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怎麼辦?再議的 10 日期限與寫法

收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怎麼辦?再議的 10 日期限與寫法

本文最後更新:2026-08-29|輕鬆問法律諮詢

花了力氣提告,結果收到一份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那就這樣了嗎?」——不是。你還有一個 10 天的機會叫做「再議」。但這 10 天是不變期間,過了就確定了。這篇把不起訴與緩起訴的差別、再議的期限與寫法一次講清楚。

不起訴、緩起訴差在哪裡?

不起訴緩起訴
檢察官的判斷被告不構成犯罪,或罪嫌不足被告有犯罪嫌疑,但情節輕微、以暫不起訴為適當
被告有沒有事沒事,程序到此結束有條件的沒事。要撐過緩起訴期間並履行負擔
期間1 年以上 3 年以下,自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會不會留前科不會(沒有有罪判決)不會(同樣沒有有罪判決),但檢警系統仍有紀錄
告訴人能不能再議可以可以,但曾經同意緩起訴的告訴人不得聲請

最後一列很重要。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但書規定,緩起訴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所以偵查中檢察官問你「同不同意給緩起訴」時,那不是禮貌性詢問,而是你在放棄後面的救濟機會。要不要點頭,最好先想清楚或問過律師。

緩起訴會附帶哪些負擔?

檢察官給緩起訴時,通常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命被告履行一定事項。常見的有:

  • 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
  • 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
  • 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俗稱緩起訴處分金)
  • 向指定的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提供義務勞務(40 至 240 小時)
  •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或心理輔導
  • 保護被害人安全或預防再犯的必要命令

其中支付被害人賠償、支付公庫、提供義務勞務這幾項,依法需要被告同意才能命其履行。對告訴人來說,這也是實務上把賠償一次談定的機會。

緩起訴期間會被撤銷嗎?

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被告在緩起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1. 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2.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3. 違背應遵守或履行的事項(例如答應付的錢沒付、義務勞務沒做完)

所以如果對方答應賠償卻拖著不付,告訴人可以向檢察官聲請撤銷緩起訴,這比自己去催有效得多。反過來對被告而言,緩起訴的負擔不是可有可無,沒履行等於把案子叫回來。

另外要注意,緩起訴期滿而未經撤銷者,非有法定情形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這時案件才真正結束。

不服處分:再議的 10 日期限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 10 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的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三個實務重點:

  • 期間從「接受處分書」起算,不是從你看到那天。收到掛號的第一件事是看送達日期。
  • 要用書狀,而且是送到原本做出處分的地檢署,不是直接寄給高檢署。寄錯地方很容易超過期限。
  • 再議不強制委任律師,可以自己提。這一點跟後面的「准許提起自訴」完全不同。

流程上,原檢察官會先自我審查:認為再議有理由,就自行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認為沒有理由,才把卷證送上級檢察署審核。

再議狀怎麼寫?四個重點

再議最常見的失敗原因,是把告訴狀的內容再貼一次。原檢察官已經看過那些主張並決定不起訴,重複一遍不會有新結果。有效的再議狀通常會做四件事:

重點具體做法
1. 指出處分書的具體瑕疵逐段引用不起訴處分書的理由,指出哪一段與卷內證據矛盾、哪一段沒有交代
2. 指出未經調查的證據具體寫出還有哪些監視器、通聯紀錄、證人、金流沒有調查,以及調查後可以證明什麼
3. 換一個法律論點同一組事實往往可以套不同罪名。原本告詐欺不成立,是否構成背信、侵占或偽造文書
4. 先聲請閱卷不看卷就寫再議狀等於盲打。委任律師可以聲請檢閱卷宗,知道檢察官到底看到什麼

再議成功率高嗎?

實務上撤銷原處分的比例不高。原因不難理解:卷證就是那些,原檢察官已經評價過一次。真正翻盤的案件,多半是提出了新的證據方向,或指出處分書明顯漏未斟酌的事證,而不是單純表達不滿。

如果再議也被駁回,還有最後一關: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同樣是 10 日、而且強制律師代理。完整說明在這一篇: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怎麼做?10 日期限、費用與成功率

不起訴確定會影響民事求償嗎?

會,而且影響比想像中大:

  • 不能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附帶民事的前提是被告被起訴。不起訴確定後,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 要自己繳民事裁判費。附帶民事不徵裁判費,單獨提民事則要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
  • 民事法官可能受影響。不起訴處分書不拘束民事法院,但對方一定會拿來當有利證據使用。
  • 民事請求權有時效。別把時間全押在刑事程序上,最後連民事也來不及。

常見問題 FAQ

Q:緩起訴是有罪還是無罪?

兩者都不是。緩起訴是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但情節輕微、以暫不起訴為適當,所以附條件先不起訴。沒有有罪判決,因此不會有前科紀錄,但檢警系統仍有偵查紀錄。

Q:我同意了緩起訴,後來後悔還能再議嗎?

不行。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但書明定,緩起訴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所以檢察官問你同不同意時,就要想清楚賠償條件是否足夠。

Q:再議一定要請律師嗎?

法律沒有強制。但實務上要提醒的是:你在告訴階段提出的事證已經沒有說服檢察官,如果再議狀只是把同樣的話再說一次,結果通常不會改變。律師的價值在於能閱卷、看到檢察官實際採納了什麼,再據以調整論點。

Q:10 天怎麼算?含假日嗎?

期間計算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末日如果是星期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以次日代之;在途期間也可以依規定扣除。但不要拿這些去賭時間,收到處分書當天就開始準備最安全。

Q:對方被緩起訴,答應賠我的錢卻沒付,怎麼辦?

可以向檢察官聲請撤銷緩起訴。違背應履行事項是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明定的撤銷事由之一,撤銷後檢察官會繼續偵查或起訴。這比自己去催討有效得多。

Q:不起訴之後,同一件事還能再告嗎?

原則上不行。不起訴或緩起訴期滿確定後,非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情形(例如發現新事實、新證據),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所以再議這 10 天才會這麼關鍵。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程序期限與實務作法仍須依個案與最新法令判斷,不能取代個案的專業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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