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初犯會被關嗎?刑度、易科罰金與緩刑的實際判斷

酒駕初犯會被關嗎?判刑多久、易科罰金與緩刑的實際判斷

本文最後更新:2026-10-22|輕鬆問法律諮詢

酒駕被抓之後,幾乎每個人都會問兩個問題:初犯會不會被關?會判多久?答案不是單純的「會」或「不會」,而是要看三件事:酒測值與有無肇事決定罪名和法定刑、法官決定宣告刑、執行檢察官決定准不准易科罰金。這篇依現行刑法第 185 條之 3,把酒駕初犯的刑度、實際判刑、易科罰金、緩起訴與緩刑一次講清楚。

三句話先講完:

① 吐氣酒精濃度 0.25 mg/L 以上就是刑事犯罪,未肇事的法定刑是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② 初犯、未肇事的案件,實務上多半判有期徒刑數個月並准易科罰金,以每日 1,000 元折算,3 個月約 9 萬元;真正入監的多半是再犯或肇事。
③ 初犯最值得爭取的是緩起訴或緩刑,但兩者都不是申請就有,而且十年內再犯致人死傷時都會被算成前案。

吐氣酒精濃度:兩條線決定你面對什麼0.150.25 mg/L未達 0.150.15~未滿 0.250.25 以上原則不罰仍可能依第 2 款行政罰罰鍰+吊扣駕照行政罰+刑事責任刑法 185-3 第 1 項,3 年以下達 0.25 以上之後,刑度再看「結果」往上加:● 未肇事: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致人重傷:1~7 年;致人於死:3~10 年● 十年內再犯而致死: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第 2 款:未達 0.25,但有蛇行、肇事等情事足認不能安全駕駛,仍可能成立犯罪

圖一:0.15 與 0.25 兩條線,分開行政罰與刑事責任

酒駕的刑事責任:刑法第 185 條之 3

情形條文法定刑
未肇事:吐氣 0.25 mg/L 或血液 0.05% 以上;或有其他情事足認不能安全駕駛;毒駕亦同第 1 項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重傷第 2 項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第 2 項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0 萬元以下罰金
十年內再犯第 1 項,因而致人重傷第 3 項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0 萬元以下罰金
十年內再犯第 1 項,因而致人於死第 3 項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00 萬元以下罰金

兩個很多人還停留在舊規定的地方:一是未肇事酒駕的刑度已經從舊法的「2 年以下」提高為「3 年以下」;二是加重再犯的期間已經從「5 年內」拉長為「10 年內」,而且前案包括有罪判決確定(不論當時是否緩刑或易科罰金)以及緩起訴處分確定。112 年 12 月的修正,另把毒駕拆成「達行政院公告濃度值」與「致不能安全駕駛」兩款。

「得併科罰金」不是「可以罰錢不用關」。併科是除了徒刑之外另外再罰錢,和把徒刑換成錢的易科罰金是兩回事。四種「錢」的差別,整理在酒駕罰多少錢?罰鍰、罰金、易科罰金與處分金。

酒駕初犯判多久?

第 1 項只有上限 3 年、沒有下限,法官的量刑空間很大。初犯、未肇事的案件,檢察官多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不開庭、直接書面判決,常見結果是有期徒刑數個月並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以公開判決為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簡字第 975 號,被告初犯、吐氣酒精濃度 0.36 mg/L,判處有期徒刑 3 個月,如易科罰金以 1,000 元折算 1 日。

量刑因素往輕的方向往重的方向
酒測值剛超過 0.25明顯偏高
駕駛情形短距離、未肇事蛇行、闖紅燈、發生事故
車種與載客機車、無乘客大型車、營業車、載運乘客或兒童
前案無任何前案曾有酒駕紀錄(含緩起訴、行政裁罰)
犯後態度坦承、配合酒測、主動戒酒拒測、辯解、逃避攔查

以上為刑法第 57 條量刑事項在酒駕案件中常見的具體化,並非固定公式。

初犯會不會被關?易科罰金的三個關卡

能不能易科罰金:三關都要過關卡一|法定刑最重本刑 5 年以下未肇事 3 年以下 ✓肇事致重傷、致死 ✗關卡二|宣告刑判 6 個月以下法官量刑決定超過 6 個月 ✗關卡三|執行檢察官准許易科初犯通常准許多次再犯可能不准 ✗三關都過才能以每日 1,000~3,000 元易科;不准時仍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圖二:酒駕能不能易科罰金,要依序通過三個關卡

關卡一:法定刑有沒有超過門檻

刑法第 41 條規定,易科罰金必須是「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未肇事的酒駕最重 3 年,在門檻內;但肇事致人重傷(最重 7 年)或致死(最重 10 年),最重本刑已經超過 5 年,直接失去易科罰金的資格。

關卡二:宣告刑有沒有在 6 個月以下

同條要求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剛好 6 個月也可以)。法官判超過 6 個月,就不能易科罰金;這時還要看是否宣告緩刑。

關卡三:執行檢察官准不准

這是最多人漏掉的一關。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判決主文寫了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不代表執行時一定准許。酒駕多次再犯的被告,即使判 6 個月以下,也常被認為難收矯正之效而不准易科、必須入監。不准易科時,仍可聲請以 6 小時折算 1 日的易服社會勞動,但同樣可能因相同理由被駁回。

「初犯」不是法定減刑事由

刑法沒有任何一條寫「初犯減輕其刑」。初犯只是法官依刑法第 57 條量刑時可以審酌的品行與前案因素之一。它的實際效果比較像「本來可能判 4 個月,因為初犯判 3 個月」,而不是「初犯就一定不用關」。對初犯真正有用的,是下面兩個制度。

