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不還可以走的四條路

借錢不還怎麼告?四條路怎麼選、要準備什麼證據

本文最後更新:2026-09-17|輕鬆問法律諮詢

錢借出去要不回來,很多人卡在同一個地方:不知道該走哪一條路,也不確定自己手上的東西算不算證據。其實這兩件事有標準答案——證據要證明的只有兩件事,而法律途徑總共只有四條。

這篇把四條路的適用條件、費用與風險一次攤開,並說明最容易出事的舉證問題。如果你還在猶豫要不要自己去要錢,先看討債的合法方式;拿到執行名義之後的程序在強制執行流程圖

四條路怎麼選先問三件事:有沒有本票?金額多少?對方會不會爭執?本票裁定手上有本票非訟程序,最快注意:無既判力,對方可另訴支付命令預期對方不爭執規費 500 元注意:20 日內異議即失效小額訴訟10 萬元以下裁判費 1,500 元注意:上訴限於判決違背法令簡易或通常訴訟10 萬元以上依金額計算裁判費注意:時間最長,但效力最完整四條路都只是取得執行名義;拿到之後還要另外聲請強制執行

一、動手之前先確認三件事

確認什麼怎麼判斷
時效過了沒借款請求權 15 年(民法 §125),利息 5 年(§126)。對方還過一部分或寫過還款計畫,時效會重新起算
證據夠不夠要同時證明「借貸的合意」與「金錢的交付」,只有一個會很辛苦(見下一節)
對方有沒有財產贏了但執行不到,等於只換到一張債權憑證。有脫產疑慮就要先考慮假扣押

另外,如果借款當初沒有約定還款日期,依民法第 478 條要先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催告,催告期滿才進入遲延。這一步用存證信函做最省事。

二、最關鍵的一關:你要證明的是兩件事

民法上的消費借貸是要物契約——光有借貸的約定還不夠,錢必須實際交付,契約才成立。所以在法庭上,你要同時證明:

  • 借貸的合意:雙方說好這是「借」,不是給、不是還舊債、不是投資。
  • 金錢的交付:錢確實從你這邊到了對方那邊。

多數敗訴的案件不是輸在對方賴皮,而是輸在只有其中一半:

你手上有的證得出什麼風險
只有匯款紀錄交付對方可主張那是贈與、還款、投資款
只有對話紀錄合意對方可主張「後來沒拿到」「只是談談沒有借成」
只有借據、沒有金流合意現金交付最難證明,對方否認收到就陷入僵局
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兩者都有這是最穩的組合,通常足夠
借據+匯款紀錄兩者都有同上,並且借據可直接載明利息與還款日

如果只有匯款紀錄,現在還能補救。
試著用訊息把事情講回來:「上次借你的 30 萬,你打算什麼時候還?」只要對方回覆的內容承認了借貸關係(哪怕只是「我再想辦法」「下個月先還五萬」),那段對話就補上了「合意」這一塊,而且同時構成時效中斷的「承認」。反過來說,如果你打電話去談,記得你自己是對話的一方,錄音是合法的

三、四條路怎麼選

途徑什麼情況適合費用要注意
本票裁定手上有對方簽發的本票依金額計,10 萬元以下 750 元起法院只做形式審查,對方仍可另訴爭執
支付命令證據明確、預期對方不會爭執500 元對方 20 日內提出異議就失效,轉為起訴
小額訴訟金額 10 萬元以下裁判費 1,500 元上訴限於判決違背法令
簡易或通常訴訟金額 10 萬元以上依金額計算時間最長,但判決效力最完整

本票裁定:最快,但不是最穩

如果對方當初有簽本票,這是最省時間的一條路——它是非訟程序,法院只審查本票形式上是否合法,不會去問借款到底存不存在。缺點也在這裡:因為沒有實體審查,本票裁定沒有既判力,對方可以另外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聲請流程與必要記載事項請看本票裁定怎麼聲請

支付命令:500 元,但有一個 20 天的變數

費用最低,程序也最簡單。風險是對方收到後20 日內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失效,程序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等於繞了一圈回到訴訟。

另外要知道,104 年修法之後,確定的支付命令不再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它只是「執行名義」(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第 1 項)。債務人主張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時,還可以依同條第 3 項供擔保聲請停止執行。所以支付命令適合的是「對方大概不會爭」的案件,不適合已經撕破臉的案件。詳細說明在支付命令怎麼聲請

小額訴訟:10 萬元以下的快速通道

訴訟標的金額在 10 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裁判費 1,500 元,程序簡化、通常一次開庭就能結束,而且法官可以斟酌情形定分期給付。要注意的是上訴受限:只能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簡易或通常訴訟:金額大就只能走這條

10 萬元以上未達 50 萬元適用簡易程序,50 萬元以上走通常程序。時間最長,但判決有既判力,一次解決。

另外提醒:財產權爭議在 50 萬元以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屬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的事件,法院通常會先安排調解。調解成立的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其實是很值得把握的一關。

