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霸凌對應的六種罪名與下架方式

網路霸凌可以提告嗎?六種態樣對應的罪名、下架與證據保全

本文最後更新:2026-09-15|輕鬆問法律諮詢

先講一件會改變你整個處理方向的事:台灣沒有任何一條法律叫做「網路霸凌罪」。「網路霸凌」是描述一種處境的詞,不是罪名。所以「可以提告嗎」這個問題,正確的問法其實是——你遇到的,是下面六種裡的哪一種?拆對了,每一種都有對應的條文、刑度與期限;拆錯了,遞出去的告訴很可能在偵查初期就被打回。

三句話先講完:

① 沒有「網路霸凌罪」,要先拆成六種態樣,各自對應不同法條、不同刑度、不同期限。
② 公然侮辱與誹謗是告訴乃論,知道對方是誰之後六個月內要告;恐嚇與個資法起底是非告訴乃論,檢警可以主動偵辦,沒有六個月的限制。
③ 順序是先固定證據,再處理。網路上的東西一刪就沒了,先回嗆或先要求刪文,往往是把自己的籌碼丟掉。

同一件事常同時成立多條——先看有沒有落在右欄告訴乃論・6 個月內要告非告訴乃論・檢警可主動偵辦公然侮辱刑法 §309恐嚇危害安全刑法 §305誹謗刑法 §310起底、公布個資個資法 §41跟蹤騷擾跟騷法 §18 I散布性影像刑法 §319-3 等右欄沒有六個月的時間壓力,刑度也重得多僅為常見態樣示意,個案仍須依具體事實認定

一、六種態樣,六種罪名

把你遇到的事對到下面這張表的哪一列,後面該做什麼就清楚了。實務上一個案子常常同時落在好幾列——這是好事,代表你手上的籌碼比想像中多。

你遇到的對應法條法定刑告訴乃論
1. 純謾罵、貼標籤
沒有講具體的事,只有形容詞
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
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是,六個月
2. 造謠、指控具體不實的事
例如說你偷錢、說你劈腿
刑法第 310 條
誹謗(網路屬「散布文字」,適用加重款)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000 元以下罰金是,六個月
3. 威脅、恐嚇
「我知道你住哪」「小心一點」
刑法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可主動偵辦
4. 起底、公布個資
把姓名、住址、電話、工作地點貼出來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可主動偵辦
5. 外流私密影像、AI 合成裸照刑法第 319 條之 1 至之 4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
依態樣而異,未經同意散布最重可到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款次而異
6. 反覆持續騷擾,且與性或性別有關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18 條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凶器犯之為 5 年以下一般跟騷罪為告訴乃論

第 3、4 列是很多人漏掉的翻身點。公然侮辱與誹謗都是告訴乃論,而且刑度輕、六個月一過就沒了;但恐嚇與個資法起底是非告訴乃論,檢警知悉就可以偵辦,追訴期間也長得多。如果對方的行為裡有「威脅」或「把你的個資貼出去」這兩塊,務必在告訴狀裡寫清楚,不要只寫「他在網路上罵我」。

三種態樣的細節,站內另有專篇

二、被霸凌的是未成年人,多三條路

學生的案子不要只想到刑事。實務上真正有效、而且快很多的,往往是學校與行政這兩條線。

1. 學校: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已於 113 年 4 月修正發布,幾個對家長有實益的重點:

  • 霸凌的定義包含透過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所為的行為。不是「沒在校園裡發生就不管」。
  • 案件分成生對生師對生兩類,走不同機制;師對生改依教師相關法規處理。
  • 學校設防制委員會,下設審查小組判斷是否受理;受理後組成處理小組,走調和程序調查程序。處理小組至少過半委員應從外聘人才庫遴選。
  • 調查程序應全程錄音或錄影。這一點很重要,代表過程有留下紀錄可供事後檢驗。
  • 對學校的終局決議不服,可向主管機關提出陳情,由主管機關所設的審議委員會審議。

家長實務提醒:向學校反應時,請用書面且明確寫出「申請調查校園霸凌事件」幾個字,並自留一份收文紀錄。口頭反應很容易被當成「家長其實不想鬧大」而停在導師這一層,書面申請才會啟動正式程序、才會有時限。

2. 行政: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涉及兒童及少年的不當內容(包括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霸凌影音、性影像),可向 iWIN 申訴。它的優勢是比司法程序快,而且對境外平台有一定的協調管道。這一塊的條文依據可參考 網路上發這種訊息會犯法嗎?兒少性剝削條例第 40 條說明「違反兒少法」到底是哪一部法?

