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遭受家暴的人不是不想辦,而是「沒錢辦」——擔心聲請保護令、打離婚官司要花不少律師費。但實際上,家暴被害人的訴訟費用與律師費,法律上就有補助機制,而且可補助的項目不只律師費。這篇把法源、可以申請的項目、金額、流程與窗口一次整理好。
法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8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家庭暴力被害人下列補助:
- 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
- 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 安置費用、房屋租金費用
- 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
- 其他必要費用
同條第2項還規定,上列第1、第2款於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及少年準用之;而補助的對象、條件與金額,則授權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訂定。這就是為什麼每個縣市的補助額度與要件不一樣,必須回到戶籍地的縣市政府確認。
另外第3項還規定,成年的家庭暴力被害人得申請創業貸款,這點很少人知道,對於離開暴力環境後要重建經濟獨立的人很重要。
律師費到底可以補多少?
因為額度由各縣市自訂,這裡以臺中市為例讓你有個概念。依【臺中市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辦法】:
| 項目 | 最高補助金額 | 包含什麼 |
|---|---|---|
| 訴訟費用(裁判費) | 新臺幣 2 萬元 | 向法院繳納的裁判費、執行費等 |
| 律師費用 | 新臺幣 5 萬元 | 諮詢、撰狀、閱卷、出庭、勘驗及陪同到場 |
其他縣市的額度大致在這個區間,但不能直接套用。申請前一定要先打給戶籍地縣市政府社會局(處)確認現行額度與要件。
誰可以申請?要準備什麼?
原則上是「家庭暴力被害人」,並且因為家暴而有訴訟需求——例如聲請保護令、訴請離婚、損害賠償、監護權或扶養費事件。常見所需文件包括:
- 申請書(向縣市政府索取或網站下載)
- 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
- 家暴事實的證明:保護令、驗傷單、警察受理案件證明(三聯單)、社工開案証明等
- 律師委任狀、律師費收據或契約
- 法院繳費收據(訴訟費用部分)
- 本人金融帳戶影本
實務提醒:很多縣市規定要先有支出、拿到收據才能請領,而且有申請期限(例如支出後一定期間內)。所以委任律師前就可以先打電話問清楚流程,避免收據拿到了卻過期。
申請流程
- 先確認資格與額度:打給戶籍地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問清楚需不需要保護令、可補多少、有沒有期限。
- 委任律師並保留單據:委任契約、收據都要留好。
- 提出申請:連同家暴證明文件送件或臨櫃。
- 審查與核發:審查通過後按額度核發至你的帳戶。
若你同時符合法律扶助的經濟審查標準,也可以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指派律師。值得注意的是,家暴被害人聲請保護令等事件,法扶部分案型得免除資力審查,具體要件請直接詢問法扶分會。
保護令有哪三種?
保護令是家暴案件最重要的工具,也是申請補助時最常被接受的證明文件。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分為三種:
| 種類 | 誰可以聲請 | 特點 |
|---|---|---|
| 通常保護令 |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 | 需經審理,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失效前可聲請延長 |
| 暫時保護令 | 同上 | 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先核發,先擋住眼前的危險 |
| 緊急保護令 | 只能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聲請 | 用於有立即危險的情況,法院應於受理後四小時內核發 |
保護令可以禁止相向人實施家暴、禁止騷擾接觸跟蹤、命遷出住居所、遠離住居所與工作場所一定距離,也可以一併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會面交往與扶養費。聲請保護令不徵裁判費。
各縣市主管機關聯絡窗口
補助業務由戶籍地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以下為總機,致電後請轉接家庭暴力防治業務;電話可能隨機關調整而變更,請以各縣市政府公告為準。若一時找不到窗口,直接撥打 113 保護專線最快。
| 縣市主管機關 | 總機(轉接家暴防治業務) |
|---|---|
| 基隆市政府 | 02-2420-1122 |
| 臺北市家暴防治中心 | 02-2396-1996 |
| 桃園市家暴防治中心 | 03-332-2111 |
| 新竹市政府 | 03-535-2386 |
| 新竹縣政府 | 03-551-8101 |
| 苗栗縣政府 | 037-332035 |
| 臺中市家暴防治中心 | 04-2228-9111 |
| 彰化縣政府 | 04-726-1113 |
| 南投縣政府 | 049-224-7970 |
| 雲林縣政府 | 05-552-2600 |
| 嘉義市政府 | 05-225-4321 |
| 嘉義縣政府 | 05-362-0900 |
| 臺南市家暴防治中心 | 06-299-1111 |
| 高雄市家暴防治中心 | 07-535-5920 |
| 宜蘭縣政府 | 03-932-8822 |
| 花蓮縣政府 | 03-824-6846 |
| 臺東縣政府 | 089-348418 |
| 金門縣政府 | 082-318823 |
| 澎湖縣政府 | 06-927-4400 |
| 連江縣政府 | 0836-25022 |
常見問題 FAQ
Q:一定要先有保護令才能申請律師費補助嗎?
不一定,但實務上有保護令最容易過。各縣市規定不同,常見可接受的證明還包括警察受理家暴案件證明單、醫院驗傷單、社工開案証明。建議直接問戶籍地的承辦單位。
Q:只有肢體暴力才算家暴嗎?
不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講的家庭暴力,包含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長期言語辱罵、跟蹤監控、扣住金錢讓你無法生活,都可能成立。
Q:我跟對方沒結婚,只是同居,也適用嗎?
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適用範圍不限於配偶,也包括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直系血親與一定範圍內的親屬。未同居之親密關係伴侶也準用部分規定。
Q:補助拿到了,可以再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嗎?
可以。政府補助與民事損害賠償是兩回事。因家暴受傷可依民法向行為人請求醫療費、工作損失與精神慰撫金,並可以作為訴請離婚的事由之一。
Q:對方違反保護令怎麼辦?
違反保護令中禁止家暴、禁止騷擾接觸、遷出住居所、遠離命令等款項者,是刑事罪,可以直接報警。請保留錄音、訊息截圖、監視器畫面等證據。
Q:我擔心聲請保護令後住處被知道,怎麼辦?
聲請保護令時可以聲明不揭露住居所,法院對於被害人的住居所資訊得不載於文書。實務上也可以請社工或律師協助處理,聲請前先跟承辦社工討論安全計畫。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各縣市補助額度、要件與聯絡方式可能變更,請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權益仍應以專業律師針對你的狀況提供的意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