四、起訴前的兩個動作

催告:存證信函

作用有三個:起算遲延責任、留下請求的證據、中斷時效。但要注意民法第 130 條——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時效視為不中斷。所以存證信函不能當成無限期的拖延工具。

假扣押:擔心對方脫產時

依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為保全金錢請求的強制執行,可以聲請假扣押。要釋明請求與假扣押的原因,法院通常會命提供擔保(實務上常見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

值不值得做,看兩件事:對方名下有沒有值得保全的財產,以及你有沒有周轉擔保金的能力。如果對方正在賣房、辦理移轉,這一步往往比訴訟本身更關鍵。

五、要花多少錢

項目金額
聲請支付命令500 元
民事第一審裁判費10 萬元以下 1,500 元;逾 10 萬至 100 萬元部分每萬元 130 元
強制執行費執行標的金額未滿 5,000 元免徵;5,000 元以上每百元 8 角(千分之八)
存證信函依張數計費,一般在百元上下

換算幾個常見金額的第一審裁判費:請求 20 萬元約 2,800 元、50 萬元約 6,700 元、100 萬元約 13,200 元。裁判費由起訴的一方先繳,最後原則上由敗訴的一方負擔(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更完整的試算可以用裁判費試算器

六、對方借錢不還,算詐欺嗎?

這是諮詢時最常被問的問題,答案通常是不算

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的要件是「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而且行為人在取得財物的當下就必須有不法所有的意圖。單純「借的時候想還、後來還不出來」屬於債務不履行,是民事問題,不會因為金額大或拖得久就變成犯罪。

什麼情況才可能成立?大致是這幾種:借款時就已經債台高築卻謊稱有穩定收入、拿假的擔保品或假的還款來源騙取信任、用假身分借款、或者借到錢的當下就已經計畫捲款消失。這些的共同點是「詐術」在借款當時就存在

不建議「先告詐欺看看」。
案件經不起檢驗而被不起訴,不但浪費時間,還可能被對方反告誣告(刑法第 169 條)。真正該做的是把民事證據整理好、選對程序,把力氣花在能拿回錢的地方。如果確實有詐術的跡象,應該在提告前把相關證據(例如對方當時的說詞、財務狀況)一併整理,並先諮詢律師評估。

七、判決之後才是真正的重點

拿到勝訴判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或本票裁定,只是取得「執行名義」。錢要拿回來還要另外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可以執行的標的包括不動產、車輛、存款、薪資等。

薪資的部分有上限:依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1 第 2 項,對於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的繼續性報酬債權發扣押命令,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的三分之一。另外依第 122 條,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不得執行,實務上以當地最近一年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 倍計算。

如果查下來確實沒有財產,法院會發給債權憑證(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日後發現對方有財產可以再聲請執行,而且每次聲請都會中斷時效。完整流程請看強制執行流程圖

八、常見問題

借出去的是現金,沒有匯款紀錄,還有機會嗎?

有,但要靠其他證據補。例如當時的提款紀錄(時間與金額能對上)、在場的見證人、事後對方承認的訊息或錄音。最有效的補救仍然是設法讓對方在對話中承認這筆借款。

借給朋友的錢沒寫借據,可以直接聲請支付命令嗎?

可以聲請,法院不會事先審查證據。但如果對方在 20 日內提出異議,程序就轉為訴訟,到時候還是要回到舉證這一關。所以聲請前仍然要先評估證據夠不夠。

對方人在國外,可以告嗎?

可以,但送達會比較慢,要透過外交或司法互助途徑。如果對方在國內仍有戶籍與財產,實務上多半仍向國內法院起訴並直接對國內財產執行。

要請律師嗎?

小額訴訟與支付命令多數人可以自己處理,法院也有書狀範例。金額較大、對方有律師、或牽涉本票與擔保爭議時,建議至少先做一次諮詢,把程序選擇與證據清單確定下來,之後要不要委任再決定。

可以連利息一起請求嗎?

可以。有約定利息依約定,但超過週年 16% 的部分依民法第 205 條無效;沒有約定的,自遲延時起可請求法定利率週年 5% 的遲延利息(民法 §203、§233)。起訴時記得把利息一併列入聲明。

支付命令和本票裁定,哪一個比較好?

手上有本票就用本票裁定,因為不受 20 日異議的影響,而且程序快。沒有本票才考慮支付命令。兩者共同的弱點是都沒有既判力,對方仍可另訴爭執——差別在於誰要先動作。

小結

借錢不還要處理得好,順序是:先確認時效沒過 → 把「合意」與「交付」兩塊證據補齊 → 依金額與對方態度選程序 → 有脫產疑慮先假扣押 → 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執行。

最常被跳過、也最致命的是第二步。在寄出存證信函或聲請支付命令之前,先花十分鐘把手上的對話與金流攤開來看一次,確認兩塊都有——這一步做完,後面的路會順很多。

※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個案結果因事實與證據而異,法令與各機關公告亦可能異動,請以律師就您的具體情況所提供的建議及現行法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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