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告訴流程: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後的認定標準、六個月告訴期間與法定刑

公然侮辱告訴流程:113 憲判字第 3 號之後,什麼才算「侮辱」?

本文最後更新:2026-09-15|輕鬆問法律諮詢

被罵了一句想提告,最常卡住的不是「怎麼告」,而是「這句話到底算不算」。這件事在 2024 年 4 月之後換了一套標準——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把公然侮辱罪的成立範圍明顯縮小了。網路上多數懶人包還停在舊標準,照著做很容易白跑一趟。

三句話先講完:

① 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從你知道是誰罵的那天起算六個月,過期就沒了(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
②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之後,法律不再保護「名譽感情」——你覺得被冒犯不等於構成犯罪,要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才算。
③ 公然侮辱的法定刑只有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沒有有期徒刑。真正想拿到賠償,戰場在民法第 195 條的民事求償。

113 憲判 3 號之後,四關全過才成立① 故意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的言論② 逾越忍受範圍以一般人的標準衡量,而非被害人的感受③ 權衡正面價值依表意脈絡有無公共事務、文學藝術或專業價值④ 個案結論名譽權應優先於言論自由而受保護任一關沒過就不成立 資料來源: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

一、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改了什麼

憲法法庭在 2024 年 4 月 26 日作成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結論是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合憲,但附了一整套限縮條件。條文沒被廢掉,可是能用它定罪的範圍變窄了。

最關鍵的改變:「名譽感情」不再受保護

判決把名譽權拆成三種,只有其中兩種受刑法第 309 條保護:

類型指的是什麼309 條保不保護
名譽感情本人主觀上覺得被冒犯、不舒服不保護。這是本號判決最大的轉折
社會名譽第三人對你的客觀評價,也就是外部名譽保護
名譽人格你作為平等主體被對待、被尊重的地位保護

實務上的意思是:光說「我聽了很難過、很受傷」,在現在的標準下已經不足以構成犯罪。承辦檢察官會往下問——這句話有沒有實際影響到別人怎麼看你?有沒有把你當成次一等的人?

法院現在的四道關卡

依判決意旨,要成立公然侮辱,以下四件事都要過:

  1. 故意:表意人是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的言論。氣頭上脫口而出、衝突中偶然傷及對方的失言,不在此列。
  2. 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判準不是被害人的感受,而是一般人的標準。
  3. 權衡言論的正面價值:這句話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的思辯、是否屬於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是否具有學術或專業領域的正面價值。有的話,天平往言論自由那邊倒。
  4. 個案結論:綜合以上,足以認定名譽權應優先於言論自由而受保護。

反過來,這一類明確會罰:判決特別點名,直接針對被害人的種族、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等結構性弱勢身分,故意予以羞辱的言論,因為貶抑了對方作為平等主體的地位,應予處罰。這類案件在新標準下,反而比一般對罵更站得住腳。

二、公然侮辱和誹謗,差在有沒有「講一件事」

這兩個罪常被混用,但要件與刑度差很多。最好記的分法是:只有罵人的形容詞,走公然侮辱;講了一件可以驗證真假的具體事情,走誹謗。

項目公然侮辱(刑法 309)誹謗(刑法 310)
行為態樣未指摘具體事實的謾罵、貶損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典型例子「他就是個垃圾」「他上個月挪用公司的錢」
法定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 元以下罰金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 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之者加重為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000 元以下罰金
可以主張「我講的是真的」嗎沒有真實抗辯的問題,罵人不會因為「他真的很爛」而免責有。刑法 310 條第 3 項: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告訴乃論是(刑法 314 條)是(刑法 314 條)

要注意:網路貼文、公開留言、群組訊息都屬於「散布文字」。同一句話打在網路上,如果構成的是誹謗,適用的是加重的那一格(2 年以下),不是基本款。

誹謗的「真實不罰」現在怎麼認定

112 年憲判字第 8 號補充了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的解釋,重點是把標準從「你能不能證明是真的」移到「你發文前有沒有查」:

