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車禍糾紛 】車禍成功民事求償
標籤: 車禍糾紛 、 民事損害賠償
- 委託人:李太太
- 地點:新竹
- 案件類型: 車禍糾紛 、民事損害賠償
- 本案結果:求償
本案事實經過:
李太太於今年四月中,騎乘機車沿地下道機車專用車道往北方行駛,行經地下道出口時,詎被也是騎乘機車的陳先生迎面撞上,李太太見狀立即煞車仍來不及,因此人車倒地,受有急性右側肩關節挫傷、頸椎韌帶挫傷及全身痠痛等傷害,醫生診斷後宣布起碼需休養半年,李太太與被告雙方因賠償金額方面談不攏,李太太著急不已,緊急來電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輕鬆問律師團隊訴訟策略—爭取全額民事賠償
何謂車禍求償範圍呢? 車禍事件的結果不外有三種:一是車輛損壞、一是人員受傷或重傷,另一則是人員死亡。車輛損壞的求償人,是車輛的所有權人,畢竟車主才是車輛損壞的被害人,如果駕駛人與車主不同一人時,請注意駕駛人無法就車損求償,只有車主才能就車損部分向肇事者求償。人員受傷或重傷的求償人,則是受傷的被害本人,主要能請求的項目有:
醫療費、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賠償費用、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賠償、無法工作之損害賠償、精神賠償(慰撫金)、殯葬費、扶養費、被害人死亡前的財產上損害賠償等。
本案最終結果:
李太太委託輕鬆問律師團隊幫忙處理車禍所衍生的刑事及民事訴訟,除了刑事部分對方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外,民事部分經過輕鬆問律師團隊專業分析、了解案情後也順利幫李太太爭取到合理的賠償金額並順利拿到賠償金,最後要特別提醒的是,常聽到有人發生車禍判賠幾百萬,甚至幾千萬,但是實際上一毛錢都拿不到,這是為何?倘若加害人名下無任何財產,或者在發生車禍後全部脫產了,甚至也沒有需要報稅的收入所得,法院所判的民事判決就無法進行強制執行,所以如何善用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保全程序」,「假扣押」對方的財產,就是避免對方脫產的手段,這些都可以透過輕鬆問律師團隊來了解。
本案相關法條:
-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依民法第191-2條規定: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
,不在此限。」
- 民法第192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 民法第193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提出擔保。」 - 民法第194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民法第195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民法第197條規定: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