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要花多少錢:裁判費、律師費、鑑定費、雜費四筆預算

打官司要花多少錢?裁判費、律師費、鑑定費、雜費四筆預算一次算清

本文最後更新:2026-08-28|輕鬆問法律諮詢

「打官司要花多少錢?」是諮詢時最常被問的第一個問題,但它其實不是一個問題,而是四個。一場民事官司的支出,是由裁判費、律師費、鑑定費、雜費四筆性質完全不同的錢加起來的:有的照公式算得出來、有的可以談、有的可能比前兩筆加起來還貴,而且其中一部分打完之後還能要回來。這篇把四筆錢拆開講清楚,並附上三種常見案件的總預算試算。

一分鐘看懂:一場民事官司的四筆錢

費用種類誰先付金額怎麼決定事後能不能拿回來
裁判費原告起訴時預繳依訴訟標的金額,有法定公式勝訴可向敗訴方請求;撤回或和解可退三分之二
律師費委任的一方自付市場行情,可議價一、二審原則上要不回來(三審是例外)
鑑定費聲請鑑定的一方預納依受託鑑定單位報價,無公定價屬訴訟費用,勝訴可向敗訴方請求
雜費各自支出依各機關規費標準多數屬訴訟費用,可列入計算書請求
一句話總結:裁判費算得出來、律師費談得出來、鑑定費猜不太出來、雜費省不下來。編預算時,真正需要預留彈性的是鑑定費。
打官司要花多少錢:裁判費、律師費、鑑定費、雜費四筆預算拆解
一場民事官司的四筆錢:性質不同,預算邏輯也不同。

第一筆:裁判費——唯一有公式可算的錢

裁判費是繳給法院的行政規費,也是四筆錢裡唯一有法定公式的一筆。它由原告在起訴時先繳,法院收到才會分案、開始審理;等判決確定後,再依判決結果向敗訴的一方請求。如果最後敗訴的是原告自己,這筆錢就要不回來了。

計算方式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以「訴訟標的金額(價額)」分級累進,第二、三審再加徵二分之一。因為級距表很長,又牽涉本票裁定、假扣押、家事、非訟等不同程序的不同標準,完整的徵收表另外整理在專文:

延伸閱讀:各種程序之「裁判費」徵收金額及其計算方式——裡面有民事、家事、非訟、保全程序的完整級距表,也說明司法院裁判費試算系統怎麼使用。

這裡只留一個做預算用的抓法:第一審裁判費大約是請求金額的 1.2%~1.3%。請求 100 萬元,裁判費 13,200 元;請求 500 萬元,60,000 元;上訴二審再乘 1.5 倍。先用 1.3% 抓,誤差不會太大(金額越大、比例略降)。

標的金額算不出來怎麼辦?

如果訴訟標的是「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這類非金錢請求,價額由法院核定;實在不能核定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計算,也就是 165 萬元,第一審裁判費為 20,805 元。另外,完全不涉財產權的訴訟(例如單純請求停止侵害人格權),第一審一律實收 4,500 元。

第二筆:律師費——彈性最大,也最容易誤會

很多人以為「打贏了律師費就由對方付」,這是最常見的誤解。在我國民事訴訟,第一、二審的律師費原則上不算「訴訟費用」,不在民事訴訟法第78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的範圍內——各自請的律師,各自付錢。

唯一的例外:第三審律師酬金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規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也就是說,只有打到最高法院這一層,勝訴方才有機會向敗訴方請求律師酬金,而且金額由法院核定、設有上限,不是照你實際付給律師的金額全額轉嫁。反過來說,上訴三審前也要把「可能要賠對方律師酬金」這筆風險算進去。

律師費大概抓多少?