  • 言論涉及公共利益,且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的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為真實者→ 不罰
  • 就算查到的資料事後證明是假的,只要沒有「明知」或「重大輕率」的惡意→ 仍然不罰
  • 反過來,事前未經合理查證,或明知不實、重大輕率而引用不實證據者→ 罰。
  • 純屬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事,沒有真實抗辯的空間。

另外刑法第 311 條還留了四款「善意發表言論不罰」: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三、告訴流程:六個階段

  1. 先固定證據,再說話。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回嗆或要求對方刪文,結果對方一刪,證據就沒了,而自己回的那句反而成了對方告你的材料。順序不要倒。
  2. 考慮要不要先寄存證信函。存證信函本身沒有強制力,但它能固定「你已經表達過異議」的時點,對後續談和解有用。
  3. 提出告訴。三個管道:到任一警察局(分局)報案製作筆錄、直接向管轄地檢署遞刑事告訴狀、或到地檢署現場口頭告訴由書記官記明筆錄。三種效力相同。
  4. 檢察官分案偵查。雙方通常都會接到傳票。這類案件實務上很常被移付調解或送入緩起訴談判。
  5. 偵查終結:起訴、緩起訴或不起訴。公然侮辱屬於較輕微的罪,初犯且雙方達成和解時,緩起訴比例不低。
  6. 不起訴後的救濟: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 10 日內可聲請再議;再議被駁回,可在 10 日內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四、六個月怎麼算,這一格最多人錯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三個常見誤解:

常見誤解實際規定
從被罵那天起算是從知悉犯人起算。匿名帳號罵你,起算點是你知道帳號背後是誰的那一天,而不是發文那天
六個月就是追訴時效兩回事。六個月是告訴期間,過了告訴權消滅,檢察官會作不起訴處分,與追訴權時效是不同制度
先撤告換和解比較有誠意刑訴第 238 條: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但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籌碼一撤就沒了

五、證據怎麼留才有用

先記住一件事:「公然」實務上指的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一對一的私訊、一對一的電話,原則上不構成公然——這是告訴被駁回最常見的第一個理由。

情境要留什麼最容易漏掉的
網路公開留言完整截圖,要含網址列、發文時間、帳號名稱;可以的話加錄一段從頁首捲到那句話的螢幕錄影只截文字框。沒網址與時間,事後無法證明來源,對方一句「不是我發的」就卡住
群組、社團訊息匯出整份對話紀錄,並記下群組人數(影響「公然」的認定)只截那一句。前後文被抽掉,看起來像互罵,反而對自己不利
當面口頭記下現場還有誰、共幾人;自己是對話一方的錄音,實務上可以當證據沒有第三人在場。只有你們兩個,可能連「公然」都不成立
工作場合在場同事的姓名與職稱(以後可能要當證人)、事發時間地點只記得「很多人在場」,講不出具體是誰

六、三個最常被搞錯的地方

1. 「我截圖了就能告」——截圖只解決「有沒有講」,不解決「算不算侮辱」。後者才是 113 憲判 3 號之後的主戰場。

2. 「告成他就會被關」——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的法定刑只有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根本沒有有期徒刑這一選項。且罰金是繳給國庫,不是給你。想要的是賠償,該走的是民事。

3. 「先撤告換對方誠意」——順序反了。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實務上的做法是在調解成立、款項到手或把分期履行的擔保寫進調解筆錄之後,才撤。

七、真正想拿賠償:民事這條路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搭配第 195 條第 1 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這一點很多人還不知道:法院已經不能判對方道歉了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已明確認定,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後段的「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釋字第 656 號應予變更。法院可以改判命的是侵害較小的方式:刊登勝訴啟事、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刊登於大眾媒體、或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登澄清事實聲明。所以談和解時,「公開道歉」這件事只能靠雙方合意寫進和解條件,法院不會替你強制。

