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另一半外遇,多數人第一個反應是「我要告他」。但 2020 年 5 月 29 日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宣告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違憲失效之後,外遇本身已經不是犯罪,警察不會受理、檢察官不會起訴,捉姦在床也沒有刑事意義。
但這不等於外遇沒有法律責任。它從刑事轉到了民事,走的是兩條完全不同的路:一條是向配偶與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另一條是以外遇為由訴請離婚。兩條路的證據要求、時效與可得結果都不一樣,而且都有時間限制——很多人是在時效過了以後才來問,那時候能做的就很有限了。
一、通姦除罪之後,外遇還能告什麼?
釋字第 791 號拿掉的只有刑事責任。民事上,法院一直承認婚姻關係存在一種受保護的「身分法益」,學說與實務習稱為配偶權。第三者與你的配偶發生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交往,使婚姻生活的安全與和諧受到破壞,就可能成立侵權。
二、外遇賠償:告誰、能拿多少
通姦已經除罪,但民事的侵權責任還在。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與第 195 條第 3 項,不法侵害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可以請求慰撫金;配偶與第三者若成立共同侵權,依第 185 條負連帶責任——向兩人合計拿到的仍然是同一筆金額,不會加倍。
金額沒有公式。就實務觀察,多數案件落在 10 萬至 60 萬元之間,長期同居或外遇生子等情節重大的案件才會往上走。另外務必記得民法第 197 條的時效:自知悉損害與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自侵權行為時起 10 年,先忍耐再處理的人最容易錯過。
三、外遇離婚:兩條不同的路
路一: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2 款
條文寫的是「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請注意這個要件很嚴格——必須是性交,而且是合意的。曖昧簡訊、牽手、接吻、單獨過夜但無法證明性行為,都不夠。這是很多人以這一款起訴後敗訴的原因。
路二: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這一項的門檻反而實際得多:不需要證明性行為,只要能證明婚姻已經回不去了。實務上大多數外遇離婚案件走的是這一條,不是第 2 款。
六個月與兩年的除斥期間
民法第 1053 條規定,對於重婚與合意性交這兩款情事,有請求權的一方若事前同意或事後寬恕,或是知悉後已逾 6 個月,或自情事發生後已逾 2 年,就不得再以該款請求離婚。
四、外遇證據:一條線就能判斷
蒐證的判準其實只有一句話:這個材料是不是你本來就有權限接觸的?對方自己傳給你的訊息、你也在場的對話錄音、信用卡與住宿明細、公開場合拍到的照片,這幾種風險低,實務上被採用的比例也高。
反過來,裝 GPS 追蹤器、裝針孔攝影機、破解對方手機密碼、錄下他們兩人之間的對話,這四件事分別落在刑法第 315 條之 1、第 358 條至第 359 條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範圍,婚姻關係不是阻卻事由。違法取得的證據不但可能不被法院採用,你自己還會變成被告,等於兩頭空。
五、常見問題
只有曖昧訊息,沒有上床證據,能求償嗎?
可以嘗試,但結果不一定。侵害配偶權的門檻是「情節重大」,不是「有無性行為」。大量、長期、具有明確愛戀內容的訊息,加上單獨過夜或旅遊紀錄,實務上有不少認定成立的例子;但只有幾則曖昧訊息,很可能被認為未達門檻。這與訴請離婚不同——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2 款必須證明性交,但第 2 項不用。
第三者說他不知道對方已婚,還用賠嗎?
侵權行為需要故意或過失。若第三者確實不知情且無過失,可能不成立。但實務上法院會看客觀情形:對方有無戴婚戒、是否避克見家人、住處狀況、訊息中有無提及配偶。一旦有足夠的線索卻仍繼續交往,很難主張完全不知情。
已經離婚了,還能回頭告第三者嗎?
可以。求償與離婚是兩件獨立的事,離婚不會消滅已經發生的侵權請求權。但 2 年時效照算,從你知悉外遇事實及第三者身分那天起算,不是從離婚那天起算。
律師費能叫對方出嗎?
民事訴訟的裁判費原則上由敗訴方負擔,但律師費不在此限——除非是強制律師代理的第三審。實務上求償金額不高而律師費又要自付,是許多人最後決定不告的原因,這一點建議提告前先算清楚。詳見打官司要花多少錢?
可以要求第三者寫切結書嗎?
可以,而且實務上很常見,通常搭配和解書一併簽。內容可以約定不得再聯絡、違反時的違約金,以及拋棄其餘請求。但要注意:和解書一旦簽下去,就不能再就同一事實重複請求,金額要一次談定。
六、需要協助嗎?
外遇案件最常發生的錯誤,是先衝動蒐證、再來問法律。建議順序倒過來:先確認你的 6 個月與 2 年還剩多久、手上已有的證據夠不夠,再決定要不要繼續。輕鬆問法律提供免費線上諮詢,可先說明狀況,由律師協助判斷方向與風險。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不構成個案的法律意見。判賠金額因個案情節差異極大,文中區間僅供參考。蒐證前建議先諮詢律師,避免因取證方式不當而自負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