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戒癮治療part2

淺談戒癮治療part2

所謂 戒癮治療 就是針對比較輕微的施用毒品案件中,我們把這些施用毒品者視為「病人」,而非單純只是「犯人」,所以 戒癮治療 的程序讓這些施用者戒除毒癮,而非單純抓去關或抓去勒戒。 戒癮治療 ,是不限制你的人身自由,只是要求你主動、積極參與戒除毒癮的療程,就像定期去醫院看慢性病一樣,對於日常生活影響不大。

✦ 誰可適用:適用於「初犯」及「五年後再犯」的毒品施用者。
✦ 向誰聲請:在地檢署開庭偵查的時候,被告最好趕快請求檢察官給予附癮治療 的緩起訴處分。
✦ 聲請時間點:一般而言,尿液檢查報告通常於採尿後20天內會有結果,也就是檢察官隨時有可能裁定勒戒,建議要在地檢署通知開庭之前提出聲請
✦ 撤銷原因:
1、於治療期間,未依指定時間接受藥物治療逾七日。
2、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心理治療或社會復健治療逾三次。
3、對治療機構人員有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
4、於緩起訴期間,因其他案件(含毒品施用案)遭移送、查獲、判決者。

原則上法院還是會尊重檢察官的裁量權,曾有案例認為檢察官就是否給予 戒癮治療 的處分有裁量權,法院只能尊重檢察官的決定,僅就違法性審查。因為毒品危害甚大,如果真的一時失慮碰了毒品被逮到,在初犯或五年後再犯的情況下,一定要盡速委任律師或委由律師協助檢具理由向檢察官請求給予附癮治療 的緩起訴處分,否則一旦檢察官的裁定下來要再改變狀況可就非常困難了!

參考法條

✦ 毒品 戒癮治療 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十二條: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完成癮治療 ,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一、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藥物治療逾七日。
二、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心理治療或社會復健治療逾三次
三、對治療機構人員有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
四、於緩起訴期間,經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採尿送驗,呈毒品陽性反應。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
為防制毒品氾濫,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採驗尿液,受要求之人不得拒絕;拒絕接受採驗者,並得拘束其身體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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