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期間與抗告期間怎麼算

上訴期間與抗告期間怎麼算?20 日、10 日起算日與在途期間一次看懂

本文最後更新:2026-08-28|輕鬆問法律諮詢

收到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想不服,最怕的不是輸,是過期。一旦逾期,裁判就確定了,再有道理也沒地方講。這篇把搞混的那幾件事講清楚:抗告跟上訴差在哪、天數從哪一天起算、寄存送達怎麼算、在途期間可以扣幾天,以及真的過期了還有沒有補救。

一分鐘看懂:
抗告:送達次日起 10 日(針對「裁定」)。
上訴:送達次日起 20 日(針對「判決」)。
送達當天不算,從隔天開始數。
④ 住所不在法院所在地,可以再加在途期間
⑤ 末日碰到假日,順延到下一個上班日

抗告、上訴期間速查表

程序抗告(針對裁定)上訴(針對判決)
民事訴訟10 日(民訴法 487)20 日(民訴法 440)
刑事訴訟10 日(刑訴法 406)20 日(刑訴法 349)
行政訴訟10 日(行訴法 268)20 日(行訴法 241)

這三種程序的天數目前是一致的,真正容易出錯的不是天數,而是「從哪一天開始數」

抗告跟上訴,到底差在哪裡?

差別只有一個:你不服的是「裁定」還是「判決」

 抗告上訴
針對裁定(程序事項)判決(實體事項)
例子聲請公示送達遭駁回、駁回證人聲請判決應償還借款 300 萬、判處有期徒刑
期間10 日20 日

並非每一個裁定都可以抗告,也不是每一個判決都可以上訴(例如民事小額訴訟、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都有限制)。裁判書最後一頁通常會寫明可不可以救濟、期間多長,收到後先翻到那一頁看。

上訴與抗告期間的計算公式與五種送達的生效時點
期間計算公式與五種送達的生效時點。

天數從哪一天起算?關鍵在「送達」

原則很簡單:裁判送達的那一天不算,從隔天起算

例:112 年 9 月 27 日收到判決,從 9 月 28 日起算 20 日,上訴期限末日為 112 年 10 月 17 日。到 10 月 18 日零時起,就不能再上訴,判決確定。

麻煩的地方在於:「送達」本身就有五種,每一種生效的時點不一樣。你以為是自己親手拿到那天才起算,實際上可能早就起算了。

一、一般送達:交到本人手上那一刻

文書送到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交給本人時起算。(民訴法 136、刑訴法 55、行訴法 71)

二、補充送達:交給同居人或受僱人就生效

本人不在,文書交給同居人或受僱人,原則上從交給他們的那一刻就發生送達效力。(民訴法 137、刑訴法 62、行訴法 72)

最常見的陷阱:住大樓、由管理員代收。管理員是全體住戶的受僱人,從管理員簽收那一天就起算,不是你下班回家去管理室拿信的那一天。例外:如果同居人或受僱人就是對造當事人,因有利害衝突,不能用補充送達。

三、寄存送達:寄到派出所,經 10 日生效

沒人可收時,法院將文書寄存在住所地派出所,並將送達通知書一份黏貼於門首、一份放入信箱。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發生送達效力;若在 10 日內就領取,則提前起算。(民訴法 138、刑訴法 62、行訴法 73)

例:寄存日 113 年 8 月 13 日,上訴期間 20 日。即使當事人 8 月 26 日才去派出所領,送達效力仍在 8 月 23 日發生,自 8 月 24 日起算,上訴期限末日為 113 年 9 月 12 日。領不領、什麼時候領,都不影響這個日子。

四、留置送達:拒收也沒用

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受時,文書放在送達處所即發生效力。拒收並不會讓期間停住。(民訴法 139、刑訴法 62、行訴法 74)

五、公示送達:公告後經一段期間生效

法院將文書公告於法院牌示處、公報或新聞紙,不論受送達人有沒有看到,經過一定期間就生效:

程序生效期間依據
民事、行政訴訟(在國內送達)20 日民訴法 149、行訴法 81
民事、行政訴訟(應於外國送達)60 日同上
刑事訴訟(不分國內外)30 日刑訴法 59、60
送達方式送達效力發生時點
一般送達交給本人時
補充送達交給同居人、受僱人時
寄存送達寄存日起經 10 日
留置送達文書放在送達處所時
公示送達公告後經 20/60/30 日(見上表)
有委任律師的話:除非限制了律師受送達的權限,文書原則上會送給律師,抗告、上訴期間從律師收到文書那一天起算,不是從律師轉告你那一天。

在途期間:住得遠,可以多幾天

當事人的住居所不一定靠近法院,可能在外島、甚至在國外。法律因此依住居所與法院的距離與交通狀況,額外給一段「在途期間」,實際天數依各地不同,可參考司法院發布的「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例:當事人 A 居所在台北市,在台中地院訴訟,111 年 4 月 7 日收到敗訴判決。原本從 4 月 8 日起算 20 日,但 A 的居所不在台中,可加計在途期間 5 天,上訴期限末日延後到 111 年 5 月 2 日

末日碰到假日怎麼辦?

