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毒品與販賣毒品差異

轉讓毒品 & 販賣毒品

販賣毒品 與 轉讓毒品 有時候在事實認定上處於模糊界線,但是在刑度上卻是天差地別,以一級毒品為例,販賣的刑責是「死刑或無期徒刑」;而轉讓的刑責則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如何區別二者,就是在毒品案件辯護策略中最重要的一點。

◉  轉讓毒品 :指行為人非基於營利之意思,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或無償將毒品移轉予他人。
◉  販賣毒品 :行為人起初已有營利意思,並著手實行販毒,縱然行為人最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出,仍應論 販賣毒品 罪,而非 轉讓毒品 罪。但我國法院大多認為, 販賣毒品 只要有「營利」的意圖,實際上有沒有獲利法院並不在乎。
◉  代購 、合資分攤算不算販賣呢?我國也有少數判決願意去處理代購、合資或轉交的毒品案例。這一些判決認為,如果不具有營利意圖,收原價或低價以後轉交,是「有償轉讓」(有收錢再轉交毒品)不算販賣;如果不具有營利意圖,而代購、合資再轉交毒品,那也不算販賣。

因此,如何主張沒有營利的意圖,而使法官採信,只判你比較輕的「轉讓」,就是此類毒品案件的辯護重點,處理毒品案件經驗豐富的律師,才知道怎樣的說詞及提出怎樣的事證較容易讓法官採信,因此在選擇律師上更需謹慎。

參考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 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