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照顧家庭二十年,他名下有房有股票,我什麼都沒有,離婚只能拿一半?」或是反過來:「他婚後從來沒拿錢回家,錢都花在自己身上,憑什麼還要分我一半?」
這兩種不甘心,法律其實都有對應的工具。剩餘財產分配的預設值是「差額平均分配」,但那只是預設值——民法在四個地方留了調整的空間,而且每一個都有自己的期限。這篇把工具和期限一次講清楚。如果你想先弄懂婚前財產算不算,請看婚前財產離婚時要分嗎;財產分配之外的離婚整體流程,可以參考離婚財產怎麼分。
一、先看懂預設值長什麼樣
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拆開來就是四個步驟:
| 步驟 | 做什麼 | 常見的爭點 |
|---|---|---|
| 1 | 各自算出現存的婚後財產 | 哪些算婚後、哪些算婚前 |
| 2 | 扣掉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 | 債務是為家庭還是為個人 |
| 3 | 扣掉繼承、受贈取得的財產與慰撫金 | 父母給的頭期款是贈與還是借貸 |
| 4 | 兩人剩餘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 | 分的是差額的一半,不是對方財產的一半 |
最常見的誤會:不是分對方財產的一半。
假設先生剩餘財產 800 萬、太太 200 萬,差額是 600 萬,太太可以請求的是 600 萬的一半,也就是 300 萬。分完之後兩人各 500 萬。如果太太本來就有 700 萬、先生 800 萬,差額只有 100 萬,能請求的就只有 50 萬。
二、工具一:請法院調整或免除(民法 §1030-1 II、III)
第 2 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注意是「調整或免除」——法院可以把對方的分配額往下調,極端情形甚至可以調到零。這是覺得分配不公平時最直接的武器。
2020 年底的修法新增了第 3 項,明確列出法院應該衡量的因素,等於給了主張的人一張清單:
| 法定衡酌因素 | 實務上怎麼舉證 |
|---|---|
| 家事勞動 | 誰做家務、照顧長輩,可用親友證述、日常紀錄 |
| 子女照顧養育 | 接送紀錄、聯絡簿、就醫陪同、學校往來紀錄 |
| 對家庭付出的整體協力狀況 | 家用匯款紀錄、共同帳戶的支出結構 |
| 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的久暫 | 戶籍遷徙、租約、分居期間的通訊紀錄 |
| 婚後財產取得的時間 | 分居之後才取得的財產,協力關係明顯較低 |
| 雙方的經濟能力 | 所得清單、投保級距、職業變動 |
什麼情況最容易被認定「有失公平」?實務上常見的是這幾類:長期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把收入用於賭博或揮霍、長期分居而一方獨力照顧子女、婚後幾乎沒有工作也沒有分擔家務、以及施以家庭暴力。
反過來說,只是「我賺得比較多」或「他花錢比較兇」,通常不足以推翻平均分配——法律預設家務勞動與外出工作具有同等價值,這是整個制度的出發點。
三、工具二:脫產的追加計算(民法 §1030-3)
如果對方在關係快結束前把錢搬走,第 1030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
也就是說,錢雖然不在了,計算時仍然把它算進去。要件有兩個:處分行為發生在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而且目的是為了減少對方的分配額。至於「為了減少」怎麼證明,實務上多半從時間點(是否緊接在爭執或分居之後)、對象(是否移轉給自己的父母或兄弟姊妹)、對價(是否明顯低於市價)來推論。
如果追加計算之後對方名下已經不夠付,第 2 項還允許在不足額的範圍內,直接向第三人請求返還。不過這一項的門檻比較高,要第三人是無償取得,或有償但取得時明知情況。
典型情境:分居半年後,先生把名下房屋以買賣名義過戶給胞弟,登記價金遠低於市價。這種情形通常同時具備追加計算與向第三人請求的要件——但前提是你要先查得到這筆移轉。
四、工具三:撤銷對方的處分(民法 §1020-1、§1020-2)
追加計算是事後把數字補回來,撤銷權則是直接把那個處分行為打掉。
| 處分類型 | 要件 |
|---|---|
| 無償行為(贈與、無償移轉) | 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即可聲請法院撤銷。但屬於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的相當贈與除外 |
| 有償行為(買賣等) | 要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且受益人受益時也知道這個情事 |
有償行為的門檻明顯高很多,實務上多半用在移轉給近親、價金明顯不合理的案件。
這個工具最大的特色是:婚姻還在進行中就能用,不必等到離婚。但代價是期限非常短——民法第 1020 條之 2: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六個月和一年,在家事案件裡是極短的期間。發現對方有異常移轉時,這是最需要立刻找律師的一種情況。
五、工具四:不等離婚,先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 §1010)
這是最被忽略、但在對方正在搬空財產時最有用的一招。民法第 1010 條列了六款情形,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 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 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 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 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 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 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另外第 2 項還規定: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而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為什麼這招重要?因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不是只有離婚一種方式。法院裁定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法定財產制關係就在那個時點消滅,剩餘財產分配可以立刻結算——你不必先耗兩三年打完離婚官司,才發現對方名下已經一毛不剩。
什麼時候該考慮這一招:已經分居、對方開始處分財產、但離婚條件還談不攏(例如子女問題僵住)。先把財產面的時鐘停下來,再慢慢處理其他爭點。
六、怎麼知道對方有多少財產?
