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現場六件事的可否拒絕對照

可以拒絕偵查嗎?六件事裡哪些能拒絕、哪些拒絕會被拘提

本文最後更新:2026-09-15|輕鬆問法律諮詢

「可以拒絕偵查嗎?」這個問題之所以難回答,是因為它把兩件法律上完全不同的事混在一起:拒絕到場拒絕配合。前者會被拘提,後者很多情況下是你的權利。這篇把偵查與警詢現場最常被問到的六件事一件一件拆開,告訴你哪些能拒、哪些不能、拒了會怎樣。

三句話先講完:

到場不能拒,回答可以拒。這是整篇最重要的一句話。
② 保持緘默不會被當成作賣心虛。刑訴第 156 條第 4 項: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③ 採尿的規則剛改過。刑訴第 205 條之 2 於 114 年 10 月修正,現在原則上要先報請檢察官許可,急迫時先採也要 24 小時內補報。

到場不能拒,回答可以拒——這是最重要的一條分界可以拒絕不能拒絕回答問題刑訴 §95 I②、§156 IV到場刑訴 §75、§71-1在筆錄上簽名更正比拒簽有用採指紋、照相刑訴 §205-2 I測謊須本人同意採尿§205-2 II,可要求看許可書同意搜索刑訴 §131-1持票搜索可要求看搜索票範圍證人另有刑訴 §179~§182 的拒絕證言事由;無正當理由拒絕得處 3 萬元以下罰鍰

一、拒絕到場:不行

這是唯一沒有彈性的一項。

你收到的不到場的後果依據
警察局、調查局的通知書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刑訴 71-1
地檢署或法院的傳票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拘提刑訴 75

不過注意兩件事。第一,法條寫的是「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所以真的有事要事先以書面請假並附證明,這在 收到傳票要注意什麼 裡有完整寫法。第二,警察局的通知書階段實務上較有彈性,打電話給承辦人談改期通常可行——但那叫改期,不叫拒絕。

二、拒絕回答:可以

到場之後,你的義務就基本上盡了。刑訴第 95 條第 1 項第 2 款:訊問前應先告知被告「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陳述」。

很多人最擔心的事,法條已經寫死了

刑訴第 156 條第 4 項:「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換句話說,緘默本身不能被當成不利證據。但要誠實地說:實務上它也不會讓你看起來很配合,所以全程緘默通常是「還不清楚狀況、還沒有律師」時的防守手段,而不是全案策略。

比全程緘默更實用的三句話

  1. 「我要先選任辯護人。」刑訴第 95 條第 2 項: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但書規定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所以說完這句話之後,不要再跟著繼續回答。
  2. 「這一題我需要查資料才能回答。」比直接說「不知道」安全。記錯日期、金額或人名,在日後會變成被攻擊的點。
  3. 「我要聲請調查□□。」刑訴第 95 條第 1 項第 4 款明定「得聲請調查有利之證據」是你的權利,而且要求記入筆錄。這是很多人完全沒用到的一條。

三、拒絕在筆錄上簽名:可以,但有更好的做法

你可以拒簽,而且拒簽會被記明在筆錄上。但拒簽不會讓筆錄失效,記載內容不會因此消失。

更有用的是刑訴第 41 條的機制: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所以正確的做法是:逐字看完(不要只聽朗讀),哪一句不是你的意思就當場要求更正,改完再簽。拒簽只是表達不滿,更正才能真正改變內容。

四、拒絕採尿、採毛髮、採指紋:原則上不行(但 114 年剛改過規則)

這一節是本文最新的一塊。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6 號曾宣告舊的強制採尿規定違憲、定期失效,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2 於114 年 10 月 17 日修正,把採尿拉出來獨立規範。現行規定分成兩層:

採什麼要件你能不能拒絕
指紋、掌紋、腳印、照相、量身高對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因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違反其意思為之不能
毛髮、唾液、聲調、吐氣同上,且須有相當理由認為可作為犯罪之證據不能
尿液須有相當理由且有鑑定必要,對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人,報請檢察官許可,以非侵入方式採取不能,但可以要求看許可書
尿液(急迫情形)有非即時採尿即無法有效保全證據之急迫情況時,得逕以非侵入方式採取不能,但事後有監督機制

急迫採尿之後的三道關卡(這是新法的重點)

① 逕行採尿者,應於採取後 24 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
② 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 3 日內撤銷
③ 採取程序違法時,所取得的證據能不能用,依刑訴第 158 條之 4 權衡判斷。

實務上的意義是:你不能拒絕採尿,但你可以要求看許可書、可以要求把「未出示許可書」記入筆錄。現場硬拒只會把自己搞得更難看;把程序瑕疵記下來,才是日後真正能爭的東西。

另外要注意,毒品案件不只靠刑訴這一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採驗尿液另有規定,相關流程見 毒品案件刑責與處理完整指南觀察勒戒是什麼?流程、天數、三年內再犯完整說明

