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帳戶小常識-我的案件會由哪個地方的檢警偵辦呢?

人頭帳戶小常識-我的案件會由哪個地方的檢警偵辦呢?

一、怎麼會成為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
目前詐騙集團常見騙取帳戶的手法有:

藉口幫忙申辦貸款、提供工作機會,要求你將名下帳戶的存簿、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一但你交付之後,詐騙集團就會使被害人將其所有之金錢匯入該帳戶中,導致帳戶被凍結,之後此帳戶的所有人就會被檢警以「幫助詐欺」的罪名移送、調查、甚至起訴。

而通常檢警會使用的條文如下:
1.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刑法第339-4條「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案件會由哪個地方的檢警偵辦?(我會需要到哪裡開庭應訊?)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詐欺案件可分為:
1.未涉及帳戶匯款之案件,由發生地之警察機關負責偵辦。
2.涉及帳戶匯款之案件,以被害人第一次匯款之受款地之警察機關主辦,其他相關警察機協同辦理,如受款地在境外,則由第一次匯款地之警察機關主辦。
 

由上開規定可知道,原則是以被害人第一次匯款之受款地警察機關主辦,例如被害人從台中市北屯區之某銀行匯款至高雄市左營區之某銀行,則會由高雄市左營區之警察機關負責偵辦。警察機關蒐集完相關資料後,會將案件移送地檢署偵辦,此時管轄之規定如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依前述法規可悉,管轄之認定有如上之犯罪地、被告住居所等,而實務上則多以被告之戶籍地為主(因最好認定),因此則會出現,在高雄警察機關接受第一次詢問後,卻又會到臺北之檢察機關接受訊問之情形(因被告戶籍在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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