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帳戶小常識-我的案件會由哪個地方的檢警偵辦呢?

人頭帳戶小常識-我的案件會由哪個地方的檢警偵辦呢?

本文最後更新:2026-08-22|輕鬆問法律諮詢

帳戶被拿去當人頭之後,很多人的第一個困惑不是「會不會被判刑」,而是:為什麼我住台北,卻收到高雄的傳票?而且不只一張?

這篇說明人頭帳戶案件的管轄是怎麼定的、為什麼會有多個縣市同時傳嗚、能不能要求改到離家近的法院、能不能視訊應訊,以及沒去開庭會怎樣

一、怎麼會成為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

常見的騙取手法是藉口幫忙申辦貸款、提供工作機會,要求你交出名下帳戶的存簿、提款卡及密碼。一旦交付,詐騙集團就會誘騙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帳戶隨即被列為警示帳戶,而帳戶所有人就會被以「幫助詐欺」移送偵辦。

檢警常用的條文:

  • 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 339 條之 4(加重詐欺):冒用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以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 30 條(幫助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一般洗錢罪):未達一億元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案件會由哪個地方的檢警偵辦?

警察階段:看「第一次匯款的受款地」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30 條第 1 項第 4 款,詐欺案件分兩種處理:

  • 未涉及帳戶匯款者,由發生地警察機關負責偵辦。
  • 涉及帳戶匯款者,以被害人第一次匯款之受款地警察機關主辦;受款地在境外則由第一次匯款地主辦。

例如被害人從台中北屯匯款到高雄左營的帳戶,就由高雄左營的警察機關主辦。

地檢署與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5 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這一條是理解全局的關鍵——它列了四個平行的連結點,只要符合其一的法院就有管轄權。而實務上「犯罪地」包含行為地與結果地,被害人匯款的地點、贓款被提領的地點都算。

所以一個人頭帳戶案件,很可能同時有好幾個地檢署都有管轄權。實務上檢察官多以被告戶籍地為主(最好認定),因此常見的情形是:先在高雄被警察做筆錄,後來又收到台北地檢署的傳票(因戶籍在台北)。

三、為什麼收到好幾個縣市的傳票?能不能併案?

如果你的帳戶被用來騙了多名被害人,而這些人分別在不同縣市報案,就會出現多地同時偵辦的情況。這在法律上屬於「相牽連案件」

  • 刑事訴訟法第 7 條: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等情形,為相牽連之案件。
  • 刑事訴訟法第 15 條:相牽連案件得由一檢察官合併偵查或合併起訴;他檢察官不同意時,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命令之。
  • 刑事訴訟法第 6 條: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同意得以裁定移送一法院合併審判。

要注意條文用的是「」而不是「應」——合併是裁量,不是被告的權利。實務上可以向檢察官具狀陳明各案情形並請求併辦,但准駁在檢察機關。實務上確實有相當比例的案件最後會併辦,因為分散偵辦對檢察機關也是負擔。

四、能不能聲請「移轉管轄」到離家近的法院?

審判中不行——至少不能以「住太遠」為理由。這是很常被誤會的一點。

刑事訴訟法第 10 條將移轉管轄的事由列舉為僅兩款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兩款講的都是「審判權能不能行使」與「審判公不公平」,與當事人的交通便利性無關。而且第 5 條本來就已把「被告住居所」列為管轄連結因素,若對管轄有意見,那是管轄權有無的問題,不是移轉管轄的問題。

另外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聲請權人限於當事人,告發人只能請求檢察官代為聲請;且聲請期間訴訟程序原則上不停止

但偵查中是另一回事。檢察機關內部另訂有【審核移轉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屬行政規則,非刑訴法第 10 條),對被告因素的容忍度較高——例如被告於他署轄區羈押或執行中、相牽連案件多數被告在他署轄區等,有條件得核准移轉。這是偵查階段可以試著爭取的空間,但同樣不是權利。

五、能不能視訊應訊、不用南北奔波?

這題的老實答案是:刑事訴訟法對「被告」並沒有一般性的視訊應訊明文規定。

  • 證人有:刑事訴訟法第 177 條第 2 項定有科技設備訊問,第 4 項於偵查中準用,並有【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配套。但適用對象是證人(準用及於鑑定人)。
  • 被告則沒有:目前被告端的遠距視訊,主要靠司法院訂定的【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行政規則),而其列舉的適用事項以在監所之被告為核心(例如羈押相關訊問、經同意之宣判),並非「人在家裡用手機視訊開庭」。

疫情期間雖曾有【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第 4 條提供被告視訊的法律依據,但該條例需經司法院、行政院核定施行期間才能援用,目前是否仍在可援用狀態並不明確。

結論:視訊應訊不是被告的法定權利。可以向承審法官或檢察官提出請求,但准駁屬個案裁量,不能期待一定會准。實務上更可行的做法是委任當地律師協助,或就無法到庭的場次具狀請假。

六、沒去開庭會怎樣?

這是最不能輕忽的一點。傳票上依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本來就必須載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階段依據與效果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第 75 條:得拘提之
拘提無著,且足認逃亡或藏匿第 84 條:得通緬之
通緬後第 87 條: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或逕行逮捕

注意第 84 條的要件是「逃亡或藏匿」,不是「沒到庭」本身。實務流程通常是:傳喚不到 → 拘提 → 拘提不著 → 通緬。

實務建議:真的無法到庭,請事先具狀請假並敘明正當理由(就醫、出差、服刑等,附證明);住居所變更要主動陳報。很多人是因為戶籍地沒人收信、自己完全不知道有傳票,最後莫名其妙被通緬。

七、不論案件在哪個區域,都能協助

輕鬆問諮詢平台結合全台灣北中南律師團隊,不論你的案件由台灣哪個縣市的檢警偵辦,都有律師能即時給予協助,不論是至警局陪同作筆錄或至地檢署應訊。

本文所引法條為 115 年 8 月查詢之現行條文。管轄與併案認定仍須依個案事實判斷,如您已收到傳票,建議儘早尋求律師協助。

Share the Post:

瀏 覽 更 多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