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師這件事,大部分人一輩子只會做一到兩次,而且通常是在最慢不下來、最容易做錯決定的時候。這篇把三件最常被搞錯的事講清楚:律師可不可以跨縣市接案、怎麼確認對方真的是律師、以及委任時律師對你負有哪些義務。
律師可以跨縣市接案嗎?現行是「單一入會、全國執業」
這是地區型案件最常見的誤解。很多人以為「案子在哪裡就要找哪裡的律師」,這在舊制下確實接近事實,但現行法已經不是這樣。
舊制:要去哪裡開庭,就要先加入哪裡的公會
舊律師法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意思是,一位台中的律師要到彰化地院開庭,就得另外加入彰化律師公會,多繳一份入會費與常年會費。臺北律師公會在修法公聽會的意見書中就直白寫過:這些費用「其實都成為執業成本,必然轉嫁由外地案件之當事人負擔」。
現行:只入一個公會,全國都能執業
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律師法修正公布全文(現行條文最後修正公布日為 114 年 5 月 28 日),建立了三條一組的新制度:
- 第 11 條(單一入會):擬執行律師職務者,應依本法規定,僅得擇一地方律師公會為其所屬地方律師公會,申請同時加入該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
- 第 19 條(全國執業):領有律師證書並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者,得依本法規定於全國執行律師職務。
- 第 20 條(跨區執業費用):律師於所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區域外,受委任處理繫屬於法院、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之法律事務者,應依本法或章程規定,繳納全國或跨區執業費用。
全國律師聯合會自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起新增「全國執業」制供會員選擇,原的「跨區執業」制也保留。
對當事人而言的結論:委任外縣市律師完全合法,沒有任何法律障礙。第 20 條的費用是律師自己對公會的義務,不是你的障礙,但委任前可以順口確認對方已完成登記。真正要權衡的不是「合不合法」,而是移動成本與熟悉度。
實務上的權衡方式很簡單,先看案型:
- 在地律師的優勢:跑法院、地檢、警局機動性高,臨時陳報與陪同訊問容易安排;對該院審理節奏與地方行政機關的實務較熟。
- 外縣市律師的優勢:特定領域的專業分工較細(如重大經濟犯罪、醫療訴訟、智慧財產權),遇到罕見的案型時可能更合用。
- 一個很實際的考量:二審法院在哪裡。如果你的案件可能上訴,委任一位從一審到二審都能一路接手的律師,比只看一審距離更重要。
怎麼確認對方真的是律師?
台灣每年都有冒充律師的詐騙案例。確認方式很簡單,而且都是免費的官方管道,但有一個重要的使用限制很少人知道。
一、法務部「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
網址:lawyerbc.moj.gov.tw(依律師法第 136 條建置)。可以查到執業律師的姓名、性別、出生年、律師證書字號及相片、事務所名稱與地址電話,以及所屬地方律師公會,每星期五更新。
查不到 ≠ 一定是假律師
這個系統只收錄民國 38 年以後的執業律師;僅領有律師證書而未執業者,不提供查詢。正確的判斷方式是:查得到,且姓名、證書字號、所屬公會、事務所資訊都與對方自稱的相符,才能確認是執業中的律師。
二、懲戒紀錄怎麼查
有兩個官方管道,揭露的範圍不同:
- 法務部查詢系統:依律師法第 136 條第 3 項第 7 款,公開除名、停止執行職務,及五年內之其他懲戒處分,並註明該懲戒決定是否已確定。
- 司法院「律師懲戒及覆審決議主文公告」:依律師法第 103 條第 1 項,公告內容含決議機關、案號、被付懲戒律師姓名、律師證書字號與主文。注意這裡只公告主文,不是完整決議書。
依律師法第 101 條,懲戒處分分為五種:命於一定期間內自費接受額外之律師倫理規範六至十二小時的研習、警告、申誡、停止執行職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除名。
三、冒充律師的刑責
律師法第 127 條:「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這不是紙上條文。據媒體 2026 年 6 月報導,一名 67 歲無律師資格的男子在 11 年間承攬 18 位民眾的民刑事案件,以「勝訴後抽判決總額 30%」招攬,向 13 人收取共計二百五十餘萬元,訴狀由自己撰寫後再交給執業律師審核,桃園地檢依詐欺取財、違反律師法、挑唆包攬訴訟等罪名起訴。
回頭看上面這個案例,有兩個警訊其實很明顯:「勝訴抽成」在刑事案件本來就不合倫理規範(見下方),而且真正的律師不會讓你把錢付給個人帳戶。正式委任前,請務必確認三件事:律師本人與你面談、簽署書面委任契約、費用支付給事務所而非個人帳戶。
委任時,律師對你負有哪些義務?
