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繳多少裁判費,取決於三件事:程序類型(民事訴訟、家事、非訟)、是否因財產權起訴,以及訴訟標的金額。下面先給現行實收金額與常見金額速查表,再往下是民事、家事、非訟三大程序的完整徵收規定與實例計算。
① 民事第一審、因財產權起訴:10 萬以下 1,500 元;逾 10 萬~100 萬每萬 130 元;逾 100 萬~1,000 萬每萬 117 元。
② 民事第一審、非因財產權起訴:一律 4,500 元。
③ 上訴二、三審:依上訴利益額重算,再加徵十分之五(即 ×1.5)。
④ 非訟事件(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等):依標的金額 750~7,500 元。
⑤ 聲請發支付命令:500 元(未加徵)。
裁判費試算器
輸入金額直接算出應繳金額。依 1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算的是你實際要繳的數字。
第一審怎麼算出來的(分段累進)
| 10 萬元以下 | 定額 | 1,500 元 |
| 逾 10 萬至 100 萬 | 90 萬 × 130 元/萬 | 11,700 元 |
| 逾 100 萬至 300 萬 | 200 萬 × 117 元/萬 | 23,400 元 |
| 第一審合計 | 36,600 元 | |
不滿一萬元的畸零數額以一萬元計。上訴二、三審依上訴利益額重算後加徵十分之五(×1.5)。
非訟事件聲請費級距(已加徵十分之五的實收金額)
| 未滿 10 萬元 | 750 元 |
| 10 萬以上未滿 100 萬 | 1,500 元 |
| 100 萬以上未滿 1,000 萬 | 3,000 元 |
| 1,000 萬以上未滿 5,000 萬 | 4,500 元 |
| 5,000 萬以上未滿 1 億 | 6,000 元 |
| 1 億以上 | 7,500 元 |
非財產權的非訟事件(如聲請選派清算人)實收 1,500 元;抗告、再抗告實收 1,500 元;聲請發支付命令 500 元,不加徵。
本試算依現行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計算,供估算用;實際應繳金額以法院核定為準。撤回起訴、訴訟上和解、移付調解成立者,可於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現行實收金額:民事訴訟完整級距表
下表已含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 12 月 30 日發布、自 114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是你實際要繳的金額(不是民事訴訟法條文上的法定額數)。
| 訴訟標的金額(價額)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
| 10 萬元以下 | 1,500 元 | 2,250 元 |
| 逾 10 萬至 100 萬部分(每萬元) | 130 元 | 195 元 |
| 逾 100 萬至 1,000 萬部分(每萬元) | 117 元 | 175.5 元 |
| 逾 1,000 萬至 1 億部分(每萬元) | 88 元 | 132 元 |
| 逾 1 億至 10 億部分(每萬元) | 77 元 | 115.5 元 |
| 逾 10 億部分(每萬元) | 66 元 | 99 元 |
|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 4,500 元 | 6,750 元 |
計算是分段累進,不是整筆套同一個費率;不滿一萬元的畸零數額以一萬元計。

常見金額速查:我的案子要繳多少?
| 請求金額 | 第一審裁判費 | 上訴二審 |
|---|---|---|
| 30 萬元 | 4,100 元 | 6,150 元 |
| 50 萬元 | 6,700 元 | 10,050 元 |
| 80 萬元 | 10,600 元 | 15,900 元 |
| 100 萬元 | 13,200 元 | 19,800 元 |
| 300 萬元 | 36,600 元 | 54,900 元 |
| 500 萬元 | 60,000 元 | 90,000 元 |
| 1,000 萬元 | 118,500 元 | 177,750 元 |
這筆錢誰繳、能不能拿回來?
