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講重點:這題的答案在 113 年修法後改變了。舊法時代洗錢罪最重本刑七年以下,一律不能易科罰金;現行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把未達一億元的案件降為五年以下,易科罰金的門檻首次打開——但空間很窄,必須先取得減刑事由。
以下把易科罰金與緩刑兩個問題分開講清楚,並說明為什麼實務上「和解」幾乎是決定性的因素。
一、為什麼提供帳戶會同時構成洗錢罪?
人頭帳戶的典型情境是:將名下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集團誘騙被害人匯款進來,再由車手提領。法院認為這個行為製造了「金流斷點」,使執法機關不易追查、被害人難以求償,因此除詐欺罪外並論洗錢罪。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 2 條把洗錢行為列為四款(舊法為三款,113 年修法新增第四款):
-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 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 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人頭帳戶案件通常落在第三款。但要注意:這不是自動成立,檢察官仍須證明你主觀上知情或至少有未必故意。如果真的是求職、貸款遭騙而交出帳戶,仍有爭取不起訴或無罪的空間。
二、洗錢罪初犯能易科罰金嗎?
先看易科罰金的三個要件
依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 所犯之罪的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
- 實際被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法院未認定「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
舊法:第一關就過不了
舊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最重本刑七年,直接卡在第一個要件——不管判得多輕、是不是初犯,都不能易科罰金。
現行法:門檻打開了,但卡在第二關
113 年 7 月 31 日修正公布、113 年 8 月 2 日施行的現行第 19 條,把一般洗錢罪拆成兩個層級:
| 洗錢金額 | 刑度 | 最重本刑≤五年? |
| 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 |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併科 1 億元以下 | 否,不可易科 |
| 未達 1 億元 | 6 月以上 5 年以下,併科 5,000 萬元以下 | 是,門檻打開 |
絕大多數人頭帳戶案件的金額遠未達一億元,適用後段,最重本刑五年,第一個要件過關。
但接下來是關鍵:這個層級的法定最低度是「六個月」。而易科罰金需要宣告刑「六月以下」。兩者剛好卡在同一點上,意思是:
法官必須判在法定最低度的六個月,才剛好符合易科罰金;只要判六個月以上,就完全沒有易科空間。若想要更穩實的空間,就必須先取得法定減輕事由,把可宣告的刑度拉到六個月以下。
那可以怎麼爭取減刑?
- 洗錢防制法第 23 條第 3 項(自白減刑):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使檢警扣押全部洗錢財物或查獲其他正犯、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注意:早年「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即可」的寬鬆規定已經不存在,一審自白、二審翻供就不能適用。 - 刑法第 59 條(情狀顯可憫恕):參與程度極低、獲利微薄、受騙讓出帳戶等情節,實務上是人頭帳戶案件重要的酌量空間。
另外一個少被提到、但對量刑影響很大的變動:舊第 14 條第 3 項「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的封頂規定,現行法已刪除。以往洗錢罪的宣告刑不能高於前置的詐欺罪,現在沒有這個天花板了。
三、洗錢罪初犯能緩刑嗎?
緩刑的空間比易科罰金大得多,這才是實務上真正值得爭取的目標。依刑法第 74 條,緩刑要件有三:
-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注意是二年,不是六個月——門檻寬得多。
-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曾受宣告但執行完畢、赦免後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
- 法官認為「暫不執行為當」。依被告的年齡、職業、家庭、犯罪情節輕重及犯後態度等綼合判斷。
對初犯而言,第二項通常沒問題,真正的戰場在第一項與第三項。
四、為什麼「和解」幾乎是決定性的?
依目前實務作法,被告幾乎都要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法官才較可能給予緩刑。原因在於第三項的「犯後態度」——實際補償被害人損失,是最具體、最難以取代的懸崖勒馬證明。
這一點在近年修法後更加重要。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 115 年 1 月修正後,自白減刑的要件已改為必須在期限內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並全額付清,且效果由「減輕其刑」改為「得減輕其刑」。換句話說,單純把自己分到的錢繳回去已經不夠了,和解的時程與金額規劃變得十分關鍵。
五、常見問題
Q:我只是把帳戶給人,錢都不是我拿的,也要賠嗎?
A:民事上幫助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往往只找得到你。這也是人頭帳戶案件最殘酷的地方:一毛錢沒拿到,卻可能要賠上百萬。
Q:判決下來了才想和解,還來得及嗎?
A:一審宣判前是最佳時機。二審仍可以和解並作為量刑考量,但越晚效果越有限,且若涉及詐防條例的減刑規定,還有「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的期間限制。
Q:同時被判詐欺罪和洗錢罪,是不是兩個刑相加?
A:不是。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依刑法第 55 條從一重處斷,只會有一個宣告刑。但如果提供多個帳戶、對應多名被害人,則可能成立數罪並定應執行刑。
Q:我的案件發生在修法前,要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A:依刑法第 2 條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需就具體案件做整體比較。新法最重本刑降低但最低度提高、罰金大幅提高、封頂規定又被刪除,新舊法比較相當複雜,不是單看最重本刑就能決定,建議交由律師針對個案評估。
參考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本文所引法條為 115 年 8 月查詢之現行條文。易科罰金與緩刑均由法院依個案裁量,本文不構成結果保證。如您或家人涉及人頭帳戶、洗錢案件,建議儘早尋求律師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