3. 刑事:未成年人也有刑責

行為人滿 14 歲未滿 18 歲,得減輕其刑(刑法第 18 條第 2 項),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由少年法庭處理;未滿 14 歲不罰,但仍可能進入少年保護事件程序。另外民法第 187 條,法定代理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是實務上真正能拿到錢的那一條。

三、證據保全:網路的證據跑得比你快

這一節是整篇最實用的部分。大部分失敗的網路霸凌告訴,不是法律不支持,而是證據在提告前就不見了。

要留什麼怎麼留為什麼需要
完整畫面截圖要含網址列、發文時間、帳號名稱與頭像,不要只截文字證明這句話的來源與時間,對方才不能說「不是我發的」
帳號連結連同對方個人頁面的網址一起截下來(帳號網址裡通常包含唯一 ID)對方改暱稱或換頭像後,這是唯一還能對上的線索
前後文匯出整串對話或整篇貼文的留言,不是只截那一句只截一句,很容易被辯稱是互相筆戰或玩笑,反而對你不利
傳播範圍群組人數、社團成員數、按讚與分享數,一併截下來影響「公然」的認定,也直接影響民事慰撫金的金額
螢幕錄影從首頁開始,一路捲到那句話,中間不停這是回應「截圖可以偽造」質疑最便宜的方式

需要去公證嗎?大多數情況不用。一般截圖加上偵查中檢察官向平台調取的後台紀錄,實務上已經夠用。只有在三種情形值得花錢做公證或認證:金額大且對方肯定會否認、內容隨時可能被刪而你還不打算馬上提告、或平台在境外且調取困難。

四、下架的三條路

提告與下架是兩件事。很多人真正急的是後者,而刑事偵查幫不上你馬上把東西拿下來。

管道速度適合的情況與限制
平台檢舉最快,幾小時到幾天先做、但別完全指望。先截圖再檢舉,因為一旦下架你就看不到了。騷擾、仇恨言論、未經同意的私密影像通常直接違反平台規範
iWIN 申訴數日到數週涉及兒少或性影像時最有用,對境外平台有協調管道
法院(民法第 18 條)最慢,但有強制力民法第 18 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可搭配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使用

五、真的告下去,會發生什麼

這一節是期待管理。沒人會在你提告之前跟你講這些,但事後每個人都會遇到。

匿名帳號查得到嗎

可以對「不詳姓名之人」提出告訴,由檢警向平台與電信業者調取連線紀錄。實務上的結果分三種:使用家用寬頻或手機門號發文的,識別率很高;用公用 Wi-Fi、校園網路的,常常只能縮小到一個範圍;用境外 VPN 加上境外平台的,相當比例最後會以查無實據結案。這不代表不該告,而是讓你先知道資源要怎麼分配。

時間與金錢

  • 刑事告訴不用繳裁判費。到警局報案或遞告訴狀都不收費。
  • 民事求償要繳裁判費,依請求金額按級距計算。若刑事已起訴,可提附帶民事訴訟免徵裁判費——但刑事不起訴或緩起訴就沒有這個優惠。金額試算見 各種程序之裁判費徵收金額及計算方式
  • 偵查到終結,實務上常見數個月到半年;如果要向境外平台調資料,會更久。

最務實的組合拳

大多數案子最有效的順序是:固定證據 → 平台檢舉下架 → 提刑事告訴 → 在調解或緩起訴階段談成和解。刑事告訴在這個組合裡的真正功能,往往不是「讓他被關」(這幾個罪初犯很少入監),而是把對方拉到一個必須回應、必須坐下來談的位置。