裁判費由提起程序的人先繳,且是程序合法要件:不繳或沒繳足,法院會先通知補正,逾期未補就可能裁定駁回。最後則原則上由敗訴的一方負擔(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但判決主文通常只寫「誰負擔」不寫金額,還要另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才能執行。另外,撤回起訴、訴訟上和解、移付調解成立這三種情形,都可以在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下面是完整徵收規定與實例計算
裁判費是什麼?為什麼不繳就打不了官司
原則上於提起訴訟或聲請其他事項時應預先繳納;同時其亦是程序上的合法要件,如果不繳納或沒有繳足,法院會先通知補正,如果在一定期間內仍未完全繳納,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或聲請之事項。
然於訴訟程序中,雖起訴時是先由提起訴訟的原告繳納裁判費,但實際上多是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所以假如判決結果是被告敗訴,原告則可以要求被告支付裁判費…因此,裁判費之徵收金額及如何計算,對於程序之開啟人而言想必是一個頭等問題,本文將分成民事訴訟案件、家事案件、非訟事件,此三大部分作為討論。
一、民事訴訟案件的裁判費
關於民事訴訟程序中之裁判費徵收,規定於民事訴訟法§77-13至§77-27。以下將根據訴訟程序的進度與所涉案件之類型,分別介紹該金額之計算方式:
| 程序 | 類型 | 裁判費徵收金額/計算方式 | 其他注意事項 |
| 起訴時 | 財產權事件 §77-13 | 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區分為, 1.新臺幣十萬元以下:徵收1000元 2.十萬元至一百萬元:每萬元徵收100元 3.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每萬元徵收90元 4.一千萬元至一億元:每萬元徵收80元 5.一億元至十億元:每萬元徵收70元 6.十億元以上:每萬元徵收60元 | ※若有畸零之數額(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 非財產權事件 §77-14 | 均徵收新臺幣3000元。 | ※同時有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 |
| 訴訟中 §77-15 | 反訴 | 與本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不另徵收裁判費。 | ※上訴審準用。 ※所謂訴訟標的相同,係指經本訴或反訴主張並以原因事實特定後請求法院審判之實體法上權利同一者而言。 |
| 訴之變更 或追加 | 變更/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超過原本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 ||
| 上訴審 §77-16
| 所有案件 | 依其類型分別適用§77-13或§77-14,裁判費加徵十分之五。 | ※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 |
| 再審 §77-17 | 所有案件 | 1.原則: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77-13、§77-14、§77-16等規定徵收裁判費。 2.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法定額數1000元;依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加徵十分之五,實收1500元。 | |
| 抗告/ 再抗告 §77-18 | 所有案件 | 法定額數1000元;依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加徵十分之五,實收1500元 | ※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再行抗告者免徵。 |
| 其他事項 | §77-19 第1項 | 聲請/聲明原則不徵收裁判費 | |
| §77-19 第2項
| 下列事項徵收新臺幣500元: 1.聲請:迴避、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發支付命令、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2.對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 ||
| §77-19 第4項
| 下列事項徵收新臺幣1000元: 1.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回復原狀、許可承當訴訟、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證據保全、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 2.對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等。 | ||
| §77-19 第5項 |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新臺幣3000元 |
很重要:上表是「法定額數」,不是你實際要繳的金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7 授權,臺灣高等法院於 113 年 12 月 30 日發布「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自 114 年 1 月 1 日施行,加徵幅度如下:
- 訴訟標的金額 10 萬元以下:加徵十分之五
- 逾 10 萬元至 1,000 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
- 逾 1,000 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
- 非財產權事件、再審、抗告,以及非訟事件程序費用:加徵十分之五
換算後的實收金額(依司法院《民事事件費用徵收標準》):
| 訴訟標的金額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
| 10 萬元以下 | 1,500 元 | 2,250 元 |
| 逾 10 萬至 100 萬(每萬元) | 130 元 | 195 元 |
| 逾 100 萬至 1,000 萬(每萬元) | 117 元 | 175.5 元 |
| 逾 1,000 萬至 1 億(每萬元) | 88 元 | 132 元 |
| 非因財產權之訴訟 | 4,500 元 | 6,750 元 |
| 聲請發支付命令 | 500 元(未加徵) | |
下方範例已依現行實收金額重新計算。實際金額請以司法院最新公告為準:司法院民事事件費用徵收標準。
