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法院的本票裁定,很多人的第一個反應是:「我根本沒去開庭,法院怎麼可以直接准?」第二個反應是:「那我現在還能做什麼?」
答案是:能做的事不少,但每一件都有期限,而且最短的只有十天。這篇從債務人的角度說明收到本票裁定之後的四個動作、兩個死線,以及薪水和財產實際上會被扣到什麼程度。如果你是要聲請本票裁定的一方,請看本票裁定怎麼聲請;整個執行程序的全貌在強制執行流程圖。
一、先確認你手上的是哪一份文件
時程不同、能做的事也不同,先分清楚:
| 文件 | 代表什麼 | 你還有的時間 |
|---|---|---|
| 本票裁定(司票字) | 法院准許執票人就本票強制執行 | 抗告 10 日;偽造變造的確認之訴 20 日 |
| 執行命令(司執字) | 執行程序已經開始,可能是扣薪、扣存款或查封 | 要立刻處理,執行終結後很多救濟就來不及 |
| 支付命令 | 不是本票程序,是督促程序 | 送達後 20 日內可不附理由提出異議 |
如果收到的是執行命令而不是裁定,代表裁定早就送達過了(可能寄到舊地址)。這種情況要先向法院查閱卷宗,確認送達是否合法——送達不合法的話,抗告期間根本還沒開始起算。
二、法院為什麼沒問過我就准了?
因為本票裁定是非訟事件,不是訴訟。法院在這個程序裡只做形式審查:看這張票據的必要記載事項齊不齊、是不是已經到期、聲請人是不是執票人。至於「這筆錢到底是不是真的欠」「當初是不是被騙簽的」「利息是不是太高」,法院在這一關不會審,也不能審。
這是它快的原因,也是它的弱點:本票裁定沒有既判力。實體爭執要另外用訴訟解決,而法律也確實留了好幾條路給你。
三、四個動作與它們的期限
動作一:抗告(10 日內)
非訟事件法第 42 條第 1 項: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注意「不變期間」四個字——過了就是過了。而且抗告能爭的只有程序合法性:本票欠缺必要記載事項、聲請人不是合法執票人、票據已罹於時效、管轄錯誤等。「我沒有欠這筆錢」不是抗告能解決的事。
動作二:主張偽造、變造的確認之訴(20 日內)
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第 1 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這一條的威力在第 2 項: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執票人可以聲請提供相當擔保後繼續執行,發票人也可以聲請提供相當擔保後停止執行。
換句話說,只要你主張的是偽造或變造,而且在 20 日內起訴並向執行法院提出證明,執行原則上會先停下來。這是四個動作裡唯一「不必先掏擔保金就能停」的。
動作三:其他事由的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沒有硬性期限)
如果本票確實是你簽的,但你要爭的是原因關係——借款根本沒有交付、已經清償、金額被填多了、利息不合法——那就不屬於第 195 條第 1 項的偽造變造,而是依同條第 3 項處理: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 1 項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差別很關鍵:這條路沒有 20 日的限制,但要停止執行就必須供擔保,而且是法院准不准的問題,不是當然停止。
動作四:債務人異議之訴(執行程序終結前)
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2 項: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本票裁定正是「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的執行名義,所以連裁定成立之前就已經存在的事由(例如借款根本沒交付)也能拿出來主張。這是本票債務人相當重要的一條路。
要注意第 3 項:有多數得主張的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沒有一併主張的,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所以起訴前要把所有能講的理由一次盤點完。
最重要的一句話:提起訴訟本身不會自動停止執行。
除了「主張偽造變造並在 20 日內起訴」那一種之外,其他情形都要另外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而且通常要供擔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很多人以為「我已經告了,執行應該會停」,結果房子照樣被查封、薪水照樣被扣。起訴與聲請停止執行是兩件事,要同時做。
四、可以主張什麼?五種常見抗辯
| 抗辯 | 內容 | 要準備什麼 |
|---|---|---|
| 借款沒有實際交付 | 消費借貸是要物契約,錢沒交付契約就不成立 | 對方的金流紀錄、當時的對話 |
| 已清償或部分清償 | 還過的部分不能再執行 | 匯款明細、收據、對方的簽收或訊息 |
| 利息不合法 | 依民法 §205,約定利率超過週年 16% 的部分無效 | 借款契約、實際收付紀錄、利息計算表 |
| 空白本票被逾越授權填載 | 簽的時候是空白的,對方填的金額超出授權範圍 | 授權範圍的證據(對話、契約條款) |
| 票據時效已過 | 依票據法 §22 I,對本票發票人的請求權自到期日起算三年;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 | 本票上的到期日或發票日 |
第三列還有一層:如果對方是乘你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可能構成刑法第 344 條的重利罪,而且依同條第 2 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用別的名目包裝一樣算。若對方還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等方法取得重利,依第 344 條之 1 刑度提高到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列的時效要小心:時效抗辯必須由你主動提出,法院不會依職權幫你算。
五、薪水會被扣多少?房子會被拍嗎?