六、如果是你被指控霸凌別人

這個方向同樣常見,而且有兩個很多人不知道的有利點:

  •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公然侮辱已不再保護「名譽感情」。對方覺得被冒犯,不等於你構成犯罪;要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才算。
  • 112 年憲判字第 8 號:涉公益的言論,只要發文前確實做過合理查證,就算事後證明有誤,只要沒有明知或重大輕率的惡意,仍不罰。所以把你當初查過的資料、問過的人、看過的報導留著,這就是你的主要防線。

一個實務上的反直覺建議:不要馬上刪文。對方幾乎一定已經截圖,刪文不會讓證據消失,反而可能在偵查中被當成對你不利的情節。正確做法是先把自己的原文與查證資料完整備份,再評估要不要調整或談和解。

七、依你的狀況,接著看這些

你的狀況接著該看
主要是被罵、被造謠公然侮辱告訴流程:113 憲判字第 3 號之後,什麼才算「侮辱」?
對方反覆持續騷擾、盯梢、邊傳訊息跟騷法是什麼?八種跟蹤騷擾行為、書面告誡與保護令
私密影像被外洩或被 AI 合成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偷拍、外洩與 deepfake 的刑責與下架
對方是未成年人,或內容涉及兒少網路上發這種訊息會犯法嗎?兒少性剝削條例第 40 條說明「違反兒少法」到底是哪一部法?
你接到傳票了收到傳票要注意什麼?三種傳票、不到場的後果與寄存送達被警察約談或逮捕,你有哪些權利?
要寫存證信函讓對方停手存證信函怎麼寫?格式、可複製範例與寄送流程存證信函費用怎麼算?

常見問題

Q1. 台灣到底有沒有「反霸凌法」?

沒有一部專法叫這個名字。校園內的霸凌有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那是行政規則,處理的是學校該怎麼調查與輔導,不是刑責。刑責一律回到刑法、個資法、跟騷法這幾部法來套。

Q2. 對方只是在群組裡講,也算公然嗎?

要看群組的規模與性質。實務上「公然」指的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公開社團、公司大群組通常成立;兩三人的小群組較有爭議;一對一私訊原則上不成立。所以群組人數記得截下來。

Q3. 對方說的都是真的,只是講得很難聽,還能告嗎?

要分兩層。指摘具體事實那一層(誹謗),如果是真的且涉公益,原則上不罰;但如果是純粹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就沒有真實抗辯的空間。而附帶的侮辱性詞彙那一層,則是另外獨立判斷的。

Q4. 可以直接要求對方登報道歉嗎?

不能要求法院判。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已認定民法第 195 條的「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不包括強制道歉。法院可以改判刊登勝訴啟事或將判決書刊登於媒體。但如果是雙方在調解裡合意寫進和解條件,那是可以的。

Q5. 學校說「沒有發生在校內,我們管不到」,這樣對嗎?

不對。校園霸凌的定義包含透過電子通訊與網際網路所為的行為,重點在於當事人間的關係與對學習環境的影響,而不是行為的地理位置。建議直接以書面提出「申請調查校園霸凌事件」,並留存收文紀錄。

Q6. 對方帳號是境外的,還有必要提告嗎?

還是有意義。即使最後查無實據,偵查過程中檢察官向平台發出的公文本身,往往就能推動平台加快下架;且不起訴處分書也能當作日後民事或學校程序的佐證。但要先把預期放在合理位置。

不確定自己落在哪一列,或不確定手上的截圖夠不夠?可以先透過免費的線上諮詢把狀況與證據講一遍,我們會先幫您分流到正確的法條,並告訴您哪一條有六個月的時間壓力。

※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個案結果因事實與證據而異,法令與各機關公告亦可能異動,請以律師就您的具體情況所提供的建議及現行法令為準。

Share the Post:

瀏 覽 更 多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