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責配偶可以訴請離婚嗎

有責配偶可以訴請離婚嗎?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後的最新實務

本文最後更新:2026-08-28|輕鬆問法律諮詢

「外遇的那一方不能提離婚」——這句話曾經是對的,但從 112 年憲法法庭作成判決之後已經不完全成立。而到了現在,因為修法期限已過而法條未改,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時的依據也變了。這篇把現行實務狀態一次講清楚。

一分鐘看懂:
① 訴請離婚有兩條路:民法 1052 條第 1 項十款,或第 2 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② 第 2 項但書原則上限制唯一有責的一方不能訴請離婚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宣告這個全面限制部分違憲
④ 修法期限於 114 年 3 月 24 日屆滿,到本文更新日法條仍未修正
⑤ 依判決主文,逾期未修法者,法院就個案應直接依該判決意旨裁判

訴請離婚的兩條路

先釐清一件事:離婚有協議、調解、裁判三種。兩造談不攏、一方不願意離,才進入裁判離婚,也才有下面這些要件問題。

一、民法 1052 條第 1 項:十款法定事由

款次事由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對他方直系親屬虐待,或一方直系親屬對他方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這十款有一個共通點:都要拿出證據。且依民法 1053、1054 條,部分事由有知悉後的行使期間限制(例如重婚、合意性交知悉後逾六個月、或情事發生後逾二年,就不得請求離婚),發現了就不能拖

二、民法 1052 條第 2 項:重大事由與那句「但書」

不符合十款但還是想離,就只能走第 2 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前半句是實務上最常用的「萬用條款」(長期分居、暴力、長期冷暴力都靠它);真正卡人的是後半句的但書

但書的意思:如果造成婚姻破裂的事由只有你一方要負責,就只有對方能提離婚,你不能提。若雙方都有錯,實務上比較誰錯得多,錯得較少的那一方才能請求離婚;可責程度相當時,實務上兩方都可以請求。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的合憲與違憲範圍及修法期限
合憲與違憲的分界,以及修法期限屆滿後的現狀。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改了什麼?

憲法法庭於 112 年 3 月 24 日作成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重點不是「但書全部違憲」,而是更精細的切割:

 判決意旨
合憲的部分為保障婚姻制度而限制有責配偶請求離婚,原則上合憲
違憲的部分不問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的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有違
要求相關機關應自宣示之日起 2 年內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就此等個案,應依本判決意旨裁判之
現在的狀態(本文更新日):2 年期限已於 114 年 3 月 24 日屆滿,而民法 1052 條第 2 項但書仍未修正。依判決主文,這意味著:法院審理唯一有責配偶請求離婚的案件時,應直接依憲判意旨衡量個案,而不是一律依但書駁回。(立法進度仍在變動,實際以最新法規為準。)

行政院曾於 114 年 2 月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其中包含「五年內累計分居逾三年得訴請離婚」與贍養費相關修正,送立法院審議。這是草案,不是現行法,引用時要特別注意。

那「分居多久就可以離婚」?

現行法沒有規定分居幾年就自動可以離婚。網路上常見的「分居三年就能離」、「分居兩年就算遺棄」都不是法律規定。分居只是證明「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的重要事實之一,不是法定門檻。

不過分居時間在實務上非常重要,且 112 年憲判第 4 號直接把「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列為關鍵——這兩句實質上就是在講婚姻已經破裂多久了。所以分居越久、破裂越明確,即使是有責的一方,法院准許離婚的可能性也越高。

法院實際會看什麼?

審酌重點具體內容
婚姻是否已破裂以一般人的立場看,是否已失去維持婚姻的意願與可能
破裂持續多久分居期間、停止共同生活的長短、有無挭回可能
可責程度雙方各自做了什麼、誰錯得多(這一項仍然重要,只是不再是絕對門檻)
未成年子女離婚對子女的影響,以及親權、探視、扶養費安排
經濟弱勢方的保護離婚後的生活依靠,是否過於苛刻一方

要準備什麼證據?

證明分居與破裂:房屋租賃契約、水電帳單、遷入新住所的記錄、鄰居或親友證詞、對話紀錄中提到分開住的內容。

證明具體事由:驗傷單、保護令、報案三聯單、對話截圖、匯款紀錄(遺棄)、醫療診斷證明。

時間序列表:把「什麼時候、發生什麼事、之後互動如何」寫成一張表。這張表往往比單一證據更能讓法官看懂破裂過程。

常見問題

我外遇在先,現在還能提離婚嗎?

依 112 年憲判第 4 號,不再是一律不行。法院會看這個事由發生後是否已經經過相當期間、婚姻是否已長期實質破裂。但這不代表一定會判離,也不代表你不用負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責任——那是另一件事。

對方一直不簽字,我可以直接告嗎?

裁判離婚屬家事訴訟,原則上要先經法院調解(家事事件法規定離婚為調解前置事件)。直接起訴的,法院通常會先行調解。這不是拖延,實務上很多案件就在調解階段成立。

離婚跟子女監護、財產是一起處理嗎?

可以一併處理,也建議一併處理。未成年子女親權、探視、扶養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可以在同一程序一併聲請。分開告不只多花錢,也容易得到互相矛盾的結果。完整的選擇與流程見:離婚財產怎麼分?監護權、扶養費、贍養費一次搞懂

判決書上的內容會公開嗎?

裁判書原則上會公開,但家事案件公開前會進行隔離處理(姓名、住址等個人資料予隱蔽)。不過審理過程中雙方的攻防內容確實可能寫入理由,這也是很多人選擇先走調解的原因之一

接下來可以怎麼做

先把這三件事整理好:① 實際分居的起訖時間與證明② 造成破裂的具體事件時間序列③ 子女與財產的現狀

這三項整理好之後,才能判斷要走協議、調解還是裁判。輕鬆問法律諮詢可以先幫你判斷現在的情況能不能提、提了勝算多高,以及子女與財產要怎麼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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