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拒絕偵查嗎?」這個問題之所以難回答,是因為它把兩件法律上完全不同的事混在一起:拒絕到場與拒絕配合。前者會被拘提,後者很多情況下是你的權利。這篇把偵查與警詢現場最常被問到的六件事一件一件拆開,告訴你哪些能拒、哪些不能、拒了會怎樣。
三句話先講完:
① 到場不能拒,回答可以拒。這是整篇最重要的一句話。
② 保持緘默不會被當成作賣心虛。刑訴第 156 條第 4 項: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③ 採尿的規則剛改過。刑訴第 205 條之 2 於 114 年 10 月修正,現在原則上要先報請檢察官許可,急迫時先採也要 24 小時內補報。
一、拒絕到場:不行
這是唯一沒有彈性的一項。
| 你收到的 | 不到場的後果 | 依據 |
|---|---|---|
| 警察局、調查局的通知書 |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 刑訴 71-1 |
| 地檢署或法院的傳票 |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拘提 | 刑訴 75 |
不過注意兩件事。第一,法條寫的是「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所以真的有事要事先以書面請假並附證明,這在 收到傳票要注意什麼 裡有完整寫法。第二,警察局的通知書階段實務上較有彈性,打電話給承辦人談改期通常可行——但那叫改期,不叫拒絕。
二、拒絕回答:可以
到場之後,你的義務就基本上盡了。刑訴第 95 條第 1 項第 2 款:訊問前應先告知被告「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陳述」。
很多人最擔心的事,法條已經寫死了
刑訴第 156 條第 4 項:「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換句話說,緘默本身不能被當成不利證據。但要誠實地說:實務上它也不會讓你看起來很配合,所以全程緘默通常是「還不清楚狀況、還沒有律師」時的防守手段,而不是全案策略。
比全程緘默更實用的三句話
- 「我要先選任辯護人。」刑訴第 95 條第 2 項: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但書規定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所以說完這句話之後,不要再跟著繼續回答。
- 「這一題我需要查資料才能回答。」比直接說「不知道」安全。記錯日期、金額或人名,在日後會變成被攻擊的點。
- 「我要聲請調查□□。」刑訴第 95 條第 1 項第 4 款明定「得聲請調查有利之證據」是你的權利,而且要求記入筆錄。這是很多人完全沒用到的一條。
三、拒絕在筆錄上簽名:可以,但有更好的做法
你可以拒簽,而且拒簽會被記明在筆錄上。但拒簽不會讓筆錄失效,記載內容不會因此消失。
更有用的是刑訴第 41 條的機制: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所以正確的做法是:逐字看完(不要只聽朗讀),哪一句不是你的意思就當場要求更正,改完再簽。拒簽只是表達不滿,更正才能真正改變內容。
四、拒絕採尿、採毛髮、採指紋:原則上不行(但 114 年剛改過規則)
這一節是本文最新的一塊。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6 號曾宣告舊的強制採尿規定違憲、定期失效,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2 於114 年 10 月 17 日修正,把採尿拉出來獨立規範。現行規定分成兩層:
| 採什麼 | 要件 | 你能不能拒絕 |
|---|---|---|
| 指紋、掌紋、腳印、照相、量身高 | 對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因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違反其意思為之 | 不能 |
| 毛髮、唾液、聲調、吐氣 | 同上,且須有相當理由認為可作為犯罪之證據 | 不能 |
| 尿液 | 須有相當理由且有鑑定必要,對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人,報請檢察官許可,以非侵入方式採取 | 不能,但可以要求看許可書 |
| 尿液(急迫情形) | 有非即時採尿即無法有效保全證據之急迫情況時,得逕以非侵入方式採取 | 不能,但事後有監督機制 |
急迫採尿之後的三道關卡(這是新法的重點)
① 逕行採尿者,應於採取後 24 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
② 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 3 日內撤銷。
③ 採取程序違法時,所取得的證據能不能用,依刑訴第 158 條之 4 權衡判斷。
實務上的意義是:你不能拒絕採尿,但你可以要求看許可書、可以要求把「未出示許可書」記入筆錄。現場硬拒只會把自己搞得更難看;把程序瑕疵記下來,才是日後真正能爭的東西。
另外要注意,毒品案件不只靠刑訴這一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採驗尿液另有規定,相關流程見 毒品案件刑責與處理完整指南 與 觀察勒戒是什麼?流程、天數、三年內再犯完整說明。
五、拒絕測謊:可以
測謊沒有強制規定,必須受測人同意才能進行,拒絕也不會因此被負面評價。實務上最高法院對測謊結果的證據能力一直採保守態度,它不能單獨作為有罪判決的依據。
不過這裡有個實務上的兩難:主動要求測謊來自證清白,風險很高——測謊受生理狀態、緊張程度影響很大,測出不利結果反而難洗。這是值得先問律師再決定的事。
六、拒絕搜索與交出手機密碼:分情況
| 情形 | 能不能拒 |
|---|---|
| 對方出示搜索票 | 不能 |
| 對方說「給我看一下就好」,沒有搜索票 | 可以拒 |
