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警察的通知書、或被直接帶到警局,大多數人的本能反應是「把事情講清楚就好」。但實務上有一個叫「案重初供」的現象:檢察官與法官傾向認為你最一開始說的話最接近事實,之後改口反而會被當成翻供。所以第一份筆錄往往是整個案件最重要的一份文件。這篇把你在那個房間裡實際擁有的權利一次列清楚。
先弄清楚:你是被告還是證人?
通知書或傳票上會寫你的身分,兩者權利義務完全不同:
| 被告(犯罪嫌疑人) | 證人 | |
|---|---|---|
| 可不可以不說 | 可以。有緘默權,不說不能當作不利認定的唯一依據 | 原則上不行。證人有具結與陳述義務,虛偽陳述可能成立偽證罪 |
| 可不可以帶律師 | 可以,而且是明文權利 | 實務上也可以請律師陪同,但權限較窄 |
| 身分會變嗎 | 會。證人講一講變成被告是實務上非常常見的情形。一旦發現問題方向轉向你,可以當場要求釐清自己的身分並行使被告的權利 | |
警察一定要先告知你的四件事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訊問被告或詢問犯罪嫌疑人前,應先告知:
-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而為陳述。
- 得選任辯護人。
-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同條第2項還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除非被告同意繼續)。所以「我要等律師到、在律師到之前我不回答」這句話是有法律依據的,不是耐不耐煩的問題。
你可以行使的權利
| 權利 | 怎麼用 |
|---|---|
| 選任辯護人 | 你本人可以,你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也可以獨立幫你選任,不需要你簽名 |
| 保持緘默 | 可以全部不說,也可以就特定問題不說。不說本身不能拿來推論你有罪 |
| 知道自己被列什麼罪名 | 可以直接問。知道罪名才知道該不該回答、回答到什麼程度 |
| 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 當場說出來並要求記入筆錄(例如哪一支監視器、哪一個證人) |
| 拒絕夜間訊問 | 日落後日出前原則不得訊問(見下段例外) |
| 全程錄音錄影 | 訊問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錄影。筆錄與錄音不符的部分,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 |
| 逐字審閱筆錄再簽名 | 記載有錯可以要求更正或追記,沒改就不要簽 |
夜間訊問的限制與例外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四個例外:
- 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 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 請求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 有急迫之情形者
第一款是實務上最常發生的。很多人在疲憊且想早點回家的情況下簽下「同意夜間詢問」,結果在狀態最差的時候做了最重要的一份筆錄。你可以不同意,要求改天再來。
筆錄怎麼看?三個重點
- 看問題的設定,不只看答案。「你知道那是詐騙集團對不對?」跟「你當時知不知道對方的身分?」是完全不同的問題。如果問題本身已經包含前提,可以要求重問。
- 看有沒有把你的保留寫進去。你說的是「我印象中好像是」,筆錄寫成「是」,意思完全變了。
- 看有沒有漏記你主動提出的有利事實。實務上很常見只記了不利部分。發現漏記,可以要求追記。
簽名或捺指印代表你認可這份筆錄的內容。不審閱就簽,之後要推翻非常困難。
法律禁止的取供方式
刑事訴訟法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被告的自白須出於自由意志,並與事實相符,才能作為證據。
實務上最常見的灰色地帶是「你先承認就可以回家」、「不承認就要壓你去羈押」這類說法。遇到這種情形,請要求將對話記入筆錄,並記下時間——因為全程有錄音,事後可以聲請勘驗。若不幸遭受強暴,應向接手的檢察官明確表明並請求驗傷。
律師陪同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 可以 | 不可以 |
|---|---|
| 在場全程在場、協助你判斷該不該回答某個問題 對不適當的詢問方式當場表示意見 提醒你筆錄記載有誤 聲請閱卷、了解對方手上的證據 協助你決定後續要不要和解或爭執 | 代替你回答問題 告訴你要怎麼編一個說法 保證不會被起訴 |
常見問題 FAQ
Q:接到警察通知書可以不去嗎?
不建議。司法警察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沒空可以先電話改期,但不要直接不理。
Q:保持緘默會不會反而很奇怪?
緘默權是法定權利,行使本身不能拿來推論你有罪。但實務上不建議完全不說也不請律師——比較安全的做法是「先不實質回答,表明要選任辯護人」,等律師到場了解完整情況後再決定要不要陳述。
Q:筆錄已經簽了,還能改嗎?
已簽的筆錄不能回頭修改,但之後在檢察官或法院可以補充說明、陳報當時情況,並聲請勘驗詢問錄音。這比單純「翻供」有說服力,但難度仍遠高於一開始就說清楚。
Q:只是去當證人,也需要律師嗎?
看案型。如果你跟案件有利害關係(例如你是公司的經手人、帳戶持有人、在場人),身分很可能在途中轉換。證人有陳述義務,但對於可能使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的問題,可以拒絕證言。不確定時先詢問律師比較安全。
Q:在警局跟在地檢署說的不一樣會怎樣?
這就是前面說的「案重初供」。實務上檢察官與法官會問你為什麼改口,如果提不出合理說明(例如當時記錯、筆錄記載有誤、受到不當壓力),會傾向採信第一份。這也是為什麼第一份筆錄這麼重要。
Q:可以帶手機錄音嗎?
實務上各單位對自行錄音的態度不一,也可能被要求保管手機。不過依法訊問本來就要全程連續錄音,你可以當場確認錄音是否已經開始,並將重要的對話要求記入筆錄,這比自己偷錄實際。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個案情形不同,不能取代個案的專業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