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的那一方不能提離婚」——這句話曾經是對的,但從 112 年憲法法庭作成判決之後已經不完全成立。而到了現在,因為修法期限已過而法條未改,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時的依據也變了。這篇把現行實務狀態一次講清楚。
① 訴請離婚有兩條路:民法 1052 條第 1 項十款,或第 2 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② 第 2 項但書原則上限制唯一有責的一方不能訴請離婚。
③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宣告這個全面限制部分違憲。
④ 修法期限於 114 年 3 月 24 日屆滿,到本文更新日法條仍未修正。
⑤ 依判決主文,逾期未修法者,法院就個案應直接依該判決意旨裁判。
訴請離婚的兩條路
先釐清一件事:離婚有協議、調解、裁判三種。兩造談不攏、一方不願意離,才進入裁判離婚,也才有下面這些要件問題。
一、民法 1052 條第 1 項:十款法定事由
| 款次 | 事由 |
|---|---|
| 1 | 重婚 |
| 2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 3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 4 | 對他方直系親屬虐待,或一方直系親屬對他方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 5 | 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 6 | 意圖殺害他方 |
| 7 | 有不治之惡疾 |
| 8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 9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 10 |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
這十款有一個共通點:都要拿出證據。且依民法 1053、1054 條,部分事由有知悉後的行使期間限制(例如重婚、合意性交知悉後逾六個月、或情事發生後逾二年,就不得請求離婚),發現了就不能拖。
二、民法 1052 條第 2 項:重大事由與那句「但書」
不符合十款但還是想離,就只能走第 2 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前半句是實務上最常用的「萬用條款」(長期分居、暴力、長期冷暴力都靠它);真正卡人的是後半句的但書。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改了什麼?
憲法法庭於 112 年 3 月 24 日作成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重點不是「但書全部違憲」,而是更精細的切割:
| 判決意旨 | |
|---|---|
| 合憲的部分 | 為保障婚姻制度而限制有責配偶請求離婚,原則上合憲 |
| 違憲的部分 | 不問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的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有違 |
| 要求 | 相關機關應自宣示之日起 2 年內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就此等個案,應依本判決意旨裁判之 |
行政院曾於 114 年 2 月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其中包含「五年內累計分居逾三年得訴請離婚」與贍養費相關修正,送立法院審議。這是草案,不是現行法,引用時要特別注意。
那「分居多久就可以離婚」?
不過分居時間在實務上非常重要,且 112 年憲判第 4 號直接把「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列為關鍵——這兩句實質上就是在講婚姻已經破裂多久了。所以分居越久、破裂越明確,即使是有責的一方,法院准許離婚的可能性也越高。
法院實際會看什麼?
| 審酌重點 | 具體內容 |
|---|---|
| 婚姻是否已破裂 | 以一般人的立場看,是否已失去維持婚姻的意願與可能 |
| 破裂持續多久 | 分居期間、停止共同生活的長短、有無挭回可能 |
| 可責程度 | 雙方各自做了什麼、誰錯得多(這一項仍然重要,只是不再是絕對門檻) |
| 未成年子女 | 離婚對子女的影響,以及親權、探視、扶養費安排 |
| 經濟弱勢方的保護 | 離婚後的生活依靠,是否過於苛刻一方 |
要準備什麼證據?
證明具體事由:驗傷單、保護令、報案三聯單、對話截圖、匯款紀錄(遺棄)、醫療診斷證明。
時間序列表:把「什麼時候、發生什麼事、之後互動如何」寫成一張表。這張表往往比單一證據更能讓法官看懂破裂過程。
常見問題
我外遇在先,現在還能提離婚嗎?
依 112 年憲判第 4 號,不再是一律不行。法院會看這個事由發生後是否已經經過相當期間、婚姻是否已長期實質破裂。但這不代表一定會判離,也不代表你不用負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責任——那是另一件事。
對方一直不簽字,我可以直接告嗎?
裁判離婚屬家事訴訟,原則上要先經法院調解(家事事件法規定離婚為調解前置事件)。直接起訴的,法院通常會先行調解。這不是拖延,實務上很多案件就在調解階段成立。
離婚跟子女監護、財產是一起處理嗎?
可以一併處理,也建議一併處理。未成年子女親權、探視、扶養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可以在同一程序一併聲請。分開告不只多花錢,也容易得到互相矛盾的結果。完整的選擇與流程見:離婚財產怎麼分?監護權、扶養費、贍養費一次搞懂
判決書上的內容會公開嗎?
裁判書原則上會公開,但家事案件公開前會進行隔離處理(姓名、住址等個人資料予隱蔽)。不過審理過程中雙方的攻防內容確實可能寫入理由,這也是很多人選擇先走調解的原因之一。
接下來可以怎麼做
這三項整理好之後,才能判斷要走協議、調解還是裁判。輕鬆問法律諮詢可以先幫你判斷現在的情況能不能提、提了勝算多高,以及子女與財產要怎麼一併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