本表格將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可能徵收裁判費之計算情形羅列如上,以下將分別舉出幾則實際案例供讀者進一步瞭解其計算過程。
(一)財產權事件[1]
1、一審起訴時
e.g.甲所有之A地遭乙無權占有,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命乙返還A地(起訴時交易價額為500萬元)。
→本案訴訟標的價額為起訴時A地之交易價額500萬元且為財產權事件,依本法§77-13,依現行實收金額,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5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30元、逾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17元(已含113年12月30日發布、自114年1月1日施行之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的加徵),即本案裁判費為:1500元(10萬以下)+130×90(10萬至100萬)+117×400(100萬至500萬)=60000元。
2、上訴審
e.g.承上,若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甲依法對原判決提起上訴時。
→其上訴利益為A地之交易價額500萬元,依本法§77-16之規定按其類型適用§77-13財產權事件之計算標準,並依其金額加徵十分之五,即本案裁判費為:一審裁判費60000×1.5=90000元。
(二)非財產權事件[2]
1、一審起訴時
e.g.甲之樓上鄰居乙長期頻繁於深更半夜與三五好友舉辦派對狂歡,嘻笑聲、腳步聲等噪音使甲不堪其擾,其居住安寧權已遭侵害,遂向法院請求判命乙不得製造噪音並賠償30萬元。(同時請求非財產權+財產權事件)
→本案係同時具非財產權與財產權性質之案件,裁判費應分別徵收。就制止噪音請求部分,屬回復人格權所為適當處分之救濟方法,為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本法§77-14徵收裁判費,法定額數3000元、加徵後實收4500元;就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部分,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依§77-13及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實收為1500+130×20=4100元,故本案裁判費為:4500+4100=8600元。(同時請求應分別計算後加總)
2、上訴審
e.g.承上,若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甲依法對原判決提起上訴時。
→依本法§77-16,應按其類型分別適用§77-13或§77-14,裁判費加徵十分之五。即本案裁判費為:一審裁判費8600元(非財產權4500+財產權4100)x1.5=12900元。
(三)訴訟中,為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
1、訴之變更、追加
e.g.乙向甲承租甲所有之B屋(起訴時交易價額1000萬),然而租期屆滿後乙卻不返還,甲向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其所有之B屋並已繳納裁判費,嗣後於訴訟進行中甲又向法院追加請求租賃物返還。
→依§77-15之規定,變更/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超過原本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本案中無論甲是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或是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均為B屋之交易價額1000萬,故無需補徵,依§77-13之財產權事件計算方式即可,依現行實收金額(1500+130×90+117×900),即本案裁判費仍為118,500元。
2、反訴
e.g.甲持與乙之C物買賣契約向法院起訴請求乙給付買賣價金100萬(本訴),訴訟中乙向甲提起反訴請求甲交付C物。
→依§77-15之規定,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不另徵收裁判費。然而本案中本訴訴訟標的為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反訴訴訟標的則為買賣標的物請求權,兩者訴訟標的不同,故本案反訴部分仍應依該標的物之交易價額(100萬)徵收裁判費,故本案依§77-13之財產權事件計算方式,依現行實收金額(1500+130×90),裁判費為13,200元。
二、家事案件的裁判費
所謂的家事事件,是指配偶、親子、親屬等家族成員間基於身分關係而起的權利義務紛爭等類型事件。而於家事訴訟事件中之裁判費,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41規定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若是家事非訟事件則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詳於後述)。如因財產權起訴依家事事件法§51準用民事訴訟法§77-13、§77-16;如非因財產權起訴則準用民事訴訟法§77-14、§77-16為計算…等,故其訴訟上之計算方式原則與上述民事訴訟案件相同(包括再審、抗告或聲請其他事項),惟須注意實務上常有合併請求之情形,以下先就家事「訴訟事件」部分舉幾個常見的例子:
(一)財產權事件
1、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損害賠償
e.g.甲與乙結婚多年,然而乙卻發現甲在外與第三者來往密切甚至生有子女,造成乙精神上之痛苦,乙遂依據民法§1056第2項向法院起訴請求甲賠償離婚之非財產上損害30萬。(設乙無過失)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所謂的慰撫金,雖然本案乙於離婚中並沒有具體的財產受到侵害,但根據民法規定乙仍舊可以向甲請求一定之金額之精神損害賠償,故此類型事件屬財產權事件,依本法§51準用民事訴訟法§77-13,依現行實收金額,即本案裁判費為:1500(10萬以下)+130X20(10萬至100萬)=4100元。
(二)非財產權事件
1、否認子女事件
e.g.甲與乙結婚多年,但感情不睦,乙時常離家在外並與丙同居,後更生下一名子女,甲為此依民法§1063條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本案為非財產權事件,依本法§51準用民事訴訟法§77-14,法定額數3000元、加徵後即本案裁判費為:4500元。
(三)合併請求之情形
| 類型 | e.g. | 計算方式 |
