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到戒癮治療緩起訴(實務俗稱「緩護療」)之後,下一個問題馬上就來了:接下來到底要做什麼?要跑多久?要花多少錢?
這篇把完整流程從採尿那一天一路寫到結案,包含療程實際內容、回診與尿篩頻率、費用與補助、以及哪些行為會直接被撤銷。想先搞懂自己能不能申請、要怎麼向檢察官爭取,請看《戒癮治療完整說明:誰適用、怎麼聲請》。
• 療程長度:單次最長連續一年(辦法§9);緩起訴期間另為 1~3 年(刑訴§253-1),兩者不同
• 費用:原則自費,不走健保(辦法§15),但有中央與地方補助方案
• 中央補助上限:18 歲以上每人每年度 3 萬 5 千元,由醫院代為申請
• 最容易踩到的地雷:替代治療無故未服藥連續八日以上、未依時就診逾三次、採尿一次陽性
一、完整流程:從採尿到結案
先把整個流程走一遍。每一步的時間點都有意義,尤其是前三步——那是唯一還能改變走向的階段。

| 階段 | 發生什麼事 | 你要做什麼 |
|---|---|---|
| 1. 查獲、採尿 | 送驗,報告通常約 20 天內出來 | 黃金期。這段時間就要開始準備爭取戒癮治療 |
| 2. 地檢署通知到案 | 檢察官訊問,決定走哪一條路 | 具狀書面請求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附在職、家庭與就醫資料 |
| 3. 徵詢醫療機構意見 | 依毒品條例§24 III,檢察官處分前應先徵詢醫療機構 | 配合醫療評估,評估結果直接影響檢察官裁量 |
| 4. 緩起訴處分 | 載明緩起訴期間、應遵守事項、指定治療機構 | 仔細看完應遵守事項,這張紙就是之後會不會被撤銷的依據 |
| 5. 到醫院初診 | 精神科評估、首次驗尿,訂出療程表 | 很多地檢以初診日起算療程,別拖 |
| 6. 療程期間 | 定期回診、服藥或心理治療、不定期尿篩;觀護人另行報到 | 準時出席。缺席次數有明文上限(見下方) |
| 7. 期程屆滿前 15 日內 | 治療機構進行最後一次毒品檢驗(辦法§13) | 這一次陽性就視為未完成治療 |
| 8. 屆滿後 15 日內 | 醫院將是否完成治療併同檢驗結果通知檢察機關 | 等待;若有爭議可透過律師陳報 |
| 9. 緩起訴期滿 | 未經撤銷即不再追訴(刑訴§260) | 注意:療程結束不等於緩起訴期滿,還要跑完剩下的緩起訴期間 |
二、療程實際上在做什麼?
依「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 5 條,戒癮治療包含五款,得單獨或合併為之:
- 藥物治療
- 心理治療
- 復健治療
- 毒品檢驗
- 其他可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預防復發能力之措施
兩個值得注意的點:第一,110 年 4 月 29 日修正後,「毒品檢驗」本身就是法定的治療內容之一,不是額外的監控手段。第二,依辦法第 6 條,執行方式是門診或其他非拘束人身自由之方式,必要時才住院。這正是它與觀察勒戒最大的差別。
一級毒品(海洛因等鴉片類):走替代治療
| 藥物 | 服用方式 | 對生活的影響 |
|---|---|---|
| 美沙冬 (口服液) | 每日到院服用一次,院內監督服下,不可帶回 | 衝擊最大。各院給藥時段不同且多為全年無休,需配合上下班時間安排 |
| 丁基原啡因 (舌下錠) | 導入期需每日到院;穩定後經醫師評估可帶回 | 作用時間較長,穩定後可降低到院頻率,對上班族負擔較小 |
回診頻率依各地檢與醫院規劃而異。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公告的一級毒品說明事項為例:醫院療程自初診日起算一年,第一個月每週一次,第二至第十二個月每月一次。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類):沒有替代藥物
這一點必須講清楚:安非他命類成癮目前沒有核准的替代藥物。衛福部新聞稿明文指出,目前僅鴉片類藥癮有有效的替代治療藥物。因此二級毒品的療程以心理社會處遇為主:
- 精神科門診評估與定期會談
- 個別心理治療(高雄地檢公告:每次 50 分鐘)
- 戒癮團體治療
- 家族治療(每次 50 分鐘)
- 定期尿液篩檢
- 必要時精神科住院治療
同樣以高雄地檢署公告為例,二級毒品的醫院療程原則自初診日起算 7 個月,初診後第 2 至第 7 個月每月門診一次,惟實際療程仍以檢察官諭知為主。衛福部另訂有「二級毒品使用者臨床治療參考指引」供醫療端遵循。
三、要跑多久?兩個期間要分開看
| 期間 | 長度 | 依據 |
|---|---|---|
| 戒癮治療期程 | 單次最長以連續一年為限 |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9 |
| 緩起訴期間 | 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自處分確定日起算 | 刑事訴訟法 §253-1 |
辦法沒有規定緩起訴期間要定多久,由檢察官裁量,只要能把療程包進去就行。實務上常見的兩種搭配:
- 臺北地檢署:緩起訴 2 年⊕連續 1 年戒癮治療(一、二級皆然)
