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吹出來超標、被移送地檢署之後,很多人第一個問題是:「我是初犯,可以拿到緩起訴嗎?」緩起訴確實是酒駕案件裡結果最輕的一種——不進法院、沒有判決,期滿也不會出現在良民證上。但它不是申請就有,而是檢察官依個案裁量;它也不是什麼都不用付,通常要繳處分金或做義務勞務,期間內再出事還會被撤銷。這篇把酒駕緩起訴的條件、處分金、期間、撤銷情形與行政罰怎麼扣抵一次講清楚。
三句話先講完:
① 酒駕(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最重本刑 3 年,法律上屬於可以緩起訴的罪;但酒駕致人於死(最輕本刑 3 年)就不在緩起訴的範圍內。
② 緩起訴期間 1 到 3 年,通常附帶處分金、義務勞務或酒癮治療等條件;沒履行、或期間內再犯被起訴,都會被撤銷,已付的錢不退。
③ 緩起訴之後,監理機關的罰鍰仍然會開,但處分金與義務勞務可以依法扣抵;吊扣或吊銷駕照則不受影響。
圖一:酒駕案件移送地檢署後,偵查終結常見的四種結果
酒駕緩起訴是什麼?跟不起訴、緩刑差在哪
緩起訴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的量刑事項(例如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險、犯後態度、品行與生活狀況)以及公共利益,認為先不起訴比較適當時,可以定一段 1 年以上 3 年以下的「猶豫期間」,期間從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簡單說,緩起訴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就把案子先擱下來,給你一段觀察期。觀察期內乖乖履行條件、沒有再犯,案子就到此為止;出狀況就撤銷,回到偵查或直接起訴。它跟另外兩個常被混在一起的名詞差別如下:
| 不起訴 | 緩起訴 | 緩刑 | |
|---|---|---|---|
| 誰決定 | 檢察官 | 檢察官 | 法院 |
| 有沒有判決 | 沒有 | 沒有 | 有,已經判有罪 |
| 觀察期間 | 無 | 1~3 年 | 2~5 年 |
| 常見附帶條件 | 無 | 處分金、義務勞務、酒癮治療等 | 可能附帶支付公庫、義務勞務、保護管束 |
| 良民證 | 不記載 | 不記載 | 緩刑期滿未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
| 被撤銷後 | — | 繼續偵查或起訴 | 執行原本宣告的刑 |
緩刑的條件與撤銷,詳見緩刑是什麼?條件與實際判斷與緩刑撤銷的情形。
酒駕案件如果是因為酒測程序有瑕疵、證據不足而不起訴,那是另一回事,跟「初犯從輕」無關。不起訴與緩起訴的完整比較,可以參考不起訴與緩起訴的差別。
哪些酒駕案件「法律上」可以緩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把三種罪排除在外:死刑、無期徒刑,以及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把這個門檻套到酒駕相關條文:
| 情形 | 條文 | 法定刑 | 能否緩起訴 |
|---|---|---|---|
| 酒測值 0.25 mg/L 以上,或其他情事足認不能安全駕駛 | 刑法 185-3 Ⅰ |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 可以 |
| 酒駕因而致人重傷 | 刑法 185-3 Ⅱ | 1 年以上 7 年以下,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 法律上可以,實務極少 |
| 酒駕因而致人於死 | 刑法 185-3 Ⅱ |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得併科 200 萬元以下罰金 | 不行(最輕本刑 3 年) |
| 十年內再犯,因而致死或重傷 | 刑法 185-3 Ⅲ | 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 不行 |
| 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 | 刑法 185-4 | 6 月以上 5 年以下/1 年以上 7 年以下 | 法律上可以,實務極少 |
「法律上可以」只是門票。近年社會對酒駕容忍度很低,檢察實務整體從嚴,初犯酒駕最常見的結案方式其實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判幾個月有期徒刑再准易科罰金;緩起訴是相對少數、需要條件配合的結果。所以與其問「會不會給」,不如先看自己有哪些對緩起訴有利、哪些不利的因素。
檢察官考慮給不給緩起訴,會看哪些事
條文只說「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沒有任何公開的固定公式。實務上常被討論的因素大致如下:
| 方向 | 有利因素 | 不利因素 |
|---|---|---|
| 酒測值 | 剛超過 0.25 mg/L、接近門檻 | 數值明顯偏高 |