期間中間的星期六、星期日與國定假日都要算進去,不能扣除;但如果末日剛好是假日,則順延至假日的次一個工作日

例:當事人 B 住雲林縣,於嘉義地院訴訟,113 年 3 月 12 日收到敗訴判決。原本自 3 月 13 日起算 20 日,加計在途期間 4 天,末日為 113 年 4 月 5 日;但 4 月 5 日為國定假日,4 月 6、7 日也是假日,末日順延至 113 年 4 月 8 日

簡單說,公式是:送達生效日的隔天起算 + 期間(10 或 20 日)+ 在途期間;末日遇假日順延。

怎麼提?書狀沒寫理由會怎樣?

原則上向原審法院提出書狀,並記載具體理由。理由沒寫或寫不具體,三種程序的後果不一樣:

程序未記載理由的後果
民事法院通常先定相當期間命補提理由。仍不提出,法官心證可能受影響,或失去主張特定攻防方法的機會
刑事得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日內向原審法院補提理由書;逾期仍未補提,法院先定期命補正,仍未補提則裁定駁回上訴
行政應於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提出理由書;未提出者,毋庸命補正,直接裁定駁回
行政訴訟這一格特別要注意:法院不會提醒你補件,時間到了就裁定駁回。先遞一張「空白上訴狀」占住期間、想說之後再補,在行政訴訟裡風險最高。

真的過期了,還能救嗎?回復原狀

原則上不行。逾期提抗告,裁定確定;逾期提上訴,判決確定,任何人都不得再就同一件事做相反主張。但法律留了一個窄門:回復原狀。

什麼情況可以聲請?

需要是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典型的是地震、水災、風災等天災,或因重大傷病住院而完全無法行動。「忘記了」、「不知道要上訴」不算。

程序聲請期間依據
民事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逾期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民訴法 164
刑事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112 年修法由 5 日延長為 10 日)刑訴法 67
行政原因消滅後 1 個月內;若該不變期間短於 1 個月,則於相等日數內(抗告 10 日、上訴 20 日);逾期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行訴法 91

要怎麼聲請?

向法院提出書狀,記載遲誤期間的不可歸責事由、證據與原因消滅的時間,並同時補行原本應該做的訴訟行為(例如一併遞上上訴狀)。只聲請、不補遞書狀是沒用的。

例 1(可以):刑事被告 A 於 112 年 5 月 6 日收到判決書,上訴期間 20 日。5 月 14 日發生地震,A 被壓在瓦礫中,送醫治療到 6 月 5 日才痊癒出院。A 可以在出院後 10 日內聲請回復原狀。
例 2(不可以):B 委任律師 C,C 於 111 年 3 月 8 日收到判決書,上訴末日為 3 月 28 日,但 C 忘記遞狀,到 3 月 29 日才遞。代理人的過失視為本人的過失,B 不得主張不可歸責於己,無法回復原狀。

常見問題

我還沒想好要不要上訴,可以先遞一張嗎?

可以,而且實務上很常見。先在期間內遞出上訴狀把期間守住,理由之後補。但要注意上面表格的差別:刑事有 20 日補提期間且法院會命補正;行政訴訟則是未提即直接駁回,不會給你第二次機會。

判決書寄到舊地址,我根本沒收到,也算送達嗎?

如果那是你的戶籍地或你向法院報明的送達住址,寄存送達依然生效,不因你人不在而不算。這是實務上最常發生的「莫名其妙就確定了」。搬家、長期在外,一定要向法院陳報送達代收人或送達住址。

在途期間要自己聲請嗎?

不用,它是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直接加計。但建議不要把在途期間當成緩衝——算錯地區、算錯天數的風險全都在你這邊,盡量提前遞。

建議怎麼記這個日期?

收到裁判書的當天,把這三件事寫在信封上:① 送達日(或寄存日)② 這是裁定還是判決③ 算出來的末日,並在手機日曆設兩個提醒:末日前五天、末日前兩天。

接下來可以怎麼做

如果你手上已經有裁定或判決書,首要任務是把末日算出來:找到送達證書或信封上的日期,確認是本人簽收、代收還是寄存,再依本文的公式推算。若不確定送達方式或已經接近末日,輕鬆問法律諮詢可以幫你確認期限與下一步。期限這件事沒有回頭路,寧可早一天問。

延伸閱讀

Share the Post:

瀏 覽 更 多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