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法院寄來的起訴狀,或是收到「請被告提出答辯狀,繕本逕送原告」的公文,多數人第一個反應是:這是什麼?我一定要寫嗎?寫錯會怎樣?
這篇把答辯狀從頭講到尾——它是什麼、法律上到底強不強制、什麼時候要提出、要寄給誰、必備欄位有哪些、自己寫還是請律師,以及答辯狀費用實際怎麼計算。
① 法律沒有規定被告「一定要」提出答辯狀,但不爭執的事實可能被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
② 民事的期限是收受訴狀後十日內,已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該期日五日前(第 267 條)。
③ 正本遞法院,繕本要自己直接寄給對造,不是法院幫你轉。
一、答辯狀是什麼?
訴訟進行中,不論民事、刑事或行政案件,法院原則上都要求當事人把要向法院請求或說明的事項寫成書狀。原因有兩個:一是慎重,所有主張都要有憑有據;二是開庭時間有限,法院不可能等當事人到庭「用說的」,那樣案件永遠審不完。
民事:收到起訴狀之後的正式回應
民事訴訟由原告提出起訴狀開始,向法院表明事情經過、請求事項與理由。法院收件後會把起訴狀送給被告,並要求被告在一定時間內提出答辯狀——白話說就是:原告這樣主張,被告你有沒有意見?有的話寫成書狀交給法院。
刑事:對犯罪指控的辯解
刑事案件的答辯狀,處理的是「被告目前以什麼罪名被偵辦、對這樣的指控有沒有要辯解的」。有的話一樣寫成書狀,提出於地檢署或法院。
「答辯」兩個字的意思
「答」是回應、「辯」是辯明。合起來就是針對他方的主張,逐項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並說明理由。這也是答辯狀最重要的寫作原則:對方講了幾點,你就要回應幾點,漏掉的那幾點,法律上的效果見下一段。
二、答辯狀一定要寫嗎?不寫的三個代價
嚴格來說,法律沒有強制被告一定要提出答辯狀。但「可以不寫」跟「不寫沒事」是兩件事。民事案件不提出答辯狀,可能付出三種代價:
- 不爭執的事實,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原告說你欠他 50 萬,你沒有表示爭執,法院就可能直接以此為判決基礎,原告連舉證都不必。
- 不到庭又沒提出書狀爭執,一樣準用。同條第 3 項規定,當事人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 1 項規定(但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人不去、狀也不寫,兩頭落空。
- 不到庭可能被一造辯論判決。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法院並得依職權為之。
刑事案件則沒有「不寫就視同自認」的問題(刑事採嚴格證明,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但實務上,在準備程序前把爭執點與有利事證整理成答辯狀提出,能讓法院及早掌握爭點,對後續調查證據的方向有實質影響。
三、答辯狀何時提出?

民事:十日內,或言詞辯論期日五日前
民事訴訟法第 267 條第 1 項:「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
同條第 3 項另規定再答辯的時程:對於他造書狀內容的再答辯,應於收受後五日內提出;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於該期日三日前為之。
刑事:偵查中隨時,審判中在準備程序前
刑事沒有像民事第 267 條那樣的固定日數。偵查中可以隨時具狀陳報,審判中則建議在準備程序期日之前提出,讓法院在整理爭點時就看得到你的主張。
四、答辯狀要寄給誰?