| 駕駛情形 | 短距離移動、未肇事、未危及他人 | 蛇行、闖紅燈、高速行駛、發生事故 |
| 車種 | 慢速行駛的機車或自行車情境較單純 | 大型車、營業車輛、載運乘客 |
| 前案 | 從未有酒駕或其他刑事紀錄 | 曾因酒駕被處分、判刑或行政裁罰 |
| 犯後態度 | 坦承、配合酒測、主動戒酒或參加課程 | 拒測、逃避攔查、辯稱只喝一點 |
| 生活狀況 | 家中有需扶養者、工作需要但已改搭大眾運輸 | — |
緩起訴通常附帶什麼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2 第 1 項列出檢察官可以命被告在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的事項。酒駕案件沒有直接被害人時,最常出現的是第 4 到第 6 款:
- 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也就是俗稱的「緩起訴處分金」),並得由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 向指定的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或社區提供 40 小時以上 240 小時以下的義務勞務。
-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的處遇措施,酒駕案件常見的是酒癮評估或戒酒課程。
- 其他預防再犯所為的必要命令,例如參加交通安全講習。
如果有被害人(例如酒駕擦撞他人車輛或致人受傷),還可能附帶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支付損害賠償等條件。依同條第 2 項,第 3 款到第 6 款的事項需要得到被告同意,所以檢察官通常會在訊問時當場詢問你能不能接受某個金額或時數。
緩起訴處分金要繳多少?
法律沒有規定處分金的級距,也沒有官方公布的計算表。金額由檢察官依刑法第 57 條的事項個案決定,常見的考量包括酒測值、有無肇事、你的經濟能力與職業、是否有前案,以及同類案件判決後易科罰金大概會落在多少。
實務上比較穩妥的理解方式是:處分金通常不會比「判刑後易科罰金」便宜太多,它換到的是「沒有判決、沒有前科紀錄」,不是單純省錢。如果在偵查庭上被問到能不能接受某個金額,可以如實說明經濟狀況,請求分期或改以義務勞務替代,但不宜為了拿到緩起訴而答應自己付不出來的金額——付不出來會被撤銷,前面付的也拿不回來。
想把處分金、罰鍰、罰金、易科罰金放在一起比較,可以看酒駕罰多少錢?罰鍰、罰金、易科罰金與處分金一次算清楚。
緩起訴期間會被撤銷的三種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 規定,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 在期間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其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 違背第 253 條之 2 第 1 項各款應遵守或履行的事項,例如處分金沒有在期限內繳清、義務勞務時數沒做完、沒去上戒酒課程。
最常見的撤銷原因其實是第 3 種——不是又去喝酒開車,而是忘了繳、拖過期限、勞務沒排。撤銷之後,已經履行的部分依法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等於錢付了、案子還是要重新跑。拿到緩起訴處分書後,第一件事是把繳款期限與勞務時數寫進行事曆。
圖二:緩起訴期間的時間軸,以及被撤銷和期滿兩種結局
期滿之後:有沒有前科?會不會影響良民證?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依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除非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或有法定再審原因,檢察官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起訴。因為從頭到尾沒有法院判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不會記載。
但有兩件事不要誤會:
- 檢察機關的內部紀錄仍然存在。日後若再涉案,檢察官與法院查得到你曾經緩起訴,會影響下一次的處理。
- 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3 項明文把「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算進十年內再犯的前次。也就是說,緩起訴後十年內再酒駕而致人於死或重傷,一樣會適用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死)、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的加重規定。
拿到緩起訴,監理站的罰單還會來嗎?