- 高雄地檢署二級毒品:緩起訴 1 年⊕醫院療程 7 個月(自初診日起算)
辦法第 13 條的標準是「被告完成治療機構所規劃之各項戒癮治療內容」。也就是說,法規並沒有訂出全國統一的「回診幾次」或「尿檢陰性幾次」——標準來自你那家醫院的療程規劃。網路上流傳的次數都是個別醫院的表,不是法定門檻。辦法唯一明定的檢驗要求是:治療機構應於期程屆滿日前 15 日內進行毒品檢驗,並於屆滿日後 15 日內將結果通知檢察機關。
四、費用:原則自費,但有補助

中央補助:衛福部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
這是實際能拉低自負額的主力。衛生福利部每年函頒「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重點如下:
- 補助上限:18 歲以上每人每年度 3 萬 5 千元;未滿 18 歲 4 萬元。
- 適用對象明文包含基於司法裁定、命令(如禁戒、緩起訴或緩刑附命戒癮治療)者——緩護療個案可適用。
- 由指定醫療機構代為申請,個案不必自行送件。就診時主動問醫院社工或個管師。
- 須符合本國健保投保資格。
方案訂有各項目的補助基準,可以用來推估自負規模:
| 項目 | 補助基準 |
|---|---|
| 美沙冬藥品費 | 全額補助 |
| 維持治療給藥服務費 | 35 元/次 |
| 丁基原啡因藥品費 | 依劑量與留置天數分級補助 |
| 門診診察費 | 405 元/次 |
| 個別心理治療(18 歲以上) | 1,600 元/次 |
| 團體心理治療 | 420 元/次/人 |
| 尿液毒物檢驗 | 300 元/次或 250 元/項 |
地方補助(可與中央方案並行)
各縣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或衛生局另有在地方案,例如:
- 臺北市:衛生局「戒癮醫療補助」,每人上限每年 1 萬 5 千元,項目含精神科評估、心理治療、尿液毒物篩檢與藥品費。
- 臺南市:設籍滿半年且具經濟清寒身分者,補助部分門診、調劑、檢驗等費用(金額未公告)。
真的繳不出來怎麼辦?辦法第 15 條只寫「除經公私立機構補助減免外」,並沒有訂出「無資力即可全免」的法定機制。實際可走的是:向治療醫院的社工室詢問中央與地方補助、洽詢當地毒品危害防制中心(0800-770-885)。費用問題應該在初診前就問清楚,不要拖到繳不出來而缺診。
還有一筆常被忘記的:緩起訴處分金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2 第 1 項,「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與「完成戒癮治療」是並列的各款,可以同時諭知(二者均需得被告同意)。實務上部分地檢署確實會一併命繳,且將未繳納列為撤銷事由之一。金額由檢察官個案裁量,沒有官方行情表。
另要注意刑訴第 253 條之 3 第 2 項:緩起訴被撤銷時,被告已履行的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已繳的處分金、已花的治療費,都拿不回來。
五、哪些行為會被撤銷?有明文次數
這是全文最需要記住的一節。辦法第 11 條列了五款情形,視為未完成戒癮治療,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 情形 | 明文門檻 |
|---|---|
| 替代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藥物治療 | 連續八日以上 |
| 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指定之治療 | 逾三次 |
| 對觀護人、治療機構人員或執行人員施強暴、脅迫、恐嚇 | 一次即可 |
| 緩起訴期間經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採尿送驗呈毒品陽性反應 | 一次即可 |
| 期程屆滿日前 15 日內之毒品檢驗呈陽性 | 一次即可 |
除了辦法的五款,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 第 1 項另規定三種撤銷事由: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經提起公訴、緩起訴前故意犯他罪而於緩起訴期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違背應遵守事項。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4 條第 2 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繼續偵查或起訴」。結果是起訴,不是回頭送觀察勒戒。而且依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096 號等見解,已完成或被撤銷的戒癮治療都不等同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不能拿來重新起算三年。
六、完成之後,會不會留下紀錄?
