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5 月,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即日失效。從那天起,外遇不再是犯罪。但很多人跟著推論出「所以外遇就沒事了」,這一步是錯的——被拿掉的只有刑事責任,民事上的侵權責任一條都沒有動到。配偶外遇,受害的一方仍然可以請求慰撫金,而且可以選擇告配偶、告第三者,或是兩個都告。
這篇處理三個最常被問的問題:要告誰比較有利、大概能拿多少、什麼時候會來不及。至於證據要怎麼蒐集、哪些做法會讓你自己變成被告,風險比較高,另外寫在外遇蒐證方法。如果你還在決定要不要離婚,可以先看配偶外遇怎麼辦的總覽。
一、通姦除罪了,為什麼還能求償?
刑事和民事是兩套獨立的責任。釋字第 791 號拿掉的是刑法第 239 條——也就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那條罪。它沒有、也不可能去動民法。
民事請求權的基礎有兩條:
| 法條 | 內容 | 實務上怎麼用 |
|---|---|---|
|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認定外遇侵害了配偶權這個受保護的利益 |
| 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 | 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 這是慰撫金(精神賠償)的直接依據 |
關鍵字是「情節重大」四個字。單純一起吃飯、傳幾則曖昧訊息,法院不一定會認為已經到侵害身分法益「情節重大」的程度;有性行為、長期同居、生下子女,則幾乎都會過這個門檻。中間地帶——例如密集的親密訊息、一起過夜但沒有直接證據——就是個案認定的空間,也是實務上判賠金額落差最大的區塊。
另外一條路:判決離婚的損害賠償
如果最後是經法院判決離婚,民法第 1056 條另外給了一個請求權: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包括非財產上的損害(但請求非財產上損害時,以受害人無過失為限)。這條只在判決離婚時能用,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都不適用,實務上通常會和侵權行為的請求一起主張。
二、要告誰?三種策略的實際差別
策略一:只告第三者
這是還想維持婚姻、或至少還沒決定要不要離婚時最常見的選擇。好處很直接:不必把配偶拉進訴訟,家裡的關係不會立刻破裂。
要注意的是,如果法院認定配偶和第三者是共同侵權,第三者賠償之後,依民法第 280 條,可以再回頭向你的配偶請求分擔他那一份。錢從左口袋進、右口袋出,對夫妻共同財務來說可能沒有實質增加。
策略二:只告配偶
適用在第三者身分查不出來、或者你已經決定要離婚、想把所有帳一次結清的情況。這種情形下通常會和離婚、剩餘財產分配一起處理。
策略三:兩個都告
依民法第 185 條第 1 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連帶」的意思是你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請求全部金額,哪一個先付都算數。
最常見的誤會:連帶責任不等於加倍。
如果法院認定慰撫金是 40 萬元,那就是 40 萬元一份。你可以向配偶要 40 萬、向第三者要 40 萬、或各要 20 萬,但總額拿到 40 萬就結束了,不會變成 80 萬。兩個都告的好處是收得到錢的機率比較高,不是金額變多。
要在哪個法院告?
這一點常被忽略,但會影響時間與費用:
- 對配偶的請求,如果和離婚一起主張,屬於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庭)審理,依家事事件法可以合併處理。
- 對第三者的請求,第三者不是家庭成員,實務上多數是向普通民事庭另外起訴。能不能因為基礎事實相牽連而併入離婚事件審理,各法院見解並不一致,起訴前值得先問清楚。
三、能拿多少?影響金額的六個因素
先講結論:慰撫金沒有公式,也沒有法定下限。法院是綜合個案情節、雙方身分地位與經濟狀況來酌定。以下六件事是判決裡最常被提到的考量:
| 因素 | 對金額的影響 |
|---|---|
| 侵害的程度與持續時間 | 長期同居、生育子女的案件,金額明顯高於單次或短期往來 |
| 第三者是否明知對方已婚 | 明知而仍為之,是加重的重要理由;完全不知情則可能不成立侵權 |
| 對婚姻與子女造成的實際影響 | 因此離婚、子女受影響、受害方就醫等,都會被列入考量 |
| 雙方的經濟能力與身分地位 | 民法第 195 條的酌定會參考兩造的財產狀況與社會地位 |
| 行為被揭露的方式 | 公開、張揚、讓親友或同事知悉的,情節通常被認定較重 |
| 事後態度 | 坦承、道歉、主動補償,與否認到底、反過來指責,結果會不一樣 |
就實務觀察,這類案件多數判賠落在新臺幣 10 萬元到 60 萬元之間,情節特別嚴重(例如長期同居並生育子女、或造成受害方明顯身心受損)的案件才會往上走。訴狀上請求 200 萬、300 萬的情形很常見,但實際判下來通常會被大幅酌減——這一點最好在起訴前就有心理準備。
請求金額會直接影響裁判費。
民事第一審裁判費按請求金額計算:10 萬元以下部分收 1,500 元,逾 10 萬元至 100 萬元的部分每萬元收 130 元。所以請求 50 萬元約 6,700 元、請求 100 萬元約 13,200 元。獅子大開口的代價是先付一筆比較高的裁判費,而且敗訴部分的訴訟費用要自己負擔。
四、要準備什麼證據?
