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不起訴處分書的那一天,時間就開始倒數了。聲請再議只有十天,而且這十天是不變期間——過了就是過了,沒有談判空間。這篇把你在這十天內需要知道的事一次講完:再議是什麼、誰可以聲請、十天怎麼算、書狀送到哪裡、再議狀要寫什麼、要花多少錢。
① 再議:請上級檢察署重新審查檢察官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② 期限 10 日,自收到處分書的次日起算(刑訴法第 256 條)。
③ 書狀送「原地檢署」,不是直接送高檢署——送錯地方很可能拖到逾期。
④ 規費 0 元:聲請再議不用繳任何規費給檢署,成本主要是律師撰狀費。
⑤ 被駁回還有一關:10 日內委任律師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再議是什麼?一句話講清楚
檢察官偵查完認為被告不構成犯罪,會做出「不起訴處分」;認為犯罪情節輕微、給予一定期間的觀察,則是「緩起訴處分」。告訴人如果不服,不是直接向法院告,而是先在檢察體系內部請求再審一次——這就是再議。它的本質是檢察體系的自我監督機制,不是法院的審判程序。
對不起訴、緩起訴本身還不太熟悉的話,可以先看:提告之後檢察官不起訴(緩起訴)怎麼辦?
誰可以聲請再議?
| 身分 | 依據 | 說明 |
|---|---|---|
| 告訴人 | 刑訴法 256 I | 對不起訴、緩起訴處分不服。須是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且已提出告訴 |
| 被告 | 刑訴法 256-1 | 收到「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不服,同樣 10 日內 |
| 檢察官(職權再議) | 刑訴法 256 III |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而不起訴,且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職權送上級檢察署 |
| 不得聲請的例外 | 刑訴法 256 I 但書 | 第 253 條、第 253 條之1 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再議 |
十天怎麼算?三個最常算錯的地方
① 從「收到的次日」起算,不是當天
刑事訴訟法第 65 條規定期間之計算依民法,而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以日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例如 5 月 1 日收到不起訴處分書,5 月 2 日才是第 1 日,期限屆滿日為 5 月 11 日。
② 中間的週末照算,但「最後一天」碰到假日會順延
這是最常被講錯的一點。期間中間的星期六、日與國定假日一律計入,不扣除;但依民法第 122 條,期間的末日如果是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以該休息日的次日代之。所以十天裡包含兩個週末是常態,真正會延長的只有末日落在假日的情形。
③ 住在外縣市可以扣「在途期間」
刑事訴訟法第 66 條: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天數依司法院公告的在途期間標準,依鄉鎮區到該管機關的距離,常見為 1~6 日,自動適用,不用另外聲請。但認定依據是你的實際住居所,不是你人當下在哪裡。

再議的完整流程:書狀到底送到哪裡?
很多人以為再議是「告到高檢署」,直接把狀紙寄到高檢署——這是錯的,而且轉圖的時間很可能讓你逾期。依刑訴法第 256 條,再議狀是「經原檢察官」向上級聲請,所以送到做出處分的那個地檢署。
| 步驟 | 發生什麼事 | 依據 |
|---|---|---|
| 1 | 向原地檢署遞再議狀(可親送或掛號寄送) | 刑訴法 256 I |
| 2 | 原檢察官自我審查:認為有理由 → 自行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程序到這裡就結束 | 刑訴法 257 I |
| 3 | 認為無理由 → 將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檢察署(高檢署或最高檢署) | 刑訴法 257 III |
| 4 | 上級檢察長審核:無理由 → 駁回;有理由 → 發回續行偵查或命令起訴 | 刑訴法 258 |
| 5 | 被駁回後:10 日內委任律師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 刑訴法 258-1 |

再議狀要寫什麼?三種寫了必被駁回的內容
條文要求的是「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重點在「理由」兩個字。上級檢察長看的是你能不能指出原檢察官哪一點沒調查清楚,而不是你有多不滿。
| 這樣寫會被駁回 | 為什麼 | 應該怎麼寫 |
|---|---|---|
| 「檢察官不公、偏袒被告」 | 這是對人的指摘,不是對證據的指摘,無從審查 | 指出哪一項證據聲請了卻未調查、哪份卷證未被斟酌 |
| 「不起訴處分沒有道理」 | 空泛、沒有對應到處分書的認定 | 引處分書的具體段落與頁次,說明推論哪裡有瞎疵 |
| 與偵查中完全相同的說詞 | 已經原檢察官斟酌過,不構成新的審查理由 | 提出偵查中未主張的法律論點,或未提出的新事證 |
一份完整的再議狀通常包含
- 當事人資料與案號(地檢署年度○字第○號),以及原處分書文號
- 收受處分書的日期(讓承辦人一眼看出未逾期)
- 不服之具體理由,分點對應處分書的每一個認定
- 應調查而未調查之證據:具體寫出證人姓名、通聯記錄、監視器位置、金流帳戶
- 聲明:請求撤銷原不起訴處分,發回續行偵查或命令起訴
再議成功率高嗎?要不要請律師
老實說,發回續查的比例並不高。駁回處分書上最常出現的理由,就是「原檢察官已就相同事證斟酌」。這句話反過來看就是關鍵:能翻案的不是把話重講一次,而是拿出偵查中沒出現過的東西。
法律上再議並不強制委任律師(這點跟後面的「准許提起自訴」不同,那一關是明文強制的)。要不要請,實際上是兩個問題:你手上有沒有新的東西可以寫?以及你有沒有能力把它寫成檢察官看得懂的證據聲請?如果告訴階段就沒委任律師、而且你打算寫的內容跟偵查中差不多,那送上去的結果很可預見。
再議要花多少錢?