這題很多文章回答得太籠統。正確的答案要分兩層:
| 問題 | 答案 | 依據 |
|---|---|---|
| 良民證上會顯示嗎? | 不會 |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3 只記載「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緩起訴是檢察官的處分,不在範圍內 |
| 會有有罪判決嗎? | 不會 |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非有法定事由不得再行起訴(刑訴 §260) |
| 算不算「前科」? | 個資法上算 |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4 VI 將「經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判決有罪確定、執行之紀錄」定義為犯罪前科 |
七、三年內再犯就只能被起訴?不是
這是實務上影響最大、卻被誤傳最廣的一點。很多文章寫「戒癮治療只限初犯或三年後再犯」——但法條不是這樣寫的。
「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不適用之。」
關鍵在於它同時提到了兩條:
- 第 20 條第 1 項(聲請觀察勒戒)——這是初犯與「三年後再犯」那一軌
- 第 23 條第 2 項(三年內再犯「應依法追訴」)——這正是三年內再犯那一軌
檢察官若先作出附條件緩起訴處分,這兩道程序一起被排除。也就是說,第 23 條第 2 項的「應依法追訴」義務並不發生。若立法者只打算把這條路給初犯,第 24 條第 1 項只需提第 20 條第 1 項即可,沒有理由把第 23 條第 2 項寫進去。
實務上也是如此。法務部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的辦理情形中明白表示:「檢察官對於多次施用毒品者亦得為附條件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正係本部目前在推廣及執行的政策」。而現行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實施對象是「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者」,同樣沒有任何初犯或犯次限制;該條第 2 項的三款排除事由全部與「另案在身」有關,也不涉及犯次。
但要談實:這是檢察官的裁量權,不是被告的權利,實務上核准難度確實高於初犯,檢察官會看再犯原因、前次處遇成效與有無其他案件。正因為難,更需要在偵查初期就具狀爭取。
常見問題 FAQ
Q1. 戒癮治療一共要花多少錢?
沒有全國統一價。費用依辦法第 15 條原則自費,實際金額依治療醫院的自費收費標準、療程長度與項目而定。真正可以拿來估算的是衛福部補助方案的基準(門診診察費 405 元/次、個別心理治療 1,600 元/次、尿液毒物檢驗 300 元/次等),並搭配 18 歲以上每年度 3 萬 5 千元的補助上限來看。建議初診前直接向指定醫院確認。
Q2. 療程要跑一年,工作會不會受影響?
依辦法第 6 條,戒癮治療以門診或其他非拘束人身自由的方式執行,可以正常上班。衝擊最大的是一級毒品的美沙冬治療,需每日到院服藥;丁基原啡因舌下錠穩定後經醫師評估可帶回,彈性較大。二級毒品以門診會談與心理治療為主,穩定後常為每月一次。
Q3. 治療期間又碰一次,一定會被撤銷嗎?
風險極高。辦法第 11 條第 4 款寫的是緩起訴期間經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採尿呈陽性反應,即視為未完成治療、得撤銷緩起訴。注意是「得」不是「應」,檢察官仍有裁量空間,但不能抱俥幸。一旦被撤銷,依毒品條例§24 II 是繼續偵查或起訴,不是改送觀察勒戒。
Q4. 治療醫院可以自己選嗎?到哪裡查?
依辦法第 7 條,治療機構需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的資格,不是任何診所都可以。衛福部心理健康司公告有「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指定機構名單」(含美沙冬給藥點)及互動地圖,可依居住地查詢。實際指定哪一家以緩起訴處分書載明為準。
Q5. 已經被裁定觀察勒戒了,還能改戒癮治療嗎?
困難很多。第 24 條第 1 項的設計是檢察官「先」為附條件緩起訴時,才排除觀察勒戒與追訴程序;一旦已聲請、已裁定,可操作空間就小很多。這也是為什麼採尿後到裁定前的那段時間如此關鍵。若裁定已下,可考慮在 10 日內提起抗告並另狀聲請停止執行,詳見本站《觀察勒戒》一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