薪資:原則上不超過三分之一
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1 第 2 項: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
同條第 3 項另外規定,執行法院得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雙方的生活狀況調整比例,但應預留債務人的基本生活費用。也就是說,三分之一是上限,不是一定會扣滿。
生活必需費用不得執行
依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不得執行,實務上以當地最近一年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 倍計算;有應扶養的親屬時,還可以按扶養義務的比例另外計入。各縣市的最低生活費每年公告,金額不同。
如果你認為扣款金額已經影響基本生活,可以檢附收入、租金、扶養、醫療等資料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請求調整。
不動產
不動產會被查封、鑑價、拍賣。拍定後由債權人受償,有剩餘才會還給你。這個過程通常要好幾個月,期間仍有和解或清償塗銷的空間。
一個實際的提醒:薪轉帳戶裡的錢和薪資債權是兩回事。
三分之一的上限保護的是「對雇主發出的扣薪命令」。錢一旦匯進你的帳戶,就變成存款債權,扣押存款並不受那個比例限制。如果已經被扣薪,要注意帳戶餘額也可能被一併執行。
六、如果錢確實該還,怎麼收尾比較好
不是每個案件都適合打。如果債權確實存在、金額也沒錯,把力氣放在談條件通常比較划算:
- 直接與債權人談分期:達成協議後可以請對方向執行法院撤回或聲請停止執行。協議最好做成書面,寫明一期未付的效果。
- 聲請調解:調解成立的筆錄有執行力,對雙方都比較有保障。
- 債務清理:如果債務總額已經明顯超出負擔能力,可以評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這是另一套制度,門檻與效果都要個案評估,建議先諮詢。
無論走哪一條,都不要「不理它」。執行程序不會因為你沒回應就停下來,反而會一步步推進到拍賣。
七、常見問題
本票是我簽的,但錢我根本沒拿到,有救嗎?
有。這是原因關係的抗辯,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或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2 項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舉證上的重點是對方沒有交付金錢——例如對方拿不出匯款紀錄、或當時的對話顯示錢從未給付。同時記得另外聲請停止執行。
十天的抗告期間已經過了,是不是就完了?
不是。抗告期間過了,只是不能再爭程序問題,實體爭執仍然可以用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處理,這兩條沒有十天的限制。真正要注意的是執行程序的進度——程序終結後救濟會困難很多。
我簽的是空白本票,對方自己填了金額,可以主張嗎?
可以主張逾越授權範圍,但要證明當初的授權內容是什麼。實務上最常見的證據是簽署當時的對話、契約條款、或雙方往來的計算紀錄。如果完全沒有留下授權範圍的證據,主張會比較辛苦——這也是簽空白本票風險特別高的原因。
聲請停止執行的擔保金要多少?
由法院依個案裁定,並沒有固定比例,通常會參考債權金額與可能造成債權人的損害。擔保可以用現金或法院認可的有價證券提存。案件結束後,符合法定要件時可以聲請返還提存物。
本票上沒有寫到期日,時效怎麼算?
未載到期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依票據法第 22 條第 1 項,對發票人的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三年。要提醒的是,時效完成是抗辯事由,必須由你主動提出,法院不會主動審查。
對方拿的是很多年前的本票,還有效嗎?
要看時效。超過三年的,可以提出時效抗辯。但如果期間你曾經還款、簽過確認書或其他承認債務的行為,時效會中斷並重新起算,這時候抗辯就不成立。先把往來紀錄整理清楚再決定怎麼主張。
小結
收到本票裁定,三件事要立刻做:看送達日期算出十天的抗告期限、判斷你的爭點屬於偽造變造還是原因關係、以及確認執行程序走到哪裡了。
最容易被忽略的是那句話——提起訴訟不會自動停止執行。除了偽造變造那一種以外,都要另外聲請停止執行並準備擔保。期限很短、程序又分成好幾條,如果金額不小,這是很值得先花一次諮詢費把路徑確定下來的情況。
※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個案結果因事實與證據而異,法令與各機關公告亦可能異動,請以律師就您的具體情況所提供的建議及現行法令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