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法是什麼?八種跟蹤騷擾行為、書面告誡與保護令

跟騷法是什麼?八種跟蹤騷擾行為、書面告誡與保護令

本文最後更新:2026-08-29|輕鬆問法律諮詢

在跟騷法上路之前,被朋友、同事或陌生人糾纏幾乎沒有工具可用——家暴法的保護令只能用在「家庭成員」之間,而且要先有保護令、對方再違反,才有刑責。跟蹤騷擾防制法(簡稱跟騷法)把這兩個限制都拿掉了:不限身分、也不必先有保護令,直接報警就可以

什麼行為算跟蹤騷擾?

依跟騷法第3條,要同時符合四個要件,才算本法的跟蹤騷擾:

要件意思
1. 反覆或持續單一次的行為原則上不算。要有一定頻率或持續一段時間
2. 違反其意願對方已經拒絕、表達不願意。實務上明確說過一次非常重要
3. 與性或性別有關追求、愛慕、性目的等。單純的債務糾紛、沒有性或性別因素的騷擾,不落入本條
4. 使人心生畏怖且足以影響日常生活不是只要不舒服就算,要到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的程度

符合上述前提後,下列八種行為任一種就可能成立:

  1.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 濾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還有一個很少人知道的擴張規定:跟騷法第3條第2項規定,對特定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同樣方法反覆或持續騷擾,即使與性或性別無關,也算跟蹤騷擾。所以追不到人就轉而騷擾對方家人、朋友或同事,同樣會被拓進來。

遭遇跟蹤騷擾,可以怎麼做?

第一步:直接報警

不用先聲請保護令,也不用跟對方有任何關係。依跟騷法第4條,警察受理報案後應立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可行使的權利與服務措施。警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受理。

第二步:書面告誡

經調查認為有跟蹤騷擾犯罪嫌疑者,警察應依職權或依被害人請求,核發書面告誡給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雙方都可以對書面告誡表示不服:不論是行為人不服核發、或被害人不服不核發,都可以在收到通知後 10 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

第三步:聲請保護令

行為人經核發書面告誡後 2 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可以禁止行為人繼續跟蹤騷擾、禁止接近住居所與工作場所、禁止查閱戶籍與學籍資料,並命其完成治療或輔導。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 2 年,失效前可以聲請延長。

違反跟騷法的刑責

情形刑度是否告訴乃論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第18條第1項)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第18條第3項)
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而為之(第18條第2項)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保護令(第19條)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列的「告訴乃論」很重要,雙方都要知道。對被害人而言,這代表有 6 個月的告訴期限,從知悉犯人時起算,拖過了就不能再告;對行為人而言,這代表和解有實益——只要告訴人願意撤回告訴,案件就可以不起訴。但只要帶了兇器或違反保護令,就是非告訴乃論,撤告也結不了案。

違反跟騷法會被預防性羈押嗎?

會。跟騷法第21條明定,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第18條第2項(攜帶兇器)或第19條(違反保護令)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這是跟家暴法很不一樣的地方——不用等到逐步升高,帶兇器或違反保護令就可能直接進去。

要保留哪些證據?

「反覆或持續」與「違反意願」這兩個要件,實務上全靠證據講話:

  • 對話與來電紀錄:截圖時要含時間。同一天撥幾十通、連續好幾週,這就是反覆持續的直接證明。
  • 你明確拒絕的那一句:一定要留著。最好用文字說一次「請不要再聯絡我」,之後的行為才能清楚地評價為違反意願。
  • 地點與時間的紀錄:什麼時間出現在你家樓下、公司門口,有監視器就儘早請大樓或店家調閱。
  • 對日常生活的影響:就醫紀錄、請假紀錄、搬家或換工作的事實。這是第四個要件的材料。

如果是我被指控跟蹤騷擾呢?

實務上不少案件是感情糾紛、債務催討或誤會。收到書面告誡或傳票時,兩件事最重要:

  1. 立刻停止所有聯絡。包括請朋友代為轉達。書面告誡後 2 年內再犯,對方就可以直接聲請保護令,而違反保護令是非告訴乃論且可預防性羈押的重罪。
  2. 評估要不要爭執成立要件。這個罪名的四個要件都有爭執空間,尤其是「與性或性別有關」與「心生畏怖且影響日常生活」。單純的金錢催討未必落入本法。

因為第18條第1項是告訴乃論,實務上談和解、請對方撤告是最直接的出路,但必須透過適當管道(律師或法院調解),自己再去接觸只會變成新的騷擾事實。

常見問題 FAQ

Q:只傳了很多訊息,沒有跟到人,也算嗎?

算。第3條第1項第4款明定以電話、電子通訊、網際網路進行干擾也在範圍內。重點不在有沒有實體接近,而在反覆持續、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且使人心生畏怖。

Q:前任一直傳訊息要復合,可以告嗎?

可以評估。關鍵在你是否已經明確拒絕、對方是否仍反覆持續,以及已經影響到你的日常生活。建議先用文字明確表達一次拒絕並截圖保存,之後的行為就很難推說不知道你不願意。

Q:跟騷法跟家暴法可以一起用嗎?

可以。兩部法規範的對象不同:家暴法限於家庭成員(含現有或曾有同居、配偶或前配偶);跟騷法不限身分。如果對方是前配偶或前同居伴侶,兩者可能同時適用,實務上建議一併評估。

Q:警察說「這沒到犯罪程度」不受理怎麼辦?

跟騷法第4條規定警察受理後應即開始調查並製作書面紀錄,不得拒絕受理。如果確實遭到拒絕,可以要求製作受理紀錄、或改向其他分局及上級警察機關反應;不核發書面告誡也可在 10 日內提出異議。

Q:收到書面告誡就算有前科嗎?

不是。書面告誡是行政性質的警告,不是有罪判決,不會有前科。但它是一個重要的時間點:之後 2 年內再犯,對方就能聲請保護令,而違反保護令是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非告訴乃論之罪。

Q:告訴期限多久?

第18條第1項是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限為知悉犯人時起 6 個月。跟蹤騷擾往往是持續性的,實務上起算點可能有爭執,建議不要拖,早報警早取得書面告誡。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個案認定仍依實際事實與證據而定,不能取代個案的專業法律意見。如果你正面臨安全威脅,請直接撥打 110 或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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