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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多元付款方式、刷卡分期、無卡分期」
1. 本收費標準僅供參考,實際收費需視區域、訴訟標的大小以及案情複雜度而定。 2. 包含撰寫訴狀、閱卷、出庭、出席調解、履勘等所有訴訟程序中必要事項。
包含擔任偵查中或審理程序中辯護人,或擔任告訴代理人。
包含向原檢察官提起再議,及再議程序間所有必要行為。
律師費用包含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閱卷,及其他程序間必要行為(需注意法律規定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程序必須委任律師提出)。
1. 訴願(或其他等同訴願程序)案件,30,000元起/一案。 2. 行政訴訟60,000元起/一審。
包含向法院提出聲請及後續執行程序中所有必要事項。
包含與律師事前討論諮詢,審閱案件資料後進行撰寫書狀及向法院遞狀。
包含向法院提出閱卷聲請,及至法院將卷宗複印整理後提供給當事人。
包含與律師事前討論諮詢,審閱案件資料後進行撰寫書函及寄發。
包含與律師事前討論諮詢,審閱案件資料後進行撰寫或修改契約。
包含與律師事前討論諮詢,依據雙方當事人需求撰寫契約後見證雙方簽署。
包含向法院提出聲請,及請領相對人戶籍謄本陳報法院。
債權金額龐大或標的複雜者,可能酌增律師費用。
1.會視案情、時間,及需前往的地點做報價。 2.包含與律師事前討論諮詢,及陪同進行筆錄/偵訊。
委任律師前,先搞懂律師費用怎麼計算。常見的計價方式有以下四種:

很多人第一次面對訴訟,最想知道的就是「律師費用要多少錢?」。其實律師費用並沒有全國統一的公定價,會依案件類型、複雜程度、審級數量,以及事務所與法院的距離而不同。先搞懂律師費用的計價方式與收費行情,才能把每一分預算都花在刀口上。本頁完整整理各項律師服務的收費標準,並提供多元付款方式(刷卡分期、無卡分期),諮詢評估後再報價。
即使是同一種案件類型,律師費用也可能因為下列因素而有差異:

很多人以為律師公會有一份收費標準表,只是不公開。沒有,而且現行法律不允許有。
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修正公布的律師法,把舊法中「律師承辦事件之酬金標準」這項公會章程應載明事項直接刪除。修法理由指出,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由公會以章程決定會員收費,構成事業的聯合行為。
這不是紙上規定。民國 114 年 7 月 3 日,公平交易委員會一次處分了五個地方律師公會:高雄律師公會 20 萬元、桃園、台南、嘉義、宜蘭律師公會各 10 萬元,合計 60 萬元(公處字第 114051 至 114055 號)。理由是這五個公會召開會員大會決議調高章程的酬金標準上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第 1 項「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的規定。公平會並在處分中表示,律師報酬應由各事務所依營運情況自行決定。
所以:任何聲稱「這個價錢是公會的行情」的說法,在現行法下都沒有依據。你真正該比較的,是各事務所的計費結構——按什麼計、含到哪一步、超出約定次數怎麼算。
常有人拿司法院的《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來當行情依據,這是誤用。
這個標準是民國 92 年 8 月 26 日訂定、同年 9 月 1 日施行,至今未曾修正,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5 第 2 項授權訂定。它的第 2 條寫得很清楚:本標準所稱之律師酬金,以得列為訴訟費用者為限。也就是只適用兩種情形——法院或審判長依法為當事人選任的律師,以及第三審律師。
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之 3 第 1 項也明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反過來看,這正好說明了一件對當事人很重要的事:民事一、二審沒有強制律師代理,你自己委任的律師費不是訴訟費用,不能要求敗訴的一方負擔。刑事訴訟法也沒有把被告委任辯護人的費用列為訴訟費用的規定,原則上由被告自行負擔。
另外,立法院的研究報告曾指出,這份 92 年訂定的標準「迄未檢討變更」,實務上法院核定的金額多為數萬元,與市場報價有明顯落差。這也是它不能當行情表看的原因。
很多人編預算只算律師費,結果被裁判費和鑑定費打亂。這一筆是付給法院的,跟律師酬金完全分開。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 以下寫的是法定額數,但依同法第 77 條之 27 授權,臺灣高等法院於 113 年 12 月 30 日發布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加徵。下表是實際要繳的數字:
| 訴訟標的金額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
| 10 萬元以下 | 1,500 元 | 2,250 元 |
| 逾 10 萬至 100 萬(每萬元) | 130 元 | 195 元 |
| 逾 100 萬至 1,000 萬(每萬元) | 117 元 | 依同比例加徵 |
| 非因財產權之訴訟 | 4,500 元 | 6,750 元 |
其他常見的聲請費用:聲請發支付命令 500 元;聲請調解依標的金額從免徵到 5,000 元不等,非財產權事件免徵;調解不成立後 30 日內起訴者,已繳的調解聲請費可以扣抵裁判費。完整的各種程序徵收金額,可參考本站的裁判費徵收金額及計算方式。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3,訴訟文書的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以及證人、鑑定人的日費旅費,項目與標準由司法院定之;運送費、公告費與法院核定的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這些通常由法院命當事人預納,專款專用,訴訟終結後剩餘退還。
一個常見的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3 第 4 項明定,郵電送達費不另徵收。網路上常把「郵電費」列入要繳給法院的訴訟費用,那是錯的。事務所自己的郵資成本是另一回事,屬於委任契約約定的範圍。
律師事務所另行向委任人收取的影印費、謄本費、差旅費,沒有任何法規依據,完全是委任契約約定的事。地方律師公會提供給會員使用的委任契約用紙,這一欄通常寫成「不另計收」或「按實際支出結算」供雙方勾選。簽約前就要問清楚這一項是內含還是實報實銷。
後酬就是「贏了再按取回金額的比例付錢」。在民事求償案件中這是合法且常見的計費方式,但並非每種案件都可以。
律師倫理規範第 39 條規定:
律師應於與當事人成立委任關係時,向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且以文字說明為宜。
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但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第六款之丙類財產權事件,於不違反家事事件應統合處理原則且基本身分關係已確定者,不在此限)
這代表:刑事案件「判無罪再付尾款」、「緩刑才收錢」這種約定,是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的。實務上曾有律師因就刑事案件約定後酬而遭懲戒。如果對方主動提議這種付款方式,你應該提高警覺。
另外兩條也值得知道:
若經濟狀況不允許,不要因此放棄進行中的程序。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在全國設有 22 個分會與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提供法律諮詢、撰寫書狀、訴訟代理與辯護、調解和解代理,以及檢警第一次偵訊的律師陪同到場。
依申請人住所地縣市公告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標準與家庭人口數認定:單身戶以中低收入戶收入標準的 1.2 倍為準,非單身戶以中低收入戶收入標準為準,並分為「全部扶助」與「部分扶助」兩級。這些數字每年隨各縣市公告異動,請直接至法扶官網查當年度的無資力認定標準簡表或線上試算工具:法律扶助基金會。
依法律扶助法規定,下列情形不需經資力審查(摘錄主要類型):
其中刑事強制辯護的部分,也對應到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於審判中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辯護。
把案件資料整理好,先透過免費線上/電話諮詢,由我們的法務團隊為你評估方向並提供報價,讓你清楚掌握每一筆律師費用。
可以。我們提供多元付款方式,包含刷卡分期與無卡分期,減輕一次支付的負擔。
一、二審不行。民事一、二審未採強制律師代理,自行委任的律師費不是訴訟費用,不能要求敗訴方負擔。但第三審不同: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之 3,第三審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由法院依司法院訂定的標準核定最高額。刑事部分,刑事訴訟法未設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之規定,原則上由被告自行負擔。
本所提供免費線上與電話諮詢;若需到現場當面諮詢或請律師審閱案件資料,則會另行報價。
以委任一個審級為例,通常包含撰寫訴狀、閱卷、出庭、出席調解、履勘等該審級所有必要事項。
主要取決於案件複雜度與事務所到法院的距離,並非單純的縣市別或名氣差異。建議先諮詢評估後再比較報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