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獲得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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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販賣毒品 成功案例 】販賣毒品獲得緩刑

標籤: 販賣毒品 、 毒品交易

  • 委託人:葉小姐
  • 地點:新北
  • 案件類型: 販賣毒品
  • 本案結果: 獲判緩刑

本案事實經過:

葉小姐為大三學生,有一個已出社會的男友,某日男友缺錢花用,葉小姐也只是在學學生沒有多餘收入,男友便提議來販賣所謂的「毒咖啡」,約定由葉小姐在通訊軟體wechat上面發布訊息,再由男友前往交貨取款。某日員警看到此訊息,佯稱要購買毒咖啡,待葉小姐男友前往交貨時一舉逮捕,而葉小姐也因此被查獲,後來案件也被檢察官依運輸毒品罪起訴,葉小姐只是個大學生也沒有任何前科,案發後深怕因此事葬送大好的前途,因此來電法律諮詢,尋求專業毒品律師協助。

 輕鬆問律師團隊訴訟策略—全力爭取緩刑機會

本案「毒咖啡」為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本案是由警察佯裝顧客假意購買,待葉小姐男友出面時再將其逮捕,因此只是算販賣三級毒品「未遂」,依法可以減輕。又兩人在律師協助下,供出毒品上游販賣者,使警方查獲上游,依法又可再次減輕。再加上葉小姐本身沒有任何犯罪前科,僅是大學在學學生,事發後葉小姐父母聽從律師建議,均向法院表達會加強督促葉小姐學業與在家生活作息等,杜絕葉小姐再犯可能。

販賣毒品 法律諮詢結果:

葉小姐在輕鬆問專業律師團隊的協助下,成功爭取到緩刑的機會,才大學生的她,只要在緩刑期間不要故意犯罪,緩刑期滿就不會留下犯罪前科,可以好好重新之後的人生!

販賣毒品 相關法條: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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