金額部分,精神慰撫金沒有法定公式,法院會看雙方身分地位、傳播範圍與持續時間、對工作或生活的實際影響、加害人事後態度等因素認定。單純口角辱罵的數額通常不高,但如果是大範圍散布、造成失業或嚴重影響店家營業,就是完全不同的量級。

刑事附帶民事:免徵裁判費,但有前提

刑事案件起訴後,可以在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以下),最大好處是不徵裁判費。但前提是刑事有起訴;如果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就沒有附帶民事可提,要另行提民事訴訟並自己繳裁判費。計算方式見 各種程序之裁判費徵收金額及計算方式(含線上試算器)。

八、依你的狀況,接著看這些

你的狀況接著該看
對方是長期、反覆地騷擾,不只是罵一句跟騷法是什麼?八種跟蹤騷擾行為、書面告誡與保護令
對方是在網路上持續攻擊你,不知道該套哪一條網路霸凌可以提告嗎?六種態樣對應的罪名與下架方式
對方外洩或外傳你的私密影像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偷拍、外洩與 deepfake 的刑責與下架
反過來,是你接到公然侮辱的傳票收到傳票要注意什麼?三種傳票、不到場的後果與寄存送達被警察約談或逮捕,你有哪些權利?
已經要遞狀了答辯狀怎麼寫?可直接照抄的骨架與兩個範例民事起訴狀怎麼寫?完整骨架範例與遞狀方式
想知道全部要花多少錢打官司要花多少錢?裁判費、律師費、鑑定費、雜費四筆預算

常見問題

Q1. 對方在一對一私訊裡罵我,可以告公然侮辱嗎?

原則上不行。公然侮辱的「公然」要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一對一私訊不符合。但如果內容含有害惡通知,可能轉而成立刑法第 305 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若是反覆持續且與性或性別有關,可能落入跟騷法。

Q2. 進了法院一定會定罪嗎?

不一定。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之後,法院必須逐一審查故意、是否逾越一般人合理忍受範圍、以及該言論在其脈絡下有無公共事務或專業的正面價值。單純粗鄙用語、衝突中的失言、對可受公評之事的評論,都可能不罰。

Q3. 對方把文刪了,還告得成嗎?

只要你手上的截圖足以識別來源(含網址、帳號、時間),就還有機會。偵查中檢察官可以向平台調取後台紀錄。但實務上越晚提告,平台的保存期限越可能已過,所以別拖。

Q4. 對方用匿名帳號,根本不知道是誰,還能告嗎?

能。可以對「不詳姓名之人」提告訴,由檢警去調 IP 與平台資料。而且這時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尚未起算(要從知悉犯人起算),不用怕過期。

Q5. 對方先挑釁,我回罵了一句,會怎樣?

實務上最常見的結局是雙方互告,兩邊都被傳問。法律上沒有「他先罵我所以我可以罵回去」這種阻卻事由(正當防衛適用於不法侵害現在進行中的情形,對罵難以成立)。不過刑法第 311 條第 1 款的「因自衛、自辯」在個案上有討論空間,還是要看內容。

Q6. 這種案子需要請律師嗎?

單純的公然侮辱告訴,很多人自己跑完全沒問題。但有三種情形值得找律師:(一)雙方互告,你同時是告訴人也是被告;(二)傳播範圍大、有實際損失,民事求償金額不小;(三)涉及誹謗且要主張合理查證抗辯。可參考 刑事案件律師費怎麼算

不確定自己那一句在 113 憲判 3 號的新標準下算不算?可以先透過免費的線上諮詢把前後文與截圖講一遍,我們會先幫您判斷成立空間與證據夠不夠,再決定要不要進一步提告。

※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個案結果因事實與證據而異,法令與各機關公告亦可能異動,請以律師就您的具體情況所提供的建議及現行法令為準。

Share the Post:

瀏 覽 更 多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