會。酒駕同時觸犯刑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刑事優先;但同條第 2 項明定,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行政機關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規定裁處。所以緩起訴確定後,監理機關會依道交條例第 35 條開罰。
好消息是同條第 3 項、第 4 項:緩起訴命你支付的處分金,或提供的義務勞務,應在罰鍰內扣抵;義務勞務依提供的時數,以每小時基本工資換算扣抵。也就是說,處分金繳了 6 萬、罰鍰裁 3 萬,罰鍰就扣到 0,不會兩邊都全額繳。
想爭取緩起訴,偵查中可以做的五件事
- 如實陳述、不要編故事。「只喝一杯」「隔了很久才開車」這類說法,跟酒測值對不上時只會扣分。犯後態度是刑法第 57 條明列的量刑事項。
- 主動處理酒的問題。醫療院所的酒癮評估、戒酒門診或相關課程的報名與出席證明,比口頭保證有說服力。
- 有被害人就先處理賠償。擦撞他人車輛或造成受傷時,和解書或賠償證明是爭取從輕的關鍵。
- 準備生活狀況的資料。在職證明、扶養家人的資料、已改用大眾運輸或已處分車輛等,可以讓檢察官看見你的實際情況。
- 想清楚能負擔的金額與時數。被問到處分金時,誠實說明經濟能力,可以請求分期或以義務勞務替代。
酒駕現行犯通常在製作筆錄後就移送地檢署,有時當天就會面對檢察官訊問。第一次訊問前就先釐清自己能說什麼、要準備什麼,比事後補救有效。被約談、訊問時的權利,可以先看警察約談與訊問時的權利;整體刑事流程則見被告了怎麼辦?刑事案件六個階段。
沒拿到緩起訴,接下來會怎麼走
偵查終結如果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通常不開庭,直接以書面判決有期徒刑數月並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如果是提起公訴,就會進入一般審判程序。初犯酒駕最常判多久、什麼情況可以易科罰金或緩刑,整理在酒駕初犯會被關嗎?刑度、易科罰金與緩刑;酒駕、毒駕、肇事逃逸這一整組罪名的刑度,則在公共危險罪是什麼?一次比較。
另外要知道:酒駕而無人可聲請再議的緩起訴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第 3 項,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上級檢察署再議。所以收到緩起訴處分書之後,還要等再議程序走完、處分確定,期間才開始起算。
常見問題
Q1. 酒駕初犯一定可以緩起訴嗎?
不一定。酒駕(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在法律上屬於可以緩起訴的罪,但是否給予由檢察官依個案裁量。近年實務從嚴,初犯最常見的結果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判有期徒刑數月並准易科罰金,緩起訴相對少數。
Q2. 緩起訴處分金可以分期嗎?
可以向檢察官說明經濟狀況並請求分期,或請求以義務勞務替代部分金額。是否准許由檢察官決定,處分書上會載明繳納期限與方式,務必在期限內履行,否則可能被撤銷緩起訴。
Q3. 緩起訴期間可以出國嗎?
緩起訴本身並不當然限制出境。但若案件尚在偵查中曾被限制出境,或緩起訴附帶的勞務、課程需要按時出席,出國前應先確認不會影響履行期限。
Q4. 緩起訴後還要繳監理站的罰鍰嗎?
要。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緩起訴確定後仍得依行政法裁處,但同條第 3 項、第 4 項規定處分金與義務勞務應在罰鍰內扣抵。吊扣或吊銷駕照不受影響。
Q5. 緩起訴會影響工作或考公職嗎?
緩起訴沒有法院判決,良民證不會記載。但檢察機關的紀錄仍在,部分職業或考試的資格審查若查詢刑案資料,仍可能看得到。具體影響要看該職業或考試的法規。
Q6. 緩起訴期間再被抓到酒駕會怎樣?
期間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並經起訴,原緩起訴可以被撤銷,兩案都要面對;而且新案的酒駕前案紀錄對量刑不利。若再犯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3 項的十年內再犯加重規定也會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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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第 253 條之 2、第 253 條之 3、第 256 條、第 260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57 條、第 185 條之 3、第 185 條之 4
- 行政罰法第 26 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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