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帳戶會被判刑嗎?洗錢防制法第21、22條帳戶條款完整解析

交付帳戶會被判刑嗎?洗錢防制法第21、22條帳戶條款完整解析

本文最後更新:2026-08-22|輕鬆問法律諮詢

交付自己的金融帳戶給別人,一定會被判刑嗎?不一定。很多人以為 113 年洗錢防制法修正後「只要把帳戶給人就成立犯罪」,這是誤解。現行法的設計是先行政告誡,符合特定情形才有刑責

但這不代表交帳戶就安全——實務上真正把人頭帳戶當事人定罪的,往往不是這條,而是幫助詐欺罪與一般洗錢罪。本文把帳戶相關的兩條規定(現行第 21、22 條)與它們和幫助詐欺的關係一次講清楚。

一、先看結論:交付帳戶的後果分層

情形依據後果
無對價交付 1~2 個帳戶、初次第 22 條第 2 項行政告誡(不是刑事前科)+帳戶被限制或關閉
收取對價、或合計 3 個以上、或告誡後 5 年內再犯第 22 條第 3 項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大量收集他人帳戶(簿手)且具加重事由第 21 條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00 萬元以下罰金
被認定有幫助詐欺、洗錢的主觀犯意刑法 339 條、洗錢法第 19 條這才是實務上最常見、也最重的結果

二、113 年修法把條號全部重編了

洗錢防制法於 113 年 7 月 31 日全文修正公布、113 年 8 月 2 日施行(其中第 6 條、第 11 條延至 113 年 11 月 30 日),全法由 23 條擴充為 31 條,條號全面重編。網路上大量文章、甚至部分判決評釋仍沿用舊條號,查資料時請特別注意:

舊條號現行條號內容
第 2 條(三款)第 2 條(四款洗錢定義,新增第 4 款
第 14 條第 19 條一般洗錢罪
第 15 條第 20 條特殊洗錢罪
第 15 條之 1第 21 條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帳戶罪
第 15 條之 2第 22 條交付、提供帳戶(告誡+刑罰)
第 16 條第 23 條自首、自白減刑

一般洗錢罪的刑度也改了

舊第 14 條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 19 條改成兩個層級:

  • 洗錢金額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 億元以下罰金
  • 洗錢金額未達 1 億元: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5,000 萬元以下罰金

這個改變對一般人頭帳戶案件非常重要:大多數案件金額遠未達一億元,適用後段的最重本刑從 7 年降為 5 年,首次跨過了易科罰金的門檻(詳見本文四)。但同時最低度從「2 個月」提高到「6 個月」,罰金上限也從 500 萬暴增到 5,000 萬。

另一個少被注意到的變動:舊第 14 條第 3 項「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的封頂規定,現行法已經刪除。以往洗錢罪的宣告刑不能高於前置詐欺罪,現在沒有這個限制了。

三、第 22 條:交付、提供帳戶——先告誡,不是直接判刑

這是本文最需要澄清的一點。第 22 條第 1 項先設下禁止規定: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了之後,分成兩層:

第一層:行政告誡(第 2 項)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這是行政處分,不是刑事判決,不會留下刑事前科。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的,也只是再告誡一次。

第二層:刑事處罰(第 3 項)——需符合三款之一

  1. 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賣帳戶、收錢提供)
  2. 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3. 經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後,五年以內再犯

符合任一款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屬於第 1、2 款情形者,還要由警察機關併予裁處告誡(第 4 項)。

帳戶會被暖停、限制或直接關閉(第 5 項)

這是很多人實際感受最深的部分。違反第 1 項者,金融機構、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事業,對其已開立或欲開立的帳戶,於一定期間內暖停、限制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實務上就是俗稱的「全面管制」,造成薪轉、繳費、網路銀行全部停擺。

另外,第 7 項要求警政機關在做告誡處分時,如知悉當事人有社會救助需要,應通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因為讓出帳戶的人很多本身就處於經濟弱勢。

四、第 21 條:收集他人帳戶罪(俗稱簿手)

這條針對的是收帳戶的一方,不是交帳戶的人。重點是它不是只要收集就成罪,必須伴隨下列五款加重事由之一:

  1.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2.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3.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4. 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5. 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符合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00 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罰。實務上最常適用的是第 4 款(花錢收購帳戶)與第 2 款(網路發文收帳戶)。

五、重點:這兩條其實不是人頭帳戶案件的主戰場

第 21、22 條實務上被稱為「截堵性規定」——目的是在無法證明行為人有幫助詐欺或洗錢故意時,還能有一道防線。

反過來說:一旦檢察官能證明你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或至少預見帳戶可能被用於詐欺而不違背本意(未必故意),就會直接起訴幫助詐欺罪與幫助一般洗錢罪,而不是只適用第 22 條。這兩者的刑度差距很大。

所以人頭帳戶案件的攻防重心,從來都不在「我有沒有違反第 22 條」,而在「我當時到底知不知道」。求職被騙、貸款被騙、帳戶遭竄盜等情節,需要以具體證據(對話紀錄、求職廣告、報案紀錄)還原,才有機會獲得不起訴或無罪。

六、自白減刑:第 23 條(要件已收緊)

現行第 23 條第 3 項規定,犯第 19 至 22 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使檢警得以扣押全部洗錢財物或查獲其他正犯、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要特別注意兩件事:一是必須「偵查歷次審判中自白」,只在偵查中自白、或一審自白二審翻供,都不能減刑;二是還要加上「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早年「偵查審判中自白即可」的寬鬆規定已經不存在。

七、常見問題

Q:我把提款卡寄給對方但沒收錢,只有一個帳戶,會有前科嗎?
A:單就第 22 條而言,符合「無對價、未達三個、非告誡後再犯」者只會受行政告誡,不是刑事前科。但如果那個帳戶實際發生了詐欺入金、而檢察官認為你有未必故意,仍可能依幫助詐欺、幫助洗錢起訴。兩件事要分開看。

Q:讓家人或朋友用我的帳戶收錢也違法嗎?
A:第 22 條第 1 項但書明訂「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但「親友」需要是真實且可驗證的關係,網友、剛認識不久的人不在此列。

Q:帳戶被告誡、被管制了,能救濟嗎?
A:告誡是行政處分,可依法提起訴願。帳戶管制的解除則需依主管機關訂定之辦法辦理。具體程序可參考本站《告誡帳戶是什麼?告誡處分的限制、救濟與洗錢防制法規定》一文。

Q:洗錢罪現在可以易科罰金嗎?
A:舊法七年以下時完全不行;現行第 19 條後段(未達一億元)降為五年以下,門檻首次打開,但因法定最低度就是六個月,實務上必須先有減刑事由才有空間。詳見本站《洗錢罪初犯可能去關嗎》一文。

參考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第 1~4 項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本文所引法條為 115 年 8 月查詢之現行條文(113 年 7 月 31 日修正公布版)。個案認定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如您的帳戶已遭警示、告誡或已收到傳票,建議儘早尋求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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