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封面:更生債務上限 1,200 萬元、方案原則六年、向法院聲請徵收聲請費 1,000 元

卡債還不起怎麼辦?更生、清算與前置協商的完整流程

債務還不動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是第三條路。本文說明適用對象、前置協商與前置調解、更生的 1,200 萬元門檻與六年期間、清算後的免責與復權,以及最常見的五個誤會。
本文最後更新:2026-10-29|輕鬆問法律諮詢

債務壓到還不動的時候,很多人以為只剩下兩條路:硬撐,或是躲。其實還有第三條——消債條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它是一部讓「誠實但不幸」的債務人,透過法院重新安排或一次了結債務的法律,分成更生與清算兩種程序。這篇文章會說明:什麼人可以用、三條路怎麼選、更生要還多久、清算之後剩下的債能不能一筆勾銷、要去哪個法院聲請、要花多少錢,以及最常見的五個誤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封面:更生債務上限 1,200 萬元、方案原則六年、向法院聲請徵收聲請費 1,000 元

什麼情況該考慮消債條例?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 條,可以使用這部法律的前提是「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白話講,就是以現在的收入和財產,照原本的條件還下去已經還不完,或快要還不完了。

適用對象則規定在第 2 條: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的自然人。所謂小規模營業,是指營業額平均每月在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所以它是給個人用的,公司行號不適用。

不必等到被查封才動。條文寫的是「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也就是還沒真的違約也可以聲請。拖到被強制執行、薪水被扣,可運用的空間反而變小。(延伸閱讀:強制執行流程圖:六個階段、執行名義、查財產與扣薪上限)

三條路的差別:前置協商、更生、清算

這三個名詞常被混在一起講,但它們是先後關係加上兩種結局,不是三個平行選項。

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消債條例第 3 條第一步: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對金融機構有債務者必經|第 151 條第 1 項協商成立依協商方案按月清償,程序結束不成立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更生:分期還,還完免餘債債務上限 1,200 萬元清算:財產變價分配再由法院裁定免責與否

消債條例的三條路是先後關係:協商不成,才進到更生或清算。

項目更生清算
適合誰扣掉必要支出後,每月還有餘力收入不敷必要支出,或無工作收入
債務上限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本金加利息未逾 1,200 萬元條文未設此一金額上限
怎麼進行提出更生方案,分期清償財產變價後分配給債權人
結局履行完畢,其餘債務免除由法院另行裁定免責或不免責

第一步: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

依第 151 條第 1 項,債務人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的,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前,必須先做下面其中一件事:

  •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
  • 向住居所地的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這一關不能跳過。協商或調解成立,就依方案按月清償,程序到此結束;談不成,才取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的資格。選調解的好處是由第三方主持,而且調解委員會就在公所,門檻低;選協商則是直接對最大債權銀行談。

協商還是調解,差在哪裡

兩條路的法律效果一樣,都是走完才能進入下一步,差別在主持的人與現場的感覺。協商是你和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直接談,由它代表其他債權人提出方案;調解則由法院或公所的調解委員會居中,債權人到場表示意見,你也有機會當場說明自己的收支。如果你擔心自己一個人面對銀行講不清楚,調解通常是比較穩的起點。

不論走哪一條,都要留下書面紀錄。日後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會看你前置程序做了什麼、對方提了什麼條件、為什麼談不成。

先把帳整理出來再談。包含每一家債權人、本金、利息、違約金、還款紀錄、每月收入與必要支出。談判桌上最有力的不是情緒,是一份算得出來的現金流。

更生:誰可以聲請、要還多久

1,200 萬元的門檻怎麼算

依第 42 條第 1 項,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 1,200 萬元者,才可以聲請更生,而且必須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之前提出。要注意三件事:第一,房貸這類有擔保的債務不計入這個數字;第二,依立法理由,違約金等本金與利息以外的費用不算在內;第三,同條第 2 項明定司法院得以命令調整這個金額,所以聲請前仍應確認當時的現行額度。

更生方案要還六年,特定情形延長為八年

依第 53 條第 2 項第 3 款,更生方案的最終清償期,自認可裁定確定的翌日起算不得超過六年,實務上常見分成 72 期按月清償。但同款但書列了三種可以延長為八年的情形: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優先權的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以及為了達到條文所定的最低清償總額。

方案要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逾期未確答的債權人視為同意。即使部分債權人不同意,法院仍可能依職權裁定認可,關鍵在於方案有沒有誠實反映你的清償能力——收入高報、支出浮報,都會讓法院不認可。

「必要生活費用」是整個方案的關鍵數字

更生方案每月能還多少,等於收入減掉必要生活費用。這個數字抓得太低,方案日後履行不了,前面的努力會白費;抓得太高、又拿不出憑證,法院會認為你沒有盡力清償。實務上要準備的是薪資證明、存摺往來、房租或房貸、水電與通訊費、扶養人口的支出憑證,一項一項對得起來。有撫養義務、重大固定支出或特殊情形的,更要在聲請時就寫清楚,不要等法院來問。

清算:變價分配之後,剩下的債能不能一筆勾銷

清算是把除了維持生活與工作所必需以外的財產變價,分配給債權人。分配完不是自動沒事,還欠的部分能不能一筆勾銷,要由法院另外裁定免責或不免責。

裁定開始清算財產變價分配程序終止或終結免責裁定保留生活與工作所必需的財產依比例分配給各債權人法院審酌有無第 134 條各款情形餘債免除再聲請復權裁定不免責也不是終點繼續清償至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達債權額 20% 以上,得再聲請免責