律師費沒有公定價,實務上多以「一個審級」報價,同一類案件也可能因為爭點複雜度、開庭地點(例如案件在高雄卻要委任台北律師)、律師的資歷與專業領域而有明顯差距。如果只需要局部協助,例如單純請律師撰寫訴狀,也可以用件數計費。

簽委任契約前務必問清楚兩件事:這個報價包含到哪一個程序為止(是否含開庭次數上限、是否含調解、是否含後續聲請強制執行),以及上訴要不要另外收費。這兩點沒講清楚,是後續費用爭議最大的來源。

第三筆:鑑定費——預算最容易失控的一筆

鑑定費是四筆錢裡最難事前估算、也最常讓當事人措手不及的一筆。它不是每個案子都會發生,但一旦發生,金額經常超過裁判費,有時甚至超過律師費。

哪些案件會用到鑑定?

  • 醫療糾紛:送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或醫學中心進行醫療鑑定
  • 營建工程爭議:委由土木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鑑定工程瑕疵或追加減帳
  • 不動產案件:漏水責任歸屬、房屋損害、價值減損、租金行情鑑價
  • 車禍案件: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事責任
  • 票據與契約爭議:筆跡、印文真偽鑑定
  • 親子關係事件:DNA 血緣鑑定

費用怎麼算、由誰先付?

鑑定費沒有公定價。通常是法院發函詢問受託單位,由該單位依鑑定項目的數量、爭點的專業難度、卷證多寡、是否需要現場會勘等因素報價,法院再通知當事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白話說就是「誰聲請鑑定、誰先繳」,不繳法院就不送鑑定,等於放棄這項證據方法。預納後有剩餘的,訴訟終結後退還繳款人。

注意:預納不等於最終負擔。誰先掏錢是程序問題,最後誰買單是判決問題——鑑定費屬於訴訟費用,仍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由敗訴方負擔,或按勝敗比例分擔。

起訴前自己先做的鑑定,錢要得回來嗎?

要分清楚:訴訟繫屬後由法院送鑑定的費用,屬於訴訟費用,可以在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時列入。但如果是起訴前你自己委託單位做的鑑定報告,因為不是法院的訴訟行為,原則上沒辦法走確定訴訟費用額程序取回;實務上多半只能主張這是因對方行為所生的損害,另外併入損害賠償請求,而法院准否見解並不一致。結論是:能等法院送鑑定就等,不要急著自費先做。

第四筆:雜費——省不掉,但抓得出來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實際上最常發生的是這幾項:

  • 調閱資料規費:戶政事務所戶籍謄本、地政事務所土地建物謄本、國稅局財產所得資料
  • 閱卷影印費:到法院聲請閱卷、複印卷宗
  • 郵資:寄送書狀、法院送達
  • 證人日費、旅費:傳喚證人到庭
  • 公證、認證費用:部分文書需要
  • 翻譯、通譯費用:涉外或需外語文件的案件

單筆金額都不高,一般案件全部加起來多半在數百元到數千元之間,但記得把收據留著——這些是可以列入訴訟費用計算書、向敗訴方請求的。

打完以後,這些錢最後誰付?

情形依據訴訟費用負擔
原告全部勝訴民訴法 78由被告負擔
原告全部敗訴民訴法 78由原告負擔
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民訴法 79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按比例分擔、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費用
成立訴訟上和解民訴法 84 I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但別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原告撤回起訴民訴法 83 I由原告負擔

要提醒的是,這裡講的「訴訟費用」不包含一、二審律師費(見上一段)。就算你全部勝訴,自己付給律師的錢也是自己吸收。

勝訴之後,別忘了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絕大多數判決主文只會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卻不會寫「多少錢」。少了金額,這句話沒辦法直接拿去強制執行。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由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做法是:判決確定後向第一審法院遞「民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附上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的計算書繕本,以及各項費用的單據(裁判費收據、鑑定費收據、規費收據、郵資單據)。法院裁定確定金額後,這份裁定就是執行名義,可以持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112 年 11 月 29 日施行的修正,還加了一項對勝訴方有利的規定:確定的訴訟費用額,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計法定利率(年息 5%)的利息,而不是舊法的送達翌日。對方拖得越久,要付的越多。

強制執行的實際流程、查財產與扣薪上限,可以參考:強制執行程序怎麼走?