先說一件很多人以為有、實際上沒有的東西:全國律師聯合會並未對外公告統一的委任契約範本,部分地方律師公會則有提供給會員使用的委任契約用紙。契約內容基本上由各事務所自訂。
但律師倫理規範與律師法對律師的義務有明文,這些可以當成你的檢核清單:
- 倫理規範第 29 條:律師就受任事件,不得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任何向你保證無罪、保證緩刑、保證拿回監護權的說法,本身就不符合倫理規範。
- 倫理規範第 28 條:應將法律意見坦誠告知委任人,不得故意曲解法令或為欺罔之告知,致誤導委任人為不正確的期待或判斷。
- 倫理規範第 27 條:對受任事件不得無故延宕,並應適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
- 倫理規範第 39 條:應於成立委任關係時明示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且以文字說明為宜;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家事事件中的丙類財產權事件有例外)。
- 律師法第 32 條:受任後無正當事由不得單方終止;終止須事先通知並採必要措施保護委任人權益,並退還不相當部分的報酬。
- 律師法第 33 條:律師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其委任人或當事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諮詢前可以先準備什麼?
第一次諮詢的時間很短,準備得越完整,律師能給的評估就越具體:
- 把時序寫成一頁。什麼時間發生什麼事,依日期排列。這比口頭敘述有效率得多。
- 帶齊所有文書。傳票、起訴書、判決書、契約、存證信函、匯款紀錄、對話截圖——帶原件或完整影本,不要只帶片段。
- 記下所有期限。上訴期間、再議期間、抗告期間、時效——這些多數不能回復,是最優先要確認的事。
- 誠實。對自己不利的部分也要講。律師需要知道真實狀況才能評估風險,進了法庭才發現的意外,傷害最大。
- 想好你要什麼。無罪、減刑、緩刑、和解、拿回錢、盡快結束——目標不同,策略完全不同。
常見問題
Q:我的案子在外縣市,一定要找當地律師嗎?
不用。依律師法第 19 條,領有律師證書並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者,得於全國執行職務。真正要考慮的是移動成本、開庭機動性,以及案件如果上訴,二審法院在哪裡。
Q:在法務部系統查不到對方,是不是假律師?
不一定。該系統不提供「僅領有律師證書而未執業者」的查詢,所以查不到可能是對方目前未執業。但反過來說,一個「執業中的律師」應該查得到,且資料相符。若對方自稱執業中卻查無資料,就要要求出示律師證並進一步核對。
Q:律師說「這件案我保證能贏」,可信嗎?
不可信,而且這句話本身就不符合律師倫理規範第 29 條「不得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的規定。訴訟結果取決於證據與法官心證,任何人都無法保證。
Q:刑事案件可以談「判無罪再付尾款」嗎?
不行。律師倫理規範第 39 條明定,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民事求償案件則可以約定後酬,但應於契約明載。
Q:我想知道律師費大概多少,有公定價嗎?
沒有,而且現行法不允許公會訂定收費標準。詳見:律師費用怎麼算?計費方式、裁判費與法扶完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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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不構成個案的法律意見。法規與各機關公告可能調整,具體以現行規定為準。本文於 2026 年 8 月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