到執行通知,實務上常在數週到數月之間,因地檢署案量而異。在抗告期間與抗告審理中,裁定尚未確定,不會先把人帶去服刑。但千萬不要置之不理,否則裁定一確定就沒有救濟空間。
撤銷後還能易科罰金嗎?
可以爭取。緩刑被撤銷後要執行的是原宣告刑,所以只要同時符合刑法第41條的兩個條件——罪名法定最重本刑 5 年以下、且宣告刑 6 個月以下——仍可以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
就算不能易科罰金,只要宣告刑在 6 個月以下,依刑法第41條第3項仍可能易服社會勞動。這常常是撤銷之後避免入監的最後一道門,具體計算見:易科罰金怎麼算、什麼時候繳?
常見問題 FAQ
Q:緩刑期間又被判了一個案子,緩刑一定會被撤嗎?
不一定。要看新案子是故意還是過失、宣告刑多重、以及是否在緩刑期內確定。只有「故意犯且受逾六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才是應撤銷;6 個月以下、拘役、罰金或過失犯,屬於得撤銷,法院還要審酌有無執行必要。
Q:已經付了一半賠償金,緩刑被撤了,錢拿得回來嗎?
拿不回來,也不能折抵刑期。這也是為什麼一發現快付不出來時,應該主動向法院、檢察官或被害人陳報並重新協商,而不是默默斷付。
Q:抗告要不要請律師?
法律上沒有強制,但這是實際上的最後一次機會,而且只有 5 天。抗告要贏靠的不是情緒,而是能不能在短時間內整理出客觀證據並扣住法定要件,實務上強烈建議找律師。
Q:緩刑期間已經快滿了,還會被撤嗎?
有可能。重點在於事由是否發生於緩刑期內、以及聲請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尤其是違反負擔情節重大這一款沒有六個月限制,只要還在緩刑期間內都可能被聲請。
Q:撤銷之後會有前科嗎?
本來就有。緩刑的前提是已經被判有罪,只是暫不執行;只有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失效後,才不會顯示於一般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一旦被撤銷並實際執行,紀錄就會保留。
Q:能不能跟被害人重新談、讓他撤回陳報?
可以試,而且實務上很有用。雖然撤銷與否是法院的權限,不因被害人撤回而當然停止,但被害人出具同意繼續分期、不再追究的書面,是抗告時非常有力的證據。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個案事實與法院裁量仍有差異,不能取代個案的專業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