| 手機解鎖密碼 | 實務上有爭議 |
三件事要講清楚:
- 有搜索票就不能拒。但你可以要求看搜索票的內容,特別是搜索的處所、身體、物件與電磁紀錄範圍。搜索應交付搜索票的影本。
- 同意搜索可以拒。刑訴第 131 條之 1: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一旦你簽下同意搜索,事後很難再主張搜索違法。
- 手機密碼目前沒有明文強制規定。但拒絕提供的實際結果,往往是手機被扣押送鑑識。這不是「拒絕就沒事」的問題,而是要不要讓東西離手的取捨,建議現場先跟律師確認。
七、如果你是證人,規則不一樣
證人的「拒絕」跟被告完全不同。被告有緘默權,證人原則上沒有,而且要具結、不實陳述會成立偽證罪。但刑訴給了四種例外:
| 可拒絕證言的事由 | 內容 | 依據 |
|---|---|---|
| 公務關係 | 公務員就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需經該管監督機關允許 | 刑訴 179 |
| 親屬關係 | 被告或自訴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等 | 刑訴 180 |
| 恐致自己受追訴 |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一定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 | 刑訴 181 |
| 業務關係 | 醫師、律師、宗教師等就因業務知悉他人秘密之事項 | 刑訴 182 |
第三列是重點。如果你以證人身分被傳喚,卻擔心講了之後自己會變成被告,刑訴第 181 條就是你的依據。而且一旦身分真的轉換為被告,依刑訴第 95 條應即告知你緘默權與選任辯護人的權利。沒有告知就繼續問的那一段,日後是可以爭執證據能力的。
要注意的是: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具結或拒絕證言,得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刑訴 193)。所以要拒絕,要把依據的條號與理由講出來,不是單純不講話。
八、一張表總結
| 你想拒絕的 | 可以嗎 | 拒絕的後果 |
|---|---|---|
| 到場 | 不行 | 拘提或報請核發拘票 |
| 回答問題(被告) | 可以 | 無。且不得僅因緘默推斷罪行 |
| 在筆錄上簽名 | 可以 | 筆錄仍有效。更有用的是當場要求更正 |
| 採指紋、照相、毛髮、唾液 | 不行 | 得違反意思採取 |
| 採尿 | 不行 | 但可要求看檢察官許可書,或請求記明未出示 |
| 測謊 | 可以 | 無 |
| 搜索(有搜索票) | 不行 | 可要求看搜索票範圍並索取影本 |
| 同意搜索(無搜索票) | 可以 | 無。且同意與否應記載於筆錄 |
| 交出手機密碼 | 實務上有爭議 | 可能導致手機被扣押送鑑識 |
| 作證(證人) | 需符合法定事由 | 無正當理由拒絕,得處 3 萬元以下罰鍰 |
九、依你的狀況,接著看這些
| 你的狀況 | 接著該看 |
|---|---|
| 想把權利清單看完整 | 被警察約談或逮捕,你有哪些權利?緘默權與律師陪同一次看 |
| 還沒去,先搞清楚傳票怎麼看 | 收到傳票要注意什麼?三種傳票、不到場的後果與寄存送達 |
| 不確定自己在程序的哪一站 | 被告了怎麼辦?刑事案件六個階段時間軸,每一站該做什麼 |
| 在考慮要不要帶律師 | 律師陪同什麼時候該請?偵訊、筆錄現場律師實際做什麼、辯護律師是什麼?哪些案件法院會指定? |
| 擔心筆錄做完被聲請羈押 | 被聲請羈押怎麼辦?羈押要件、期間、交保與羈押禁見 |
| 案由是毒品,被要求驗尿 | 毒品案件刑責與處理完整指南、觀察勒戒是什麼? |
| 案由是詐欺或洗錢 | 詐騙罪刑責有多重?完整刑度地圖 |
常見問題
Q1. 全程緘默,檢察官會不會因此起訴我?
起訴的標準是有沒有足夠的犯罪嫌疑,而不是你配不配合。刑訴第 156 條第 4 項也明定不得僅因緘默推斷罪行。但現實上,如果你手上有對自己有利的事實與證據,全程不講等於放棄了在偵查階段就拿下不起訴的機會。所以實務上更常見的是「先緘默、等律師、下一庭再完整陳述」。
Q2. 我可以只回答部分問題嗎?
可以。緘默權不是全有全無,你可以就某些問題回答、某些表示不願陳述。不過要注意一致性:只答對自己有利的、對不利的一律緘默,實務上很容易被看出來,對可信度未必有利。
Q3. 警察說「不配合就把你送去關」,這句話算數嗎?
不算。警察沒有決定羈押的權限,羈押需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由法官訊問後裁定,而且要符合刑訴第 101 條的法定事由。反過來,以不正方法取得的自白依刑訴第 156 條第 1 項不得作為證據。如果現場出現這種話,建議要求記入筆錄。
Q4. 不簽名,筆錄是不是就不能用?
不是。拒簽會被記明,但筆錄本身不會因此失效。真正有效的是依刑訴第 41 條當場要求增、刪、變更,並將你的陳述附記於筆錄。所以請一字一字看完再簽,不要只聽服務人員朗讀。
Q5. 採尿時對方沒出示檢察官許可書,我能拒嗎?
現場硬拒不是好策略,因為新法允許急迫情形下先採後補報。正確做法是要求將「未出示許可書」記載於筆錄,並記下時間與在場人員。如果事後沒有在 24 小時內報請許可,或檢察官於 3 日內撤銷,那份證據的證據能力就有爭執空間。
Q6. 我只是證人,但越講越覺得自己也有問題,現場該怎麼辦?
直接表示「我依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拒絕證言」並要求記入筆錄。這不是不配合,而是法律明文給的權利。如果身分因此轉換為被告,承辦人應依刑訴第 95 條先告知你緘默權與選任辯護人的權利。
即將要去做筆錄,不確定哪些該配合、哪些該守住?可以先透過免費的線上諮詢,把通知書或傳票上的身分與案由告訴我們,我們會先幫您判斷這一庭的風險與該守的線。
※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個案結果因事實與證據而異,法令與各機關公告亦可能異動,請以律師就您的具體情況所提供的建議及現行法令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