官方規費:0 元
這是跟民事訴訟最大的差別。民事起訴要先繳裁判費,聲請再議則不用繳任何規費給地檢署或高檢署。你自己寫、自己送,成本就只有郵資與影印費。所謂「再議狀費用」指的都是律師撰狀的酬金。
律師費:看你買的是「一份狀」還是「整個程序」
| 計費方式 | 包含範圍 | 適合的情況 |
|---|---|---|
| 單件計價 | 只含這一份再議狀的撰寫 | 事證單純、爭點集中,只需把論點講清楚 |
| 全程報價 | 再議狀+後續補充理由狀+與承辦股聯繫 | 卷證量大、可能需要多次補充 |
| 另行計費的部分 | 發回續查後擔任「告訴代理人」陪同出庭;被駁回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 這兩個都是新的程序,不包在再議報價裡 |
其他律師費的計價邏輯,整理在 律師費用怎麼算;單獨撰狀與全案委任的範圍差別,見 請律師的費用包含哪些。若發回續查後需要陪同偵訊,可參考 律師陪同什麼時候該請。刑事案件整體的律師費結構,見 刑事案件律師費如何計算。
常見問題
Q1. 聲請再議要繳錢給檢署嗎?
不用。再議沒有規費,跟民事訴訟要先繳裁判費不一樣。你花的錢只有律師費(如果有委任)與郵資影印。
Q2. 我不是告訴人,可以聲請再議嗎?
不行。單純的告發人沒有再議權,需要是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且已提出告訴。如果你收到的只是「不起訴的通知」而非送達處分書,通常就是這個原因。
Q3. 期限最後一天是星期六怎麼辦?
依民法第 122 條,末日為休息日時以次一上班日代之。但中間的週末不扣除,不要把十日當成十個工作天。
Q4. 再議狀可以郵寄嗎?
可以,但原則上以到達地檢署之日為準,不是以你實寄的那天。建議親送並要收件收據;如需郵寄請用掛號並預留充裕時間。
Q5. 再議被駁回還有救嗎?
有。收到駁回處分書後 10 日內,可委任律師向該管第一審法院提出理由狀,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訴法 258-1,舊制稱為交付審判)。這一關強制律師代理。
Q6. 我是被告,緩起訴被撤銷可以再議嗎?
可以。依刑訴法第 256 條之1,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同樣得於 10 日內聲請再議。
Q7. 不起訴確定了,還能再告一次嗎?
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有「拘束力」,非有刑訴法第 260 條的事由(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或有再審事由),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這也是為什麼十日內的再議這麼重要。
收到處分書了,先做這三件事
- 記下收受日期,算出屆滿日。次日起算十日,外縣市另加在途期間。
- 把處分書從頭看到尾,找出「理由」那一段。檢察官一定會寫他為什麼認為證據不足,那就是你要攻的點。
- 盤點你還有什麼沒拿出來的。沒新東西,再議就只是把相同的話再說一次。
這三件事做完之後,再決定要不要花錢請律師。如果不確定手上的東西夠不夠,可以先詢問輕鬆問線上法務人員,把處分書的認定與你手上的事證講一遍,會就你的案件給予確切報價與建議。但請記得:十日不等人。
※ 本文依刑事訴訟法現行規定整理(含 111 年 6 月 22 日施行、交付審判改為准許提起自訴之修正)。律師費無公定價,僅為實務常見情形示意。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