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在民國107年(2018年)經歷重大修法,把原本很難成立的「組織犯罪」大幅放寬,多數實務見解認為這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法就是為了打擊猖獗的詐騙集團。本文由輕鬆問法律諮詢團隊帶你看懂:107年修法前後的新舊法對照、修法新增了哪些處罰、強制工作規定的最新狀況,以及這次修法對詐騙集團車手的實際影響。
一、107年修法前:為什麼很難成立組織犯罪?
在民國107年之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把「犯罪組織」定義為: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要件相當嚴格,實務上要認定成立組織犯罪並不容易。
關鍵卡在「內部管理結構」——實務見解認為,必須組織內部彼此有分工合作、且具有歸屬性、指揮性或從屬性(上下階級領導),用來和一般共犯、結夥犯的「平行關係」區別。若一群人雖共同犯罪,但內部沒有階級領導、沒有下屬服從首領的關係,就難以組織犯罪論處,頂多算「烏合之眾」的普通共犯。
二、107年修法後:定義大幅放寬(新舊法對照)
107年修法把犯罪組織的定義改為: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所犯為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門檻明顯降低:
| 項目 | 107年修法前(舊法) | 現行(107年後) |
|---|---|---|
| 組織性質 | 須具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 | 只需具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
| 犯罪手段 | 未明列詐術 | 新增「詐術」,或最重本刑逾五年之罪 |
| 內部管理結構 | 須有明確上下階級領導 | 不以分工明確、成員持續參與為必要 |
| 人數 | 三人以上 | 三人以上(不變) |
其中特別新增「詐術」手段,以及「犯最重本刑逾五年之罪」(配合加重詐欺罪最重本刑七年),多數實務見解都認為,這次修法就是針對目前猖獗的詐騙集團所設。
三、修法新增了哪些處罰?
除了放寬定義,107年修法也增加了處罰範圍:一是「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二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依第4條,招募未滿18歲之人還會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這些都讓詐騙集團的吸收、壯大行為更容易被追訴。
四、修法規定的「強制工作」還有效嗎?(重要更正)
107年修法後,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犯本罪者一律「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也就是先強制工作三年、再入監服刑,這曾是最令詐騙集團分子聞風喪膽的規定。
五、這次修法對詐騙集團車手的影響
放寬後最常見的案例是:本來只是應徵工作,工作內容是「代收款項、到銀行或ATM提領」,不料提領的其實是詐騙集團騙來的贓款,於是從求職者一夕變成詐欺車手——不但被以加重詐欺罪送辦,還因為修法後放寬的定義,額外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這種情況務必及早委任律師,向檢警證明自己也是受騙、並不清楚加入了詐騙集團(組織犯罪),才有機會不被認定構成組織犯罪。
常見問題 FAQ
Q1. 107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法主要改了什麼?
主要是放寬「犯罪組織」的定義:不再限於集團性、常習性與脅迫暴力性,只要三人以上、以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犯最重本刑逾五年之罪、具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即可,並新增詐術手段與招募等處罰,被認為是針對詐騙集團而修。
Q2. 修法後參與詐騙集團一定構成組織犯罪嗎?
機率大幅提高。修法放寬要件後,詐騙集團很容易符合犯罪組織定義,但仍須依個案事證認定,若能證明自己是受騙、不知情,仍有爭取不構成的空間。
Q3. 修法規定的強制工作,現在還會被判嗎?
原則上不會。第3條第2項的強制工作規定,已被釋字第812號(2021/12/10)宣告違憲並即日失效,現在不再一律宣告強制工作。
參考法條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現行):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 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第3條第2項(強制工作,已違憲失效):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 第4條: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釋字第812號(2021/12/10):宣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強制工作)違憲,即日失其效力。
以上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實際罪名與量刑仍依個案事實及最新法令而定。若你正面臨組織犯罪或詐騙集團相關案件,建議儘早聯繫輕鬆問法律諮詢,由專業律師協助評估與辯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