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結婚時根本沒想過「財產制」這件事,直到要離婚、或是對方欠了一屁股債才發現問題大了。夫妻財產制決定的不只是離婚時財產怎麼分,還決定婚姻期間誰能管、誰要還債。這篇把三種財產制的差別、怎麼約定、以及什麼時候可以聲請法院強制改制,一次講清楚。
台灣的三種夫妻財產制
| 財產制 | 財產歸誰 | 債務誰還 | 離婚時怎麼分 |
|---|---|---|---|
| 法定財產制 不用約定,自動適用 | 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夫妻各自所有、各自管理 | 原則上各自負清償之責 | 就婚後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 |
| 共同財產制 需約定 | 除特有財產外,財產與所得合併為公同共有 | 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責 | 平分共同財產(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
| 分別財產制 需約定或法院宣告 | 各自保有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 | 各自負清償之責 | 不分。沒有剩餘財產分配 |
依民法第1005條,夫妻沒有特別用契約約定的話,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實務上絕大多數夫妻都是這一種。
法定財產制:不用約定就適用的那一種
這種財產制有幾個重點很多人搞錯:
- 婚後不代表共有。民法第1017條規定,夫或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你的薪水進你的帳戶,婚姻期間就是你的。
- 證不出來的,推定為婚後財產。同條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的,推定為婚後財產(也就是要分);不能證明是夫或妻所有的,推定為共有。所以婚前財產的證明文件要留著。
- 債務原則上各欠各還。民法第1023條: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但注意例外(見下面常見誤解)。
- 可以約定自由處分金。民法第1018條之1,夫妻可以在家庭生活費用之外,協議一定數額供一方自由處分,對全職家庭主婦、主夫尤其重要。
- 離婚時產生剩餘財產分配。這是法定財產制最大的特色,計算方式與時效另見:離婚財產怎麼分?監護權、扶養費、贍養費一次搞懂。
還有一個實務上常被忽略的時點問題:財產價值的計算基準日,原則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如果是因判決而離婚,則以起訴時為準(民法第1030條之4)。這影響到訴訟期間對方的財產變動算不算數。
共同財產制:為什麼很少人用
依民法第1031條,除了特有財產外,夫妻的財產與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所謂特有財產,依第1031條之1指的是專供個人使用之物、職業上必需之物,以及贈與人聲明為特有財產的贈物。
聽起來「一家人不分彼此」很美,但實務上極少人採用,原因是:公同共有意味著處分財產原則上需要對方同意,日常買賣、貸款、投資都可能卡住;而且依第1034條,一方婚前或婚姻期間所負的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對方欠錢,債權人可以追到共同財產。
分別財產制:各管各的
依民法第1044條,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債務也是各自負責。最大的特徵是:沒有剩餘財產分配。
這點是雙刃劍。對財產較多的一方來說,分別財產制可以避免離婚時被分走一半;但對於因為專心照顧家庭而沒有累積財產的一方來說,等於放棄了剩餘財產分配這層保障。簽之前務必想清楚自己是哪一邊。
想改財產制?三個步驟
- 談好要改成哪一種。不論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約定,也可以中途變更或廢止。
- 作成書面。民法第1007條明定,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口頭約定無效。
- 向法院登記。民法第1008條: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沒去登記的話,夫妻之間雖然有效,但債權人、銀行不受拘束,這一步絕對不能省。管轄法院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
契約內容怎麼寫影響極大(例如改制前已經累積的財產怎麼處理),建議讓律師擬稿再送件。
什麼情況可以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如果對方不肯簽契約,還有一條路。依民法第1010條,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時,他方可以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 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
- 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 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
- 有管理權的一方對共同財產的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
- 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妨害之虞
- 有其他重大事由
另外同條第2項還規定,夫妻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也可以聲請。實務上,分居中、懷疑對方在脫產的人,這是一個很重要但常被忽略的工具——因為改用分別財產制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剩餘財產分配就可以先結算,不必等到離婚。
三個常見誤解
誤解一:「婚後我的薪水就是兩個人的。」不是。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所有、各自管理,只是離婚時要拿出來算差額。婚姻期間對方不能直接動你的帳戶。
誤解二:「對方的債務我完全不用還。」原則上對(民法第1023條),但有例外:依民法第1003條之1,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的債務,夫妻負連帶責任。房租、水電、小孩學費、日常採買這些,債權人可以向任一方請求。至於對方自己們博、投資失利的債務,才是真的跟你無關。
誤解三:「登記在我名下就是我的。」就所有權而言沒錯,但離婚算剩餘財產時仍然要列入。登記在誰名下,決定的是誰可以處分,不是離婚時要不要分。
常見問題 FAQ
Q:我們結婚時沒簽任何東西,現在是哪一種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05條,沒有以契約約定財產制的夫妻,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不需要任何手續。
Q:現在才想改成分別財產制,來得及嗎?
來得及。婚後隨時可以約定變更,但必須作成書面並向法院登記。要提醒的是,改制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改制之前累積的婚後財產差額就要先結算,這部分建議先跟律師評估對自己是否有利。
Q:只要改成分別財產制,離婚就不用分財產了嗎?
不能這樣理解。改制之後才累積的財產不列入分配,但改制當下就已經產生一次剩餘財產差額的結算。而且如果是為了規避分配而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對方可以依民法第1030條之3追加計算。
Q:爸媽贈與的房子、繼承的遺產,離婚要分嗎?
不用。法定財產制下,婚後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都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但孳息部分(例如那間房子的租金)實務上多數認為是婚後財產,要列入。
Q:我可以去調對方的財產資料嗎?
不能自己直接調。實務上是在聲請剩餘財產分配或相關家事事件時,聲請法院命對方提出財產清冊,或向法院聲請調取國稅局的財產與所得資料。自行偷翻對方文件、手機可能反而觸法。
Q:不想離婚,但對方一直不拿錢回家,可以怎麼辦?
可以先依民法第1003條之1請求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果對方依法應給付而不給付,還可以依第1010條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先把剩餘財產差額結算出來,不必先離婚。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個案情況不同,實際權益仍應以專業律師針對你的狀況提供的意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