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毒品,委託新北律師上訴獲判易科罰金

【 新北法律諮詢 】持有毒品,委託 新北律師 上訴獲判易科罰金

標籤: 新北律師 、 新北法律諮詢

  • 委託人:蕭先生
  • 地點:新北市
  • 諮詢管道:搜尋 新北法律諮詢
  • 案件類型:持有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本案結果:成功獲判六個月得易科罰金判決

 本案事實經過:

蕭先生於108年初,在新北市的住所遭員警搜索,當天員警在蕭先生住處查獲了安非他命數包,淨重約100多公克,蕭先生坦承是網購來要供自己吸食所用,之所以數量較多,是因為賣家跟他說一次購買的量大可以算他較便宜。被查獲當下蕭先生都跟警方及檢察官交代清楚,就為求可以獲得輕判,事發不久後,蕭先生就被地檢署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起訴,蕭先生本想已經在地檢署都跟檢察官坦白所有案情,自己也只是單純施用,沒有涉及販賣等等,應該不會被判多重,結果經過法院審理之後,蕭先生接獲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判處他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當下蕭先生立即發現事情嚴重性,因為他知道超過六個月的徒刑是完全沒辦法易科罰金的。蕭先生立即上網搜尋 新北法律諮詢 ,希望能找到善於處理毒品案件的 新北律師 ,輕鬆問法律諮詢網的法務人員接獲蕭先生的詢問,立即幫忙安排善於處理毒品案件的 新北律師 接手處理。

 輕鬆問律師團隊訴訟策略—積極向上訴審法院提出減刑事由

蕭先生透過搜尋 新北法律諮詢 ,找到輕鬆問律師團隊,法務人員立即安排團隊中擅長處理毒品案件的 新北律師 處理。律師先是仔細看過蕭先生一審判決,發現確實判刑的稍重,而後律師直接到地方法院聲請閱卷,把蕭先生所有案件資料調閱出來一一檢視,果然發現其實蕭先生在被搜索逮捕當下,有清楚交代毒品購買的來源等等,甚至也提供檢警對方的聯絡方式,而一審法院在審理中卻沒有採納這個部分,只認為蕭先生持有的數量龐大,因此給予重刑。當下律師就以此為上訴理由向上級審法院提出聲明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等,並就蕭先生本身狀況,搭配其他對蕭先生案件有利的事由一併跟上訴審法院提出,後續二審法院開庭,律師於庭上也是積極就減刑事由說明,希望二審法院可以撤銷一審判決,給予蕭先生有利的判決。

 本案最終結果:

蕭先生透過搜尋 新北法律諮詢 ,找到輕鬆問律師團隊,進而委託輕鬆問律師團隊中擅長處理毒品案件的 新北律師 。二審法院參考了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也在審理中一一調查是否屬實,最後採納了蕭先生供出所購買毒品的上游,確實符合相關減刑事由,再加上律師於二審法院審理中一再提出,蕭先生目前任職於工程公司,有穩定的工作,家中尚有妻小要扶養,若入監服刑家中將頓失所依等等,這些也被二審法院採納列入考量,最終二審法院給予蕭先生「有期徒刑六月,若易科罰金以一日一千元計算。」的判決,簡單說,蕭先生只要繳納完罰金,即可不用入監服刑。最終,蕭先生非常慶幸當初有上網搜尋 新北法律諮詢 ,進而找到輕鬆問律師團隊中擅長處理毒品案件的 新北律師

 本案相關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規定「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17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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