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電話說家人被拘提、檢察官要聲請羈押,大多數人的反應是完全不知道要做什麼。這篇把羈押的要件、程序、期間、交保方式與「羈押禁見」到底是什麼,以及家屬第一時間能做什麼,一次整理完。
羈押、拘提、逮捕差在哪裡?
| 名詞 | 誰決定 | 持續多久 |
|---|---|---|
| 逮捕、拘提 | 檢警 | 拘提或逮捕到場後,24 小時內要解送檢察官或法院(法定障礙事由得扣除) |
| 羈押 | 法官(檢察官只能「聲請」) | 偵查中 2 個月、審判中 3 個月起跳,得延長 |
| 具保停止羈押(交保) | 法院或檢察官 | 繳保證金後釋放,但仍要隨傳隨到 |
很多人把「檢察官聲請羈押」跟「被羈押」搞混。檢察官沒有羈押權,只能向法院聲請(俗稱「聲押」),最後由法官開羈押庭訊問後裁定。這中間就是最重要的一場仗。
什麼情況會被羈押?
一般性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沒有固定住居所、潛逃中被拓、已經變賣財產或購買機票。
- 有事實足認為有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共犯尚未到案、供述不一致、案發後頻繁聯絡證人。這是實務上最常被用的一款。
-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渮滅證據或勾串之虞者。
第三款常被誤解。「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是很高的門檻,例如強制性交、擄人勒贖、重大毒品案件。一般的竊盜、詐欺、恐嚇取財並不屬於這一款(它們的最輕本刑遠低於 5 年),不能拿這一款來聲押。
預防性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
這才是竊盜、詐欺、恐嚇取財這類案件被羈押的真正依據。條件是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法條列舉的罪名包括放火、強制性交與強制獅褒、殺人、傷害、妨害自由、強制、恐嚇危害安全、竊盜、搶奪、詐欺、恐嚇取財、擄人勒贖,以及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
所以一件詐欺案被聲押,理由往往不是「重罪」,而是「反覆實行之虞」——例如案件有多次、持續一段時間、或同型前案。知道對方拿哪一條,才知道要從哪裡反駁。
羈押庭一定有律師
這一點很少人知道: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屬於強制辯護——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但實務上指定的律師往往是開庭前才拿到卷,只能快速閱卷。如果家屬能在羈押庭之前就自行委任律師,律師可以提前閱卷、準備反駁資料(住居證明、在職證明、家庭狀況、願意交保的金額),差別很大。
羈押可以關多久?
| 階段 | 每次期間 | 延長次數 |
|---|---|---|
| 偵查中 | 2 個月 | 得延長一次(不得逾 2 個月) |
| 審判中 | 3 個月 | 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
延長羈押必須經法院裁定,且裁定應於期間屆滿前送達。如果沒有合法送達延押裁定,被告應予釋放——這是實務上值得盯的程序節點。
怎麼交保?
可以聲請停止羈押的人包括被告本人、輔佐人、辯護人,也可以由檢察官聲請。除了具保(繳保證金),法院還可以採取下列替代手段:
- 責付:交由家屬或其他適當之人看管
- 限制住居:命住在指定地址,搬家要報備
- 限制出境、出海
- 定期向警察機關報到、禁止接觸特定人、電子監控等附帶命令
保證金沒有固定金額,由法院依案情輕重、被告資力與逃亡風險決定。交保後若逃匿,保證金沒入,並依法發布通緝。相反地,案件結束且被告已依傳到庭、執行完畢者,保證金會發還。
羈押禁見是什麼?
一般被羈押的被告可以跟家屬接見、通信。但如果有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法院可以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禁止或扣押接見通信,這就是俗稱的「羈押禁見」。
家人被羈押,第一時間做什麼?
- 先問清楚案件在哪一個地檢署、案號、承辦檢察官。這些是律師閱卷與聲請的基本資訊。
- 馬上委任律師。刑事訴訟法允許被告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獨立為被告選任辯護人——不需要本人簽名。
- 準備反駁資料。戶籍謄本、在職證明、房屋或租賃契約、需扶養子女或照顧長輩的證明,都是針對「逃亡之虞」的直接反證。
- 不要去聯絡共同被告或證人。這是家屬最常犯的錯。就算只是想問發生什麼事,也極容易被認定為串證,反而坐實羈押事由。
常見問題 FAQ
Q:「聲押」跟「羈押」一樣嗎?
不一樣。聲押是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還沒有發生。法官訊問後可以裁定羈押、交保、責付、限制住居,或直接駁回聲請。中間這一場羈押庭就是關鍵。
Q:初犯就不會被羈押嗎?
不一定。羈押看的是逃亡、渮證串證或反覆實行的風險,不是前科。實務上很多初犯因為共犯尚未到案、供述不一致而被認為有串證之虞。
Q:被羈押的日子可以折抵刑期嗎?
可以。被羈押的日數依法可以折抵宣告刑,若後來獲判無罪或不起訴確定,也可以依刑事補償法聲請補償。
Q:交保之後就沒事了嗎?
不是。交保只是停止羈押,案件仍然繼續偵查或審理,而且要隨傳隨到。若違反限制住居、逃匿或又有串證行為,法院可以再度命逐羈押。
Q:對羈押裁定不服可以怎麼辦?
可以提抗告,抗告期間為送達後 5 日。此外,羈押原因消滅時也可以隨時聲請停止羈押,不必等到期間屆滿。例如共犯都已到案並供述完畢,串證之虞就大幅降低。
Q:一定要請律師嗎?
偵查中的羈押審查屬於強制辯護,法院會指定律師,所以「有不有」不是問題,問題是「有沒有時間準備」。自行委任的律師可以提前閱卷、整理反駁資料並與家屬溝通,尤其在禁見的案件中是唯一能見到人的管道。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個案情節與法院裁量仍有差異,不能取代個案的專業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