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小心成了人頭帳戶怎麼辦?人頭帳戶刑責是什麼?

人頭帳戶

現實生活中往往一個不小心就誤觸法網,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只是求職找個工作就變成詐欺被告( 人頭帳戶 )?到底是怎麼回事呢?詐騙集團是以欺詐或誘騙手法,不誠實及不合法地獲取金錢利益的犯罪組織。與個人不一樣的是,這些組織有上下領導的關係。隨著時代的發展,詐騙集團已經出現跨國優勢。從舊時代的金光黨、碰瓷黨、政治詐騙,到近期的電話詐騙、求職詐騙、合法詐騙、網路詐騙等等。

現今的詐騙集團已經是個龐大組織,有層層分工(除了首腦外,有負責打電話行騙的、收集匯款帳戶跟提領詐騙款項的、及負責將騙來的贓款進行洗錢的)。因為有層層分工,集團份子很可能只認識跟他接頭的上手,造成檢警很難查獲組織首腦,最容易被查獲的都是集團底層份子(例如 人頭帳戶 )。

什麼是人頭帳戶呢?

人頭帳戶 :指的就是被詐騙集團以各種方式蒐集取得的他人帳戶。這些帳戶的擁有者通常不是詐騙集團的重要人物,而可能是收購或騙來的,警方追查帳戶只能找到不知詳情的帳戶提供者,亦即「人頭」。

以下為幾個目前常見騙取帳戶的手法:

  • 出售個人帳戶、提款卡、密碼(佯稱出租帳戶可以獲得酬勞)
  • 為申辦貸款而交出帳戶、密碼(佯稱需要製造金流取信銀行)
  • 為求職而交出帳戶、密碼(佯稱工作上所需)
  • 將個人帳戶借給親友使用

  • 帳戶提款卡遺失而沒有立即掛失報案

詐騙集團會騙被害人將錢匯入這些帳戶,之後再派人提領一空。很多人也以為,自己戶頭裡已經沒有什麼錢了,就算是交出去或遺失也沒什麼關係。但大家千萬不要以為沒什麼,因為自己的帳戶說不定可能已經變成詐騙集團手中的「 人頭帳戶 」,只要被害人將被害款項匯入後報案,檢警就會將帳戶凍結及列為「警示戶」,一旦被列為警示戶,除了名下所有帳戶都無法使用外,檢警亦會以「詐欺幫助犯」移送偵辦。

在頻傳的詐騙集團組織內最常被抓、最常上新聞的莫過於「 人頭帳戶 」,然而通常涉及人頭帳戶的被告,很多都是不知情抑或沒什麼社會經驗,甚至可以說是被害者(被騙取帳戶)。然而法律並非不知者無罪(目前實務上人頭帳戶案件被起訴判刑的機率約8成,沒請律師被判刑的更高達9成以上),所以若是您剛好因求職或其他原因變成人頭帳戶,千萬不要驚慌,建議您盡快找專辦此類案件的律師協助處理。

人頭帳戶刑責

  •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339-4條: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