不知道對方有什麼,前面四個工具都用不上。實務上的取得途徑有三條:
| 途徑 | 說明 |
|---|---|
| 要求對方報告 | 民法第 1022 條: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可以先以存證信函正式要求 |
| 聲請法院調查 | 起訴或聲請後,由法院函查國稅局所得與財產資料、金融機構帳戶、地政資料 |
| 自己先整理 | 家裡的帳單、保單、繳稅通知、行車執照、扣繳憑單,往往已經透露不少線索 |
國稅局的財產所得資料只會顯示課稅相關的內容,現金、加密資產、他人名下的借名登記都查不到。如果懷疑有借名登記,就要靠金流與使用狀況另外舉證,這是這類案件最耗時的部分。
七、算到哪一天?計價基準日(民法 §1030-4)
第 1030 條之 4 第 1 項: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第 2 項:依前條應追加計算的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 離婚方式 | 計價基準日 |
|---|---|
| 兩願(協議)離婚 | 戶政登記日 |
| 調解、和解離婚 | 調解或和解成立日 |
| 判決離婚 | 起訴時 |
| 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 裁定確定時 |
| 追加計算的部分 | 處分時 |
這一點在房價或股價波動大的時候會直接改變結果。判決離婚以起訴時為準,意思是起訴之後對方的股票漲了或跌了,都不影響計算——所以起訴的時機本身就是一個策略決定。協議離婚則是算到登記那一天,這也是為什麼談條件時不要急著先去登記。離婚登記的細節可以看離婚手續怎麼辦。
八、六個期限,一張表看完
| 權利 | 期限 | 起算點 |
|---|---|---|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2 年 | 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 |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5 年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
| 追加計算後向第三人請求返還 | 2 年 | 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 |
| 追加計算後向第三人請求返還 | 5 年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
| 撤銷處分行為 | 6 個月 | 知有撤銷原因時 |
| 撤銷處分行為 | 1 年 | 處分行為時 |
每一組都是「知道之後的短期」加上「客觀發生後的長期」,兩個同時跑,先到的先擋住。最容易錯過的是撤銷權的六個月,最容易被忽略的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五年——離婚之後拖著不處理,五年一到就沒了。
九、常見問題
我已經離婚一年多,還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嗎?
可以,只要還在期限內。從你知道有差額起算兩年、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起算五年,兩個都還沒到就仍然可以請求。但時間拖越久,證據越難蒐集,對方也越可能已經把財產處分掉。
離婚協議書上寫了「雙方無任何財產請求」,還能翻盤嗎?
原則上這是有效的拋棄,很難翻盤。例外是可以主張意思表示有瑕疵(被詐欺或脅迫)或違反公序良俗,但舉證相當困難。這也是為什麼簽協議書之前一定要先把財產狀況查清楚,相關的寫法可以參考離婚協議書怎麼寫。
對方名下的房子是他父母出錢買的,也要分嗎?
要看性質。如果是父母贈與給他的,屬於「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依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但書不列入分配。但如果只是父母資助頭期款、房貸由婚後收入償還,被清償的部分通常仍會列入計算。這一類案件的關鍵在於金流的舉證。
他負債比我多,我還要分他的債嗎?
不用。剩餘財產如果是負數,以零計算,不會倒過來要另一方承擔。差額分配的計算只在有剩餘的範圍內進行。
我可以先聲請假扣押,把他的財產凍住嗎?
可以。在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時,可以聲請假扣押,通常要提供擔保金。實務上會和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一併規劃,以免打贏了卻拿不到。
退休金、勞保年金算婚後財產嗎?
已經領取並存在帳戶裡的部分,屬於現存的婚後財產。尚未屆期、只是將來可能領取的期待權,實務見解並不一致,要看個案的制度性質與可處分性。這是這類案件中爭議較多的一塊,建議另行諮詢。
小結
覺得分配不公平的時候,先問三個問題:對方是不是真的沒有協力?財產是不是被移走了?還來不來得及?第一個問題對應調整或免除,第二個問題對應追加計算與撤銷權,第三個問題決定你還有沒有工具可以用。
如果對方已經開始處分財產,而離婚還在談,記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這一招——先把時鐘停下來,比什麼都重要。
※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個案結果因事實與證據而異,法令與各機關公告亦可能異動,請以律師就您的具體情況所提供的建議及現行法令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