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上寫「週年利率 16%」,到底一個月要付多少?寫得比 16% 高又會怎樣?這兩個問題的答案,在 110 年 7 月 20 日之後已經跟以前不一樣了。這篇先把「週年利率」算清楚,再講現行上限與超過的後果。
① 週年利率=年利率,指一整年的利息比例(不是月息)。
② 月息=本金 × 年利率 ÷ 12。
③ 現行約定利率上限是週年 16%(民法 205 條)。
④ 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已經付了的可以依不當得利要回來。
⑤ 舊制是 20% 且只是「無請求權」,付了就要不回來,這是最大差別。

「週年利率」是什麼意思?
週年利率就是年利率,意思是「借一整年要付本金的百分之幾」。很多人誤以為契約上的 16% 是月息,實際上要除以 12 才是每月要付的金額。
年息=本金 × 週年利率
月息=本金 × 週年利率 ÷ 12
日息=本金 × 週年利率 ÷ 365
實際算一次(單利、四捨五入到元):
| 本金 | 年利 5%(法定) | 年利 12% | 年利 16%(上限) | 年利 20%(舊上限) |
|---|---|---|---|---|
| 10 萬 | 月息 417 | 月息 1,000 | 月息 1,333 | 月息 1,667 |
| 50 萬 | 月息 2,083 | 月息 5,000 | 月息 6,667 | 月息 8,333 |
| 100 萬 | 月息 4,167 | 月息 10,000 | 月息 13,333 | 月息 16,667 |
現行上限:週年 16%(民法第 205 條)
現行民法第 205 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本條於 110 年 1 月 20 日公布、同年 7 月 20 日施行(公布後 6 個月施行)。
修法前後差在哪裡?不只是數字從 20 降到 16
| 舊規定(110/7/20 前) | 現行規定 | |
|---|---|---|
| 上限 | 週年 20% | 週年 16% |
| 法律效果 | 債權人對超過部分「無請求權」 | 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
| 債務人已經付了超額利息 | 實務見解認為不得請求返還 | 構成不當得利,可以請求返還 |
| 上法院告超額利息 | 超過部分判決駁回 | 超過部分判決駁回 |
舊制下:小明上法院只能要到 20%(月息 1,667);但小華如果已經乖乖付了 2,500,要不回來。
現行下:上限降為 16%(月息 1,333),而且超過部分的約定本身無效——小華已經付的 2,500 中,超過 1,333 的 1,167 元,可以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我的舊契約,適用 20% 還是 16%?
關鍵不是「契約什麼時候簽的」,而是「這一期利息什麼時候發生的」:
| 利息發生時點 | 適用 |
|---|---|
| 110/7/20 之前已發生的利息 | 適用舊規定(上限 20%、無請求權) |
| 110/7/20 之後發生的利息 | 適用現行規定(上限 16%、超過無效) |
所以即使契約是修法前簽的,只要這一期利息是在 110 年 7 月 20 日之後才發生,就適用 16% 上限。這不是溯及既往,而是「事實發生時適用當時法律」。
除了 16%,還有三條要知道
| 條文 | 重點 |
|---|---|
| 民法 203 | 沒約定利率、法律也沒規定時,法定利率為週年 5%。借據沒寫利息就算 5%,不是沒利息 |
| 民法 204 | 約定利率逾週年 12% 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須一個月前預告),且這個權利不能用契約排除 |
| 民法 206 | 債權人除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先扣手續費、先扣首期息都可能落入這一條 |
超過 16% 就是重利罪嗎?
不是。民法 205 條是民事效力問題(超過部分無效),跟刑事的重利罪是兩回事。依刑法第 344 條,重利罪要同時具備:
② 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
③ 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
三個要件都要具備。單純利率寫得高,未必成立重利罪;但若搭配了因為急需用錢、先扣首期息、扣證件、威脅催討等情節,實務上就很可能成立。
常見問題
信用卡、銀行貸款也適用 16% 嗎?
銀行與金融機構另受金融法規與主管機關規範(例如信用卡循環利率上限),與民法 205 條的適用不完全相同。民法 205 條主要處理的是一般民間借貸。如果你的問題是銀行利率,要看個別契約與主管機關規定。
我已經付了一年的高額利息,還要得回來嗎?
針對 110/7/20 之後發生並已經支付的超額部分,可以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實務上常見的做法是先發存證信函催告,對方不還再起訴。要先把匯款紀錄、借據、對話紀錄整理出來——你得證明付了多少、以及約定利率是多少。
借據上沒寫利息,可以事後要嗎?
沒約定利息,原則上不能事後單方面要求。但債務人遲延後,依民法 203 條可以請求週年 5% 的法定遲延利息。上法院請求時記得一併請求,不要只寫本金。
對方要求先預扣首期利息,合法嗎?
這可能落入民法 206 條的巧取利益。重點在於:實際交付的金額才是真正的本金。借 10 萬但只拿到 9 萬,就應以 9 萬為本金計算利率,這一算往往已經超過 16%。記得保留實際入帳的匯款紀錄。
接下來可以怎麼做
算出來超過 16%,就有議價與請求返還的空間。輕鬆問法律諮詢可以幫你把這三個數字算清楚,並判斷這件適合發存證信函、聲請支付命令還是直接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