民事訴訟的證明門檻比刑事低,但仍然要由主張的一方負舉證責任。實務上最容易被採用的是這幾種:對方自己傳給你的訊息或照片、你也在場時的對話錄音、住宿與消費紀錄、公開場合拍到的照片、以及對方親口承認的錄音。
反過來說,裝 GPS 追蹤器、在對方住處裝針孔、破解手機密碼、錄下他們兩人之間的對話,這幾件事在刑法第 315-1 條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風險很高,蒐到的東西不但可能不被採用,你自己還可能變成被告。詳細的紅線與替代做法,請看外遇蒐證方法:哪些能用、哪些會讓你變被告。
五、什麼時候會來不及?兩年與十年
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兩個期限同時跑,哪一個先到就先擋住:
| 起算點 | 期間 | 實際上的意思 |
|---|---|---|
| 知道有損害並且知道要告誰 | 2 年 | 最常見的死線;先忍耐再處理的人最容易錯過 |
| 侵權行為發生時 | 10 年 | 就算你一直不知情,超過十年也不能再請求 |
兩年這個期限在外遇案件裡特別容易出事,原因是很多人「先忍一忍、看看他會不會改」,等到真的決定要處理時已經超過兩年。要提醒的是:兩年是從你同時知道有外遇、也知道第三者是誰開始算——如果你早就知道有外遇,但一年多以後才查出第三者身分,對第三者的兩年是從查出身分那天起算。
另外,如果外遇是持續性的(例如長期同居),實務上有見解認為每一次的侵害行為各自起算時效,較早的部分可能已經罹於時效,較近的部分仍然可以請求。這部分爭議不小,拖越久越不利。
六、不想打官司:和解與協議
絕大多數這類案件其實是以和解收場。和解書值得花時間寫清楚的有五件事:
| 應該寫進去 | 為什麼 |
|---|---|
| 賠償金額、給付方式與期限 | 分期的要寫明「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
| 不再往來的約定 | 可以約定違約金,但金額過高法院得酌減 |
| 保密條款 | 雙方都不對外揭露,避免衍生妨害名譽的爭議 |
| 拋棄其餘請求 | 對方願意付錢,通常就是為了換這一句 |
| 是否包含道歉 | 可以自行約定,但法院不能判命道歉(見下) |
法院不會判對方登報道歉。
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判決已經明確表示,法院以判決強制他人公開道歉,違反憲法保障的不表意自由。所以「我要他登報道歉」這個訴求,法院判不下來。但在和解或調解裡,雙方合意寫進道歉條款是完全可以的——這是實務上把道歉拿到手的唯一途徑。同樣的道理也適用在名譽案件,可以參考公然侮辱告訴流程。
和解金額談不攏時,可以先聲請調解。調解成立的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對方不履行可以直接強制執行,不必再打一次官司。
七、常見問題
只有曖昧訊息,沒有性行為,可以告嗎?
可以提起,但成敗取決於法院是否認為已經達到「情節重大」。訊息的密集程度、內容、持續時間、有沒有實際碰面,都是判斷因素。只有零星幾則訊息的案件,被駁回或判賠很低的情形不少。
第三者說他不知道對方已婚,怎麼辦?
第三者要成立侵權,原則上要有故意或過失。完全不知情且無從得知的,可能不成立。但實務上會從相處時間、對方生活作息、社群動態、共同友人等情況去判斷「是不是應該知道」——真正能主張不知情而脫身的案件並不多。
我可以一邊求償、一邊不離婚嗎?
可以。侵害配偶身分法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以離婚為前提,婚姻存續中就能主張。只有民法第 1056 條的離婚損害賠償,才必須以判決離婚為前提。
拿到勝訴判決但對方不付錢呢?
要聲請強制執行。起訴前可以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把對方的存款、薪資或不動產先保全下來,避免判決確定時已經一毛不剩。假扣押通常要提供擔保金。
我自己也有外遇,還能告對方嗎?
仍然可以主張,但法院會依民法第 217 條的與有過失,大幅酌減金額,甚至可能認為雙方的婚姻信賴關係已經破裂而不予賠償。另外要注意,民法第 1056 條第 2 項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明文限於受害人無過失的情形。
配偶和第三者的錢,可以請求到我的離婚財產裡嗎?
這是兩件事。慰撫金是侵權賠償,剩餘財產分配是財產制清算,各自獨立計算。如果對方為了少分而脫產,另有工具可以用,請看離婚財產分配不公平怎麼辦。
小結
外遇求償這件事,真正決定結果的不是情緒有多強烈,而是三件很務實的事:證據能不能用、有沒有在兩年內動作、以及金額請求得合不合理。第一件事的紅線請務必先看過蒐證那篇;第二件事只要放著不管就會自己流失;第三件事則直接影響你要先付多少裁判費。
如果外遇同時牽涉到離婚、子女與財產,建議把整組問題一起規劃,而不是一件一件分開處理——順序安排得好,證據保全與財產保全可以同時進行。
※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個案結果因事實與證據而異,法令與各機關公告亦可能異動,請以律師就您的具體情況所提供的建議及現行法令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