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用毒品獲得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

施用毒品

【 想找 毒品律師 ? 】 施用毒品 獲得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

標籤: 施用毒品 、 毒品案件

  • 委託人:鄭先生
  • 地點:彰化
  • 案件類型: 毒品、 施用毒品 、 毒品律師
  • 本案結果: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

 本案事實經過:

鄭先生因近期工作壓力大,經由朋友介紹認識一名藥頭,因而取得了大麻,沒想到吸食後隔天因違規停車被警方攔查,在車上查獲剩餘的大麻,鄭先生因此被帶回警局製作筆錄及驗尿,鄭先生是初次 施用毒品 ,之前也沒有其他的犯罪前科,被抓後上網查了很多資料,擔心需要進去勒戒所勒戒,身為家中唯一經濟支柱,如果進去勒戒等於工作也會丟掉,鄭先生著急不已,緊急來電尋求專業 毒品律師 協助處理。

 輕鬆問律師團隊訴訟策略—爭取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

何謂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呢? 意思是只要在緩起訴期間內到指定的醫療院所接受治療,並定期驗尿即可。並不會影響日常工作,於完成治療後,也不會有前科紀錄。輕鬆問律師團隊評估這是對鄭先生最有利的結果。

而依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 施用毒品 原則上只要是初犯或五年後再犯,在收到偵查庭傳票前盡快向檢察官聲請戒癮治療,就有高機率獲得戒癮治療的機會,若沒即時提出聲請則可能會錯失爭取的機會。而要怎麼向檢察官聲請戒癮治療呢?最好的方式就是由專業 毒品律師 撰寫書狀來向檢察官聲請,律師會在書狀中依據當事人的情形,提出有利的事證(例如有穩定工作、是家庭經濟來源),說服檢察官給予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

 本案最終結果:

鄭先生委託輕鬆問律師團隊幫忙撰寫戒癮治療的聲請狀,在偵查階段成功獲判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他只要在緩起訴期間到指定的醫療院所接受治療並定期驗尿,就可以繼續在外工作養家,獲得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本案相關法條:

  •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第一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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