這是搜尋量很高、卻最常被誤解的一題。答案是兩邊都要:
- 正本遞給法院——寫明案號與承辦股別,可以臨櫃遞狀、郵寄,或依法院規定的線上遞狀方式。
- 繕本(影本)由你自己直接寄給對造,這就是公文上「繕本逕送原告」的意思。民事訴訟法第 267 條第 1 項寫得很清楚:「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
很多人以為交給法院、法院會幫忙轉給對方——民事案件不是這樣。漏寄繕本,輕則被法院命補正而拖延程序,重則對造主張未收到而影響你主張的時效。

五、答辯狀怎麼寫:必備欄位
格式與起訴狀相近,差別在於「訴之聲明」換成「答辯聲明」。
| 欄位 | 要寫什麼 |
|---|---|
| 狀頭 | 民事答辯狀/刑事答辯狀 |
| 案號、股別 | 照法院公文上抄,寫錯會分到別的案子 |
| 當事人 | 原告、被告的姓名與地址(依公文記載) |
| 答辯聲明 | 你希望法院怎麼判。最常見的是「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原告聲請假執行,可加「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
| 事實及理由 | 核心。逐項回應原告主張,明確表示承認或否認,並說明理由與依據 |
| 證物名稱及件數 | 被證一、被證二⋯⋯(被告提出的證據習慣以「被證」編號) |
| 具狀日期與簽名 | 具狀人簽名或蓋章 |
起訴狀的完整欄位說明與範例,見 訴狀怎麼寫?教你民事起訴狀怎麼寫。
六、答辯狀範例:可以直接照抄的骨架
下面這份骨架,每一欄都對應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當事人姓名住所、有無代理人、訴訟事件、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用之證據、附屬文件及其件數、法院、年月日。把括號裡的內容換成你的案子就能用。
民事答辯狀骨架(空白版)
民事答辯狀 案 號:○○○年度○字第○○○號 股 別:○股 被 告:(你的姓名) 住 址:(依法院公文記載) (有訴訟代理人或送達代收人者,一併記載姓名住址) 原 告:(對方姓名) 住 址:(依起訴狀記載) 為上列當事人間○○○事件,依法提出答辯事: 答辯聲明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一節,被告不爭執。 二、惟原告主張○○○部分與事實不符,理由如下: (一)……(你的說法) (二)……(依據哪一份證據,寫明被證編號) 三、綜上所述,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請依答辯聲明判決。 證物名稱及件數 被證一:○○○影本一份。 被證二:○○○影本一份。 此 致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具狀人:(簽名或蓋章)
答辯聲明第三項的「免為假執行」,只有在原告有聲請假執行時才需要寫,原告沒聲請就刪掉。
填好之後長什麼樣子:借款糾紛、被告主張已清償
同一件事用兩句帶過跟逐項回應,法院看到的東西完全不同。下面這份把「承認什麼、否認什麼、依據哪一份證據」分開寫清楚:
民事答辯狀範例(已填寫)
民事答辯狀 案 號:115年度訴字第1234號 股 別:良股 被 告:王大明 住 址:臺中市西區公益路100號5樓 原 告:李小華 住 址:臺中市北區三民路200號 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依法提出答辯事: 答辯聲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3年3月1日成立消費借貸關係、借款新臺幣50萬元一節,被告不爭執。 二、惟原告主張被告迄未清償,與事實不符。被告已於民國113年9月20日以匯款方式全額清償,有○○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可稽(被證一),匯款金額50萬元,收款帳戶即原告於起訴狀所載之帳戶。 三、原告雖提出借據為憑(原證一),惟借據僅能證明借貸關係之成立,不能證明債務未消滅。清償之事實既有匯款紀錄可證,原告之請求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請依答辯聲明判決。 證物名稱及件數 被證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一份。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 115 年 ○ 月 ○ 日 具狀人:王大明 (簽名或蓋章)
刑事答辯狀骨架
刑事沒有民訴第 267 條那樣的固定日數,格式也比民事簡單,重點在於「否認還是坦承」要一開始就講清楚:
刑事答辯狀骨架(空白版)
刑事答辯狀 案 號:○○○年度○字第○○○號 股 別:○股 被 告:(你的姓名) 住 址:(依公文記載) 為被訴○○○案件,依法提出答辯事: 答辯要旨 一、被告否認犯罪。(如認罪則寫:被告坦承犯行,請求從輕量刑。) 二、聲請調查證據如后。 事實及理由 一、(就起訴書或告訴意旨逐點回應,寫明哪一點與事實不符) 二、(有利於己的事證:不在場證明、對話紀錄、監視器畫面、證人) 三、(如坦承犯行,寫量刑事由:初犯、犯後態度、已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家庭與工作狀況) 證據清單 一、○○○影本一份。 二、聲請向○○調取○○○(待證事實:○○○)。 此 致 臺灣○○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鑒 (偵查中則為:臺灣○○地方檢察署 公鑒) 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具狀人:(簽名或蓋章)
照抄的時候最常出錯的五件事
- 案號、股別抄錯。照法院公文一個字一個字對,抄錯會被分到別的案子,等於沒交。
- 只寫「原告主張均不實在」。沒有逐項回應等於沒答辯,沒被爭執到的部分可能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 1 項)。
- 忘記把繕本寄給對造。正本給法院、繕本你自己寄,不是法院幫你轉(第 267 條第 1 項)。
- 證物沒編號、也沒對應到理由。附了一疊影本卻不說哪一份證明哪一點,法院不會替你連連看。被證一、被證二編好,在理由裡直接引用。
- 寫完沒簽名蓋章、沒寫日期。這兩項是法定記載事項,缺了會被命補正,白白多花一週。
七、答辯狀費用怎麼算?