清算的四個節點:分配完還要等免責裁定,之後才聲請復權。

第 134 條列了八款不免責事由

符合其中任何一款,法院原則上應為不免責的裁定(但債務人證明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除外)。八款分別是:

  • 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受免責。
  • 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的財產,或為不利於債權人的處分,致債權人受損。
  • 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的債務。
  • 聲請前兩年內,因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總額逾聲請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的一半,並因此生開始清算的原因。
  • 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原因而隱瞞,使他人與之交易致受損害。
  • 明知已有清算原因,非基於本人義務,為使特定一人或數人獲利而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
  • 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致財產狀況不真確。
  • 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義務的行為,致債權人受損或嚴重延滯程序。

第四款是最常踩到的一款。裁定不免責也不是終點:依第 142 條,不免責或免責撤銷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到各普通債權人的受償額都達其債權額的 20% 以上時,法院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免責。

復權要自己聲請,不會自動發生

依第 144 條,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債務人得向法院聲請復權:已以清償或其他方法免除全部債務、已受免責裁定確定、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三年內未因第 146 條或第 147 條受刑之宣告確定,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滿五年。注意條文用的是「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不聲請就不會復權。

要去哪個法院聲請、要花多少錢

依第 5 條,更生與清算事件由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無法依此定管轄的,才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所以不是挑法院,而是看你住哪裡。

費用的部分,依第 6 條,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 1,000 元。郵務送達費與法院人員差旅費原則上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聲請費時,超過的部分依實支數計算。1,000 元是給法院的,不是律師費,兩者不要混在一起。(延伸閱讀:各種程序之「裁判費」徵收金額及其計算方式)

已經被強制執行了,還來得及嗎?

來得及。依第 19 條第 1 項,法院在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可以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作成保全處分,其中第 3 款就是「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已經在扣薪或查封,不等於沒有空間,但要主動聲請,法院不會替你想到。(延伸閱讀:簽本票被強制執行怎麼辦?四個動作、兩個死線與扣薪上限)

關於消債條例,最常見的五個誤會

  • 誤會一:聲請了就等於債務歸零。更生要照方案還滿期;清算也要先變價分配,再由法院裁定免責,而且還有第 134 條的八款門檻。
  • 誤會二:要先違約、被告了才能聲請。第 3 條寫的是「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還沒違約也可以。
  • 誤會三:可以跳過協商直接聲請。對金融機構有債務的人,第 151 條第 1 項的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是必經程序。
  • 誤會四:房子一定會被賣掉。有擔保債權有自己的處理規則,更生方案也可以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個案差異大,要看債權結構。
  • 誤會五:免責之後自動恢復原狀。復權依第 144 條要自己向法院聲請。
最該避開的一件事:在走投無路時再去借新還舊。第 134 條第 4 款把聲請前兩年內因奢侈消費或投機行為所負的債務列為不免責事由。愈接近聲請的時點,新增的債務愈會被放大檢視。

律師費與法律扶助

消債案件的工作量主要在整理財產與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以及設計一份法院會認可的更生方案,文件比一般民事案件多。委任前要問清楚服務範圍包到哪一步、更生方案被否決改走清算要不要另計。本所各項服務的收費參考見律師費用頁。

另外值得知道的是,依法律扶助法的規定,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的債務人屬於不需經資力審查的類型。也就是說,就算收入不符一般法扶門檻,這類案件仍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全國專線 412-8518(市話直撥,手機加 02)。

常見問題 QA

Q1:我有在做小生意,還能用消債條例嗎?

看規模。依第 2 條,適用對象是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的自然人;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在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超過這個規模,就不走消債條例。

Q2:更生和清算可以自己選嗎?

可以提出聲請,但能不能走得通要看收支。收入扣掉必要支出後已經沒有剩餘,就提不出可行的更生方案,實際上只能走清算;更生方案被否決或不被認可時,法院也可能轉為清算程序。

Q3:保證人會被一起拖下水嗎?

債務人獲得免責,不當然及於保證人,保證人仍可能被債權人求償。如果保證人自己也到了不能清償的狀態,可以就自己的債務另外評估是否聲請更生或清算。個案要看保證契約與債權結構,建議先諮詢。

Q4:聲請之後催收電話會停嗎?

法院裁定開始程序後,債權的行使會受程序拘束;在裁定前,也可以依第 19 條聲請保全處分停止強制執行。至於催收行為本身另有規範,若對方有恐嚇、騷擾或對第三人揭露債務等情形,可另行主張。(延伸閱讀:討債的合法方式:六個階段,以及六種會讓你變被告的手段)

Q5:已經被聲請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了怎麼辦?

先處理期間。支付命令與本票裁定各有自己的異議或救濟期限,錯過就取得執行名義,之後要翻掉困難得多。期間內先保住程序權利,再評估消債條例這條路。(延伸閱讀:支付命令怎麼聲請?500 元規費與二十日異議期間、本票裁定怎麼聲請?必要記載事項、規費、利息與三年時效)

結語:愈早算清楚,選擇愈多

消債條例處理的是一個很具體的問題:收入與債務之間的數字對不上。愈早把每一家債權人、金額、每月收支攤開來算,能用的工具愈多;拖到被查封、扣薪,可調整的空間就小了。這部法律的設計是給誠實面對的人用的,所以把帳誠實攤開,比想辦法撐過這個月更重要。

不確定自己該走協商、更生還是清算?把債權人清單與每月收支整理好,先問方向再決定要不要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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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免責聲明:本文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不構成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每件案子的事實、證據與時程都不相同,法律規定亦可能修正,實際處理方式請以執業律師依您的具體情況提供的意見為準。閱讀本文不會與本所成立委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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