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帳戶無罪

詐騙車手

【 詐欺 】人頭帳戶無罪,而用所謂的「間接故意」以詐欺幫助犯去定這些人頭罪。

標籤: 詐欺 、 幫助詐欺

  • 委託人:汪小姐
  • 地點:高雄
  • 案件類型: 詐欺 、 幫助詐欺
  • 本案結果: 無罪

 本案事實經過:

汪小姐因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辦貸款,但因經濟狀況不穩定遭拒貸。汪小姐情急之下,與網路上自稱可以順利代辦貸款的王先生接觸,王先生以需製造資金流動,造成汪小姐有收入之表象,方能順利自銀行貸得款項為由,請汪小姐提供2個金融機構帳戶及提款卡密碼供其使用。詎料,王先生實際上是詐騙集團成員,其所取得汪小姐2個帳戶乃用於詐騙他人。嗣後,警方並循線查出被害人之資金係匯入汪小姐帳戶,檢方乃以汪小姐為詐騙集團之幫助犯,提起公訴,汪小姐著急不已深怕自己沒籌到錢反而還要被關,緊急來電尋求專業詐欺律師協助處理。

 輕鬆問律師團隊訴訟策略—證明無幫助故意獲判無罪

何謂幫助詐欺呢? 要分兩部分探討,一個是詐欺犯一個是幫助犯,詐欺犯的定義是利用告訴被害人不正確的訊息,或隱瞞其中的重大資訊,造成被害人認知上的錯誤,進一步將財物給交付出去,這筆財物不一定是交給直接參與犯罪的人,如果是把財物交給第三人,也算是詐欺罪的處罰範圍之內;而幫助犯的定義是雖然沒有直接參與犯罪的任何行為,但是基於幫助他人犯罪的意圖,用他的幫助行為讓犯罪更容易進行,或是成為犯罪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提供帳戶的行為法院一般都會認為,基於政府宣導詐騙案件不遺餘力,屬於一般智識的民眾都應該能察覺交付帳戶會成為人頭,進而幫助詐欺犯去詐欺受害者;而既然交付帳戶的人能察覺這件事,卻又還是貪圖蠅頭小利交付帳戶,很顯然對於自己的行為將幫助詐欺「有預見到,且毫不在意是否發生」,而用所謂的「間接故意」以詐欺幫助犯去定這些人頭罪。

 本案最終結果:

汪小姐上網尋求輕鬆問律師團隊幫忙處理本件訴訟,本團隊和汪小姐討論案情後發現汪小姐並無貸款之經驗,又急於貸款,得知「王先生」可替其美化資料,助其順利貸款,給被告一線希望,況金融業探知個人信用,並無貸款之統一標準,亦非被告所能知悉,故其未能分辨詐騙者所言,而會讓其誤信為真,即屬常理且汪小姐交付2個帳戶時,並未預先清空帳戶餘額,足見其信王先生不會侵占帳戶餘額,亦不會以帳戶從事詐騙行為,否則就不會將2個帳戶交給王先生等為其辯護,又汪小姐法律常識不足,又沒有辦法貸款,所以有人出手要幫被告忙,其自然就會非常感激而相信他;且其主動到警局報案,請求警方協助,可見其無心虛之表現;又幫助犯需對正犯之犯行有認識,否則不構成幫助犯等,盡力幫汪小姐爭取到無罪的判決。

 本案相關法條:

  •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依刑法第30條規定: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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