答辯狀費用通常以單份狀紙計價。律師必須先看過全部案件資料、與當事人面談了解案情經過,才有辦法撰寫,因此多半是看完資料、談過之後才報一個確切金額,而不是先開價。
一個案件不會只有一份答辯狀
這是最容易低估的地方。原告或檢察官收到你的答辯狀後,可能再具狀回應;法院又會把那份書狀送給你,再問你有沒有意見——於是又是一份答辯狀。書狀往返兩、三輪是常態,如果每一份都請律師撰寫,費用就不是一份的金額。
單獨撰狀不包含其他事項
如果只委託律師代寫答辯狀,開庭、閱卷、出席調解、現場勘驗都不包含在內,這些需要律師協助時會另外計費。零零總總加起來可能相當可觀,所以律師通常會就整個案件做一個整體報價,例如民事一審 6 萬元,包含該審級所有必要行為(書狀、開庭、協調等)。
只委託撰狀,之後可以免費問嗎?
這部分每位律師做法不同。簡單問題有些律師會直接回答,但需要看資料、深度面談就通常會另外計費,建議委任前先確認清楚。各種計價方式與收費行情,整理在 律師費用;全案委任、單獨撰狀與陪同三者的範圍差別,見 請律師的費用包含哪些。
八、自己寫還是請律師寫?
答辯狀可以自己寫,法律沒有規定必須由律師撰寫。判斷標準建議放在爭點的法律難度,而不是金額大小:
- 事實單純、只是要否認(例如「這筆錢我已經還了,有匯款紀錄」)——自己寫通常可行。
- 涉及法律關係認定(消滅時效、契約定性、有無過失比例)——建議由律師撰寫,因為寫錯的是「主張的方向」,事後很難補救。
- 刑事案件——答辯內容會成為日後認定的基礎,尤其在偵查階段,建議先諮詢再具狀。
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能幫到什麼
法院設有訴訟輔導科,但它只處理程序上的問題:狀紙要去哪裡遞、開庭不能到怎麼請假、提供制式表格等。至於「我的案件該怎麼答辯」「請求權基礎是什麼」「有沒有勝訴機會」這些涉及個案實體判斷的問題,訴訟輔導科不會、也不能回答。
九、原告收到答辯狀之後會發生什麼?
答辯狀送出去不是終點,而是書狀往返的開始。一般流程是:法院將你的答辯狀送達原告 → 原告可具狀再回應(準備書狀)→ 法院送達給你 → 你可再答辯。等到雙方爭點大致固定,法院才會進入言詞辯論或調查證據。
所以收到對方的回應書狀時,再答辯的期限是收受後五日內(民訴第 267 條第 3 項),已定期日者至遲期日三日前。這個期限比第一次答辯短很多,很容易錯過。
十、常見問題
Q1. 答辯狀有範本可以抄嗎?
有。上面第六段就是可以直接照抄的骨架與兩個填好的範例;司法院與各地方法院網站也提供制式書狀可以下載(司法院的民事答辯狀範例,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第 266 條第 2 項)。但要有心理準備:範本解決的是「格式」,真正決定勝敗的是事實及理由那一段怎麼寫,那一段沒有範本可抄。
Q2. 答辯狀可以自己寫嗎?
可以,法律沒有規定必須委任律師。重點是要逐項回應原告的主張,明確表示承認或否認;含糊帶過或整段不提,才是真正的風險。
Q3. 逾期才提出,還有效嗎?
法院原則上仍會收,但可能發生失權效果或被認為意圖延滯訴訟。而且在你逾期期間,若已進行言詞辯論而你未爭執,視同自認的風險已經發生。能準時就準時。
Q4. 刑事答辯狀什麼時候提出?
沒有固定日數。偵查中可隨時具狀,審判中建議在準備程序期日前提出,讓法院整理爭點時就看得到你的主張。
Q5. 答辯狀一定要附證據嗎?
不是必須,但強烈建議。空口否認的說服力有限;有對話紀錄、匯款單、契約就一併以「被證一、被證二」編號附上,並在事實理由中指明哪一項證據對應哪一點主張。
Q6. 一個案件要寫幾份答辯狀?
沒有上限。書狀往返兩、三輪很常見,複雜案件更多。這也是評估答辯狀費用時要先想清楚的事——單份報價乘以份數,可能比整案委任還高。
想委託律師撰寫答辯狀但不確定怎麼收費,可以直接詢問輕鬆問線上法務人員,會針對你的案件給一個確切的金額報價。
※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個案結果因事實與證據而異,請以律師就您的具體情況所提供的建議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