什麼情況可以退錢?撤回、和解、調解各退三分之二

裁判費不是繳了就一定拿不回來。三種情況可以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1. 撤回起訴或撤回上訴(民事訴訟法第83條):於該審級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
  2. 成立訴訟上和解(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當事人得於和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
  3. 起訴後移付調解而成立(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
這三個月過了就真的退不回來,而且法院不會主動退——一定要自己遞狀聲請。很多當事人和解當下心情一鬆就忘了這件事,等想起來已經超過期限。標的金額大的案件,這一筆往往是好幾萬元。

還有一種常見情形:部分撤回。依實務見解,以原繳納裁判費總額減去仍繫屬部分應徵之裁判費,就這個差額按三分之二退還。

退還裁判費的三種情形:撤回起訴、訴訟上和解、移付調解成立,各退三分之二且需三個月內聲請
三種情形都退三分之二,也都卡三個月。

三種常見案件的總預算試算

以下以「第一審、委任律師一個審級」為前提,粗抓預算結構(裁判費依 1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推算)。注意這是預算比例的示意,實際金額仍須依個案報價:

三種案件的訴訟預算結構:借款、房屋漏水、醫療糾紛的裁判費、律師費、鑑定費、雜費比重對照
同樣是一審案件,預算結構差很多。
情境裁判費(一審)鑑定費雜費特別提醒
請求返還借款 80 萬元10,600 元通常不需要約 500~2,000 元對造若未必會爭執,可先評估聲請支付命令,規費僅 500 元
房屋漏水求償 30 萬元4,100 元需要,常為本案最大支出約 1,000~3,000 元鑑定費很可能高於裁判費,務必先問受託單位報價再決定要不要聲請
醫療糾紛求償 500 萬元60,000 元需要,醫療鑑定曠日費時且金額高約 2,000~5,000 元裁判費本身就是大筆支出,可評估是否聲請訴訟救助

如果確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聲請訴訟救助,經法院審查資力與勝訴之望後准許者,可暫免繳納裁判費;也可以同時評估是否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扶助資格。

常見問題

Q1. 訴訟費用包含律師費嗎?

第一、二審不包含,各自負擔。只有第三審律師酬金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 屬訴訟費用之一部,且金額由法院核定並設有上限。

Q2. 我沒錢繳裁判費怎麼辦?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聲請訴訟救助,由法院審查資力與勝訴之望;准許後暫免繳納,訴訟終結後再依判決結果處理。也可以同時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

Q3. 調解成立可以退裁判費嗎?

起訴後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可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 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三分之二。如果是起訴前的聲請調解,本來就只收較低的調解聲請費用,情況不同。

Q4. 對方賴著不付訴訟費用怎麼辦?

先向第一審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取得裁定,這份裁定就是執行名義,可持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查扣對方的存款、薪資或不動產。

Q5. 鑑定費可以要求對方先付嗎?

不行。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法院命聲請的一方預納;不預納,法院可以不進行鑑定。你能做的是在判決確定後,把這筆費用列入訴訟費用計算書向敗訴方請求。

Q6. 上訴二審要重繳一次裁判費嗎?

要。二審裁判費按上訴利益額另行計算,且加徵二分之一(相當於一審的 1.5 倍),由上訴人先繳。律師費也通常按審級另算。

先把預算算清楚,再決定要不要告

每個案件的預算結構都不一樣:有的案子裁判費是大宗,有的案子鑑定費才是。與其自己猜,不如在起訴前把訴訟標的金額、是否需要鑑定、打算打到幾審一次估清楚,再決定要走訴訟、還是先談和解或聲請調解。很多案子算完之後會發現:訴訟成本接近可能拿到的金額,那就不是法律問題,而是選擇問題。

想先估一下你的案件要花多少,可以直接詢問輕鬆問線上法務人員,會就你的案件情況說明預算結構並協助媒合律師。其他相關整理:裁判費徵收金額及計算方式、律師費用怎麼算、民事起訴狀怎麼寫、支付命令怎麼聲請。

※ 本文所列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現行規定推算,實際應徵金額以法院核定為準;律師費、鑑定費無公定價,僅為實務常見情形示意。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

Share the Post:

瀏 覽 更 多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