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新修法-新增「無故收受帳戶罪」及「無故交付帳戶罪」

洗錢防制法新修法-新增「無故收受帳戶罪」及「無故交付帳戶罪」

洗錢防制法在112年6月14日公布新修正的法案

新增了第15-2條所謂的「無故收受帳戶罪」及「無故交付帳戶罪」。新法的修訂將使人頭帳戶的被告不能再聲稱「不知情」或「被騙」等理由來脫免罪責。換言之人頭帳戶的被告將更容易被起訴、判刑,因而留下前科紀錄。以下帶你快速了解此次修法內容。

1.洗錢防制法第15-2條內容

  •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2.修法前洗錢罪的成立要件

目前人頭帳戶的起訴判刑都是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而什麼樣的行為會被認為是「洗錢行為」呢?

1.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2.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3.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簡單說目前人頭帳戶的狀況是,被告提供了自己名下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被害人將被騙款項匯入該帳戶,因此會構成「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而一般人頭帳戶的被告都會聲稱自己當初之所以提供帳戶,是在「不知情」甚至是「被騙」的狀況下提供,並不知道對方是所謂的詐騙集團,也不清楚匯入自己帳戶內的款項是所謂的「犯罪所得」。

如果檢察官/法官採信了被告這樣的說法,是有可能給予不起訴處分或是無罪判決。

3.新法的增訂後對目前人頭帳戶的被告有何影響?

以往人頭帳戶的被告是可以用「不知情」、「被騙」等抗辯來獲得不起訴或是無罪,但是在新法修訂之後直接把「名下帳戶提供給他人做使用」的行為認定是構成犯罪,不論收受帳戶的對象是否是詐騙集團,也不論有無被害人去報案。且修法內容還把「帳戶」的範圍擴大,不只是金融機構的戶頭,連「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也列入規範,常見的例如虛擬貨幣平台開通的帳戶、蝦皮帳號等等。了解新修法內容後,簡單說洗錢罪將更容易成立,被告將更難脫免罪責,因此慎記不論任何原因(例如求職、借貸)等等,都不要將名下帳戶提供給任何人使用,即使是家人、朋友都有一定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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