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想不服,最怕的不是輸,是過期。一旦逾期,裁判就確定了,再有道理也沒地方講。這篇把搞混的那幾件事講清楚:抗告跟上訴差在哪、天數從哪一天起算、寄存送達怎麼算、在途期間可以扣幾天,以及真的過期了還有沒有補救。
① 抗告:送達次日起 10 日(針對「裁定」)。
② 上訴:送達次日起 20 日(針對「判決」)。
③ 送達當天不算,從隔天開始數。
④ 住所不在法院所在地,可以再加在途期間。
⑤ 末日碰到假日,順延到下一個上班日。
抗告、上訴期間速查表
| 程序 | 抗告(針對裁定) | 上訴(針對判決) |
|---|---|---|
| 民事訴訟 | 10 日(民訴法 487) | 20 日(民訴法 440) |
| 刑事訴訟 | 10 日(刑訴法 406) | 20 日(刑訴法 349) |
| 行政訴訟 | 10 日(行訴法 268) | 20 日(行訴法 241) |
這三種程序的天數目前是一致的,真正容易出錯的不是天數,而是「從哪一天開始數」。
抗告跟上訴,到底差在哪裡?
差別只有一個:你不服的是「裁定」還是「判決」。
| 抗告 | 上訴 | |
|---|---|---|
| 針對 | 裁定(程序事項) | 判決(實體事項) |
| 例子 | 聲請公示送達遭駁回、駁回證人聲請 | 判決應償還借款 300 萬、判處有期徒刑 |
| 期間 | 10 日 | 20 日 |
並非每一個裁定都可以抗告,也不是每一個判決都可以上訴(例如民事小額訴訟、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都有限制)。裁判書最後一頁通常會寫明可不可以救濟、期間多長,收到後先翻到那一頁看。

天數從哪一天起算?關鍵在「送達」
原則很簡單:裁判送達的那一天不算,從隔天起算。
麻煩的地方在於:「送達」本身就有五種,每一種生效的時點不一樣。你以為是自己親手拿到那天才起算,實際上可能早就起算了。
一、一般送達:交到本人手上那一刻
文書送到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交給本人時起算。(民訴法 136、刑訴法 55、行訴法 71)
二、補充送達:交給同居人或受僱人就生效
本人不在,文書交給同居人或受僱人,原則上從交給他們的那一刻就發生送達效力。(民訴法 137、刑訴法 62、行訴法 72)
三、寄存送達:寄到派出所,經 10 日生效
沒人可收時,法院將文書寄存在住所地派出所,並將送達通知書一份黏貼於門首、一份放入信箱。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發生送達效力;若在 10 日內就領取,則提前起算。(民訴法 138、刑訴法 62、行訴法 73)
四、留置送達:拒收也沒用
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受時,文書放在送達處所即發生效力。拒收並不會讓期間停住。(民訴法 139、刑訴法 62、行訴法 74)
五、公示送達:公告後經一段期間生效
法院將文書公告於法院牌示處、公報或新聞紙,不論受送達人有沒有看到,經過一定期間就生效:
| 程序 | 生效期間 | 依據 |
|---|---|---|
| 民事、行政訴訟(在國內送達) | 經 20 日 | 民訴法 149、行訴法 81 |
| 民事、行政訴訟(應於外國送達) | 經 60 日 | 同上 |
| 刑事訴訟(不分國內外) | 經 30 日 | 刑訴法 59、60 |
| 送達方式 | 送達效力發生時點 |
|---|---|
| 一般送達 | 交給本人時 |
| 補充送達 | 交給同居人、受僱人時 |
| 寄存送達 | 寄存日起經 10 日 |
| 留置送達 | 文書放在送達處所時 |
| 公示送達 | 公告後經 20/60/30 日(見上表) |
在途期間:住得遠,可以多幾天
當事人的住居所不一定靠近法院,可能在外島、甚至在國外。法律因此依住居所與法院的距離與交通狀況,額外給一段「在途期間」,實際天數依各地不同,可參考司法院發布的「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末日碰到假日怎麼辦?
期間中間的星期六、星期日與國定假日都要算進去,不能扣除;但如果末日剛好是假日,則順延至假日的次一個工作日。
簡單說,公式是:送達生效日的隔天起算 + 期間(10 或 20 日)+ 在途期間;末日遇假日順延。
怎麼提?書狀沒寫理由會怎樣?
原則上向原審法院提出書狀,並記載具體理由。理由沒寫或寫不具體,三種程序的後果不一樣:
| 程序 | 未記載理由的後果 |
|---|---|
| 民事 | 法院通常先定相當期間命補提理由。仍不提出,法官心證可能受影響,或失去主張特定攻防方法的機會 |
| 刑事 | 得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日內向原審法院補提理由書;逾期仍未補提,法院先定期命補正,仍未補提則裁定駁回上訴 |
| 行政 | 應於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提出理由書;未提出者,毋庸命補正,直接裁定駁回 |
真的過期了,還能救嗎?回復原狀
原則上不行。逾期提抗告,裁定確定;逾期提上訴,判決確定,任何人都不得再就同一件事做相反主張。但法律留了一個窄門:回復原狀。
什麼情況可以聲請?
需要是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典型的是地震、水災、風災等天災,或因重大傷病住院而完全無法行動。「忘記了」、「不知道要上訴」不算。
| 程序 | 聲請期間 | 依據 |
|---|---|---|
| 民事 | 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逾期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 | 民訴法 164 |
| 刑事 | 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112 年修法由 5 日延長為 10 日) | 刑訴法 67 |
| 行政 | 原因消滅後 1 個月內;若該不變期間短於 1 個月,則於相等日數內(抗告 10 日、上訴 20 日);逾期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 | 行訴法 91 |
要怎麼聲請?
向法院提出書狀,記載遲誤期間的不可歸責事由、證據與原因消滅的時間,並同時補行原本應該做的訴訟行為(例如一併遞上上訴狀)。只聲請、不補遞書狀是沒用的。
常見問題
我還沒想好要不要上訴,可以先遞一張嗎?
可以,而且實務上很常見。先在期間內遞出上訴狀把期間守住,理由之後補。但要注意上面表格的差別:刑事有 20 日補提期間且法院會命補正;行政訴訟則是未提即直接駁回,不會給你第二次機會。
判決書寄到舊地址,我根本沒收到,也算送達嗎?
如果那是你的戶籍地或你向法院報明的送達住址,寄存送達依然生效,不因你人不在而不算。這是實務上最常發生的「莫名其妙就確定了」。搬家、長期在外,一定要向法院陳報送達代收人或送達住址。
在途期間要自己聲請嗎?
不用,它是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直接加計。但建議不要把在途期間當成緩衝——算錯地區、算錯天數的風險全都在你這邊,盡量提前遞。
建議怎麼記這個日期?
收到裁判書的當天,把這三件事寫在信封上:① 送達日(或寄存日)② 這是裁定還是判決③ 算出來的末日,並在手機日曆設兩個提醒:末日前五天、末日前兩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