五、拒絕測謊:可以

測謊沒有強制規定,必須受測人同意才能進行,拒絕也不會因此被負面評價。實務上最高法院對測謊結果的證據能力一直採保守態度,它不能單獨作為有罪判決的依據。

不過這裡有個實務上的兩難:主動要求測謊來自證清白,風險很高——測謊受生理狀態、緊張程度影響很大,測出不利結果反而難洗。這是值得先問律師再決定的事。

六、拒絕搜索與交出手機密碼:分情況

情形能不能拒
對方出示搜索票不能
對方說「給我看一下就好」,沒有搜索票可以拒
手機解鎖密碼實務上有爭議

三件事要講清楚:

  • 有搜索票就不能拒。但你可以要求看搜索票的內容,特別是搜索的處所、身體、物件與電磁紀錄範圍。搜索應交付搜索票的影本。
  • 同意搜索可以拒。刑訴第 131 條之 1: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一旦你簽下同意搜索,事後很難再主張搜索違法。
  • 手機密碼目前沒有明文強制規定。但拒絕提供的實際結果,往往是手機被扣押送鑑識。這不是「拒絕就沒事」的問題,而是要不要讓東西離手的取捨,建議現場先跟律師確認。

七、如果你是證人,規則不一樣

證人的「拒絕」跟被告完全不同。被告有緘默權,證人原則上沒有,而且要具結、不實陳述會成立偽證罪。但刑訴給了四種例外:

可拒絕證言的事由內容依據
公務關係公務員就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需經該管監督機關允許刑訴 179
親屬關係被告或自訴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等刑訴 180
恐致自己受追訴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一定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刑訴 181
業務關係醫師、律師、宗教師等就因業務知悉他人秘密之事項刑訴 182

第三列是重點。如果你以證人身分被傳喚,卻擔心講了之後自己會變成被告,刑訴第 181 條就是你的依據。而且一旦身分真的轉換為被告,依刑訴第 95 條應即告知你緘默權與選任辯護人的權利。沒有告知就繼續問的那一段,日後是可以爭執證據能力的。

要注意的是: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具結或拒絕證言,得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刑訴 193)。所以要拒絕,要把依據的條號與理由講出來,不是單純不講話。

八、一張表總結

你想拒絕的可以嗎拒絕的後果
到場不行拘提或報請核發拘票
回答問題(被告)可以無。且不得僅因緘默推斷罪行
在筆錄上簽名可以筆錄仍有效。更有用的是當場要求更正
採指紋、照相、毛髮、唾液不行得違反意思採取
採尿不行但可要求看檢察官許可書,或請求記明未出示
測謊可以
搜索(有搜索票)不行可要求看搜索票範圍並索取影本
同意搜索(無搜索票)可以無。且同意與否應記載於筆錄
交出手機密碼實務上有爭議可能導致手機被扣押送鑑識
作證(證人)需符合法定事由無正當理由拒絕,得處 3 萬元以下罰鍰

九、依你的狀況,接著看這些

常見問題

Q1. 全程緘默,檢察官會不會因此起訴我?

起訴的標準是有沒有足夠的犯罪嫌疑,而不是你配不配合。刑訴第 156 條第 4 項也明定不得僅因緘默推斷罪行。但現實上,如果你手上有對自己有利的事實與證據,全程不講等於放棄了在偵查階段就拿下不起訴的機會。所以實務上更常見的是「先緘默、等律師、下一庭再完整陳述」。

Q2. 我可以只回答部分問題嗎?

可以。緘默權不是全有全無,你可以就某些問題回答、某些表示不願陳述。不過要注意一致性:只答對自己有利的、對不利的一律緘默,實務上很容易被看出來,對可信度未必有利。

Q3. 警察說「不配合就把你送去關」,這句話算數嗎?

不算。警察沒有決定羈押的權限,羈押需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由法官訊問後裁定,而且要符合刑訴第 101 條的法定事由。反過來,以不正方法取得的自白依刑訴第 156 條第 1 項不得作為證據。如果現場出現這種話,建議要求記入筆錄。

Q4. 不簽名,筆錄是不是就不能用?

不是。拒簽會被記明,但筆錄本身不會因此失效。真正有效的是依刑訴第 41 條當場要求增、刪、變更,並將你的陳述附記於筆錄。所以請一字一字看完再簽,不要只聽服務人員朗讀。

Q5. 採尿時對方沒出示檢察官許可書,我能拒嗎?

現場硬拒不是好策略,因為新法允許急迫情形下先採後補報。正確做法是要求將「未出示許可書」記載於筆錄,並記下時間與在場人員。如果事後沒有在 24 小時內報請許可,或檢察官於 3 日內撤銷,那份證據的證據能力就有爭執空間。

Q6. 我只是證人,但越講越覺得自己也有問題,現場該怎麼辦?

直接表示「我依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拒絕證言」並要求記入筆錄。這不是不配合,而是法律明文給的權利。如果身分因此轉換為被告,承辦人應依刑訴第 95 條先告知你緘默權與選任辯護人的權利。

即將要去做筆錄,不確定哪些該配合、哪些該守住?可以先透過免費的線上諮詢,把通知書或傳票上的身分與案由告訴我們,我們會先幫您判斷這一庭的風險與該守的線。

※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個案結果因事實與證據而異,法令與各機關公告亦可能異動,請以律師就您的具體情況所提供的建議及現行法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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