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長一段時間,人頭帳戶案件的標準答案是:只要被判洗錢罪,不管刑期多輕都不能易科罰金,判兩個月也要入監。這個說法在舊法時代是正確的。
但 113 年 7 月 31 日修正公布、113 年 8 月 2 日施行的洗錢防制法,把這個前提改掉了。現在的答案是:有機會,但空間很窄,而且必須先取得減刑事由。
一、成為人頭帳戶會觸犯哪些罪?
典型情形下有三層,要分開看:
| 罪名 | 依據 | 最重本刑 |
| 幫助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 30 條、第 339 條 | 5 年以下(幫助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 |
| 幫助一般洗錢罪 | 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 | 未達 1 億元:5 年;達 1 億元:10 年 |
| 交付、提供帳戶 |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 | 基本情形僅行政告誡;符合三款情形者 3 年以下 |
過去卡住易科罰金的,就是中間那一條。
二、易科罰金的三個要件
依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三個條件要全部滿足:① 所犯之罪最重本刑五年以下;② 實際宣告六月以下;③ 法院未認定難收矯正之效。
注意:這是「易科罰金」的要件,不是「緩刑」的要件。兩者常被混用:緩刑依刑法第 74 條,門檻是「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比易科罰金寬得多,也不看最重本刑。
三、修法前後對照:門檻真的打開了
| 項目 | 舊法(第 14 條) | 現行法(第 19 條) |
| 刑度 | 一律 7 年以下,併科 500 萬以下 | 未達 1 億:6 月以上 5 年以下,併科 5,000 萬以下 達 1 億:3 年以上 10 年以下,併科 1 億以下 |
| 最重本刑≤五年? | 否 | 未達 1 億者:是 |
| 能否易科罰金 | 完全不能 | 門檻過關,但卡在法定最低度 |
| 封頂規定 | 不得高於前置詐欺罪最重本刑 | 已刪除 |
絕大多數人頭帳戶案件的洗錢金額遠未達一億元,適用第 19 條後段,最重本刑五年,第一個要件終於過關。
但麻煩在第二個要件
第 19 條後段的法定最低度是「六個月」(舊法是二個月),而易科罰金需要宣告刑「六月以下」。兩者剛好重疊在同一個點上:
法官只有判在法定最低度的六個月整,才剛好符合易科。只要判六個月以上(例如七個月、一年),就完全沒有易科空間。
四、實際上要怎麼爭取?
想要穩定落在六個月以下,實務上幾乎都得先取得法定減輕事由,把可宣告的刑度下限拉低:
- 洗錢防制法第 23 條第 3 項(自白減刑)
須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且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減輕其刑。若因而使檢警扣押全部洗錢財物或查獲其他正犯、共犯,減輕或免除其刑。
早年「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即可」的寬鬆規定已經不存在——一審自白、二審翻供就不能適用。 - 刑法第 30 條第 2 項(幫助犯減輕)
單純交帳戶、未參與提領者,爭取認定為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是最關鍵的一役。 - 刑法第 59 條(情狀顯可憫恕)
受騙交出帳戶、獲利微薄、社會經驗不足等情節。
五、其實更值得爭取的是緩刑
很多人把心力全放在易科罰金上,但緩刑的門檻寬得多、實益也更大。刑法第 74 條的緩刑門檻是「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並不看最重本刑——也就是說,就算舊法時代不能易科罰金,一直都可以爭取緩刑。
緩刑的關鍵在第三個要件「法官認為以暫不執行為當」,而實務上決定性的因素幾乎都是有沒有與被害人和解。
這一點在 115 年 1 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法後更加重要:該條例的自白減刑要件已改為必須在期限內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並全額付清,且效果由「減輕其刑」改為「得減輕其刑」。單純繳回自己分到的錢已經不夠了。
六、常見問題
Q:我的案件發生在 113 年 8 月之前,可以適用新法嗎?
A:依刑法第 2 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但新法最重本刑降低、最低度卻提高、罰金大幅提高、封頂規定又被刪除,各有利弊,必須就個案做整體比較,不能單挑一項有利的來主張。這是目前實務上爭執較多的問題,建議交由律師評估。
Q:判決書上寫「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是不是寫錯了?
A:不一定。若案件行為時點在舊法時期且經新舊法比較後適用舊法,引舊條號是正確的。但若是引用錯誤,則屬判決違背法令,可以作為上訴理由。
Q:只交了一本存摺、沒收錢,還會被判洗錢罪嗎?
A:關鍵不在帳戶數量或有無收錢,而在主觀上是否知情或有未必故意。若確實是求職、貸款遭騙,且能提出對話紀錄、廣告截圖等客觀證據,仍有爭取不起訴或無罪的空間;若無法證明,則可能僅受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的行政告誡。
Q:易科罰金和緩刑可以同時有嗎?
A:兩者是不同制度。緩刑是暫緩執行刑罰,緩刑期滿未撤銷則刑之宣告失效,對被告更有利;易科罰金是以繳錢代替入監。實務上如能爭取到緩刑,通常優於易科罰金。
參考法條
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0 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本文所引法條為 115 年 8 月查詢之現行條文。易科罰金與緩刑均由法院依個案裁量,本文不構成結果保證。如您的帳戶已遭列為警示戶或已收到傳票,建議儘早尋求律師協助。
以上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實際罪名、刑度與能否易科罰金仍依個案事實及最新法令而定。若你或家人因人頭帳戶面臨偵查或起訴,建議儘早聯繫輕鬆問法律諮詢,由專業律師協助評估與辯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