| 合併數「家事訴訟事件」 | 請求離婚+夫妻財產分配600萬 (非財產權+財產權事件) | 4500+71700=76200 (各依規定計算後加總) |
| 合併數「家事非訟事件」 | 請求酌定親權+交付子女 (均為非訟之非財產權事件) | 1500+1500=3000 (各依規定計算後加總) |
| 「家事訴訟+家事非訟」 | 請求離婚+贍養費100萬 (訴訟非財產權+非訟財產權) | 4500+3000=7500 (各依規定計算後加總) |
(※注意: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費計算係準用非訟事件法§13、§14…等,關於非訟事件則於後介紹之。)
三、非訟事件的聲請費
訴訟事件以外之事件統稱所謂「非訟事件」,指沒有訴訟爭執性質之事件而言,例如:聲請本票裁定、支付命令事件、強制執行事件…等,而於家事事件中丁類、戊類事件[3]亦屬於非訟事件。關於非訟事件之聲請費規定於非訟事件法§13、§14…等,其餘未規定者則準用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的程序費用同樣適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加徵十分之五。下表為法定額數,實收金額分別為 750、1,500、3,000、4,500、6,000、7,500 元;非財產權事件實收 1,500 元。)
| 類型 | 聲請費徵收金額/計算方式 | 其他注意事項 |
| 財產權事件 非訟事件法§13 | 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 1.未滿十萬元者:500元。 2.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1000元。 3.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2000元。 4.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3000元。 5.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4000元。 6.一億元以上者:5000元。 | |
| 非財產權事件 非訟事件法§14 | 均徵收新臺幣1000元。 | ※有同時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vs.民訴§77-14) |
| 夫妻財產&法人 相關登記事項 非訟事件法§15 | 1.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及法人設立登記:徵收新臺幣1000元。 2.其他事項登記:每件徵收新臺幣500元。 | |
| 抗告/再抗告 非訟事件法§17 | 均徵收新臺幣1000元。 |
(※事件繫屬於法院後,在處理終結前,繼續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免徵費用。且依本法§19,其餘未規定之情形準用民事訴訟法。)
以下分別就幾個常見非訟事件類型舉例之:
(一)財產權事件
1、聲請本票裁定[4]
e.g.甲持有乙簽發之本票,票面金額為100萬元整,然而本票之到期日屆至時,乙經甲提示後仍未付款且置之不理,甲遂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本件為財產權事件,依本法§13之規定,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訂其徵收費用標準,該本票票面金額為100萬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法定額數為2000元;非訟事件程序費用自114年1月1日起同樣加徵十分之五,故實際聲請費為:3000元。
2、強制執行-聲請拍賣抵押物
e.g.甲欠乙1000萬元,並以其所有之B屋作為抵押,然而甲於債務到期日仍未清償,乙即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
→本件為財產權事件,依本法§13之規定,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訂其徵收費用標準,本案標的金額為1000萬元(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法定額數為3000元;非訟事件程序費用自114年1月1日起加徵十分之五,故實際聲請費為:4500元。
(二)非財產權事件
e.g.聲請選派公司清算人、臨時管理人…等
→為非財產權事件,依本法§14規定,法定額數為新臺幣1000元,加徵十分之五後實際徵收1500元。
(三)登記事件
e.g.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法人設立之登記。
→於本法§15有特別規定,法定額數為新臺幣1000元,加徵十分之五後實際徵收1500元。
(四)家事非訟事件
1、給與贍養費事件(財產權事件)
e.g.甲據與乙之離婚協議(經登記),向乙請求給付100萬元之贍養費。
→贍養費之請求屬財產權事件,依家事法§97準用非訟事件法§13,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訂其徵收費用標準,本案標的金額為100萬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法定額數為2000元,加徵十分之五後實際徵收3000元。
2、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非財產權事件)
→家事法§97準用非訟事件法§14,法定額數為新臺幣1000元,加徵十分之五後實際徵收1500元。
最後,希望本文能有助於讀者們了解在開啟各種程序上所應繳納的裁判費/聲請費之金額及其是如何算出的,這些司法規費是法院進行訴訟或其他程序所收取的服務費,因此如未在期限內依法進行繳納,訴訟案件/聲請事件很可能會被法院駁回…。若您有計算的需要,可以先在司法院網站之司法規費計算表中進行試算,網址如下:https://gdgt.judicial.gov.tw/judtool/wkc/GDGT08.htm。
本文參:司法院全球資訊網(裁判書系統/徵收費用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
[1] 即權利標的為「財產上利益」,例如:債權、物權、準物權…等。
[2] 即權利標的為「非財產上利益」,例如:人格權、身分權…等。
[3] 丁類事件:宣告死亡、監護或輔助宣告、認可或終止收養事件、拋棄繼承或無人繼承等其他繼承事件、民事保護令…等。
戊類事件: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扶養事件…等。
[4] 依據票據法§123,當執票人與發票人之間的本票到期而發票人拒絕還款,執票人便可以憑此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經過法官審查並確定該本票有效後,他將授權執票人使用這張本票進行發票人財產的「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