緩起訴與緩刑:初犯真正該爭取的

緩起訴緩刑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刑法第 74 條
誰決定檢察官(偵查階段)法官(判決時)
基本要件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3 年以上之罪;酒駕未肇事符合受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執行完畢、赦免後 5 年內未再受此宣告)
期間1 年以上 3 年以下2 年以上 5 年以下
常見附帶條件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義務勞務、酒癮治療或課程支付公庫、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或保護管束
結果期滿未撤銷,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起訴期滿未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緩起訴的好處是案件在偵查階段就結束,不進法院、沒有有罪判決;但近年檢察實務對酒駕從嚴,緩起訴不是常態。條件、處分金與被撤銷的情形,詳見酒駕緩起訴是什麼?;緩刑的一般要件與撤銷,可參考緩刑是什麼?與緩刑撤銷的情形。

兩者都會被算進「十年內再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3 項明文包括「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拿到緩起訴或緩刑,十年內再酒駕而致人死傷,仍會適用加重刑度。

除了刑責,還有行政罰

刑事和行政是兩條平行的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現行條文),吐氣酒精濃度達 0.15 mg/L 以上即可裁罰:

項目內容
罰鍰機車 1 萬 5 千元~9 萬元;汽車 3 萬元~12 萬元
駕照吊扣 1~2 年;附載未滿 12 歲兒童或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 2~4 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且不得再考領
車輛與牌照當場移置保管;吊扣該汽機車牌照 2 年
拒測18 萬元,吊銷駕照;拒測不會讓刑事責任消失
同車乘客明知駕駛人酒駕仍同乘,年滿 18 歲者處 6,000 元~15,000 元(70 歲以上、心智障礙者、營業車乘客除外)
其他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銷後重新考領須駕駛配備酒精鎖的車輛;十年內再犯加重並得公布姓名照片

2026 年 8 月 17 日公布的第 35 條修正提高了罰鍰金額,但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截至本文更新日尚未施行。

另外要知道: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刑事判刑確定(未宣告緩刑)時,監理機關不再另裁罰鍰,但駕照與牌照處分照樣執行;緩起訴或緩刑時則仍會裁處罰鍰,已付的處分金或緩刑支付金額可以扣抵。

判了但繳不出易科罰金怎麼辦?

還有兩條路:向地檢署執行科說明經濟狀況、詢問分期,或聲請易服社會勞動(6 小時折算 1 日)。都沒有獲准、也沒有繳納,就要入監執行原本宣告的刑期,例如判 3 個月就執行 3 個月。聲請方式、期限與被駁回的後果,整理在易科罰金怎麼算、什麼時候繳?分期與易服社會勞動。

酒駕判刑會留下前科嗎?

有罪判決確定,法院與檢察機關就會留有前案紀錄。但是否記載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上,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6 條,以下情形不予記載:受緩刑宣告未經撤銷;受拘役或罰金宣告;有期徒刑經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5 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也就是說,初犯判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繳完,只要 5 年內沒有再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良民證就不會出現這筆紀錄。酒駕、毒駕、肇事逃逸等整組公共危險罪的比較,可以看公共危險罪是什麼?。

常見問題

Q1. 酒駕初犯一定可以易科罰金嗎?

不一定。未肇事的酒駕法定刑 3 年以下,在易科罰金的門檻內,但還要宣告刑 6 個月以下,而且執行檢察官不認為「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三個條件都要滿足。

Q2. 酒駕初犯通常判幾個月?

法定刑是 3 年以下,沒有固定判法。初犯、未肇事、酒測值不高的案件,常見判有期徒刑數個月並准易科罰金;酒測值高、有肇事、載客或態度不佳時會往上調。肇事致重傷或致死的法定刑完全不同,且不得易科罰金。

Q3. 十年前那次是緩起訴,這次還算再犯嗎?

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3 項明文包括「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所以緩起訴也算。這一項加重限於十年內再犯且致人於死或重傷的情形;單純再犯未肇事仍適用第 1 項,但前案對量刑、緩起訴與緩刑的影響很大。

Q4. 酒駕沒錢繳易科罰金要關多久?

宣告刑是幾個月就執行幾個月,例如判 3 個月、沒有繳納也沒有獲准易服社會勞動,就入監執行 3 個月。入監前可以先向地檢署執行科聲請分期或易服社會勞動。

Q5. 酒測值 0.20,沒到 0.25 是不是就沒事?

不是。0.15 以上就有行政罰鍰、吊扣駕照與吊扣牌照。刑事上,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還有「其他情事足認不能安全駕駛」的規定,例如蛇行、肇事、反應明顯遲鈍,未達 0.25 仍可能成立犯罪。

Q6. 可以不做酒測嗎?

拒測依道交條例處 18 萬元罰鍰並吊銷駕照,遠高於酒測超標的罰鍰;而且拒測不代表刑事上就不成立,檢警仍可依行駛情形、現場反應、監視器與證人證詞,依第 2 款移送。

收到酒駕的通知書或地檢署傳票,想知道自己大概會怎麼判、有沒有機會爭取緩起訴或緩刑?把酒測值、有無肇事、是否有前案告訴我們,先幫您評估。

加 LINE 免費諮詢

資料來源

  • 中華民國刑法第 41 條、第 57 條、第 74 條、第 185 條之 3
  •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第 253 條之 2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現行條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
  • 行政罰法第 26 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6 條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簡字第 975 號刑事簡易判決

免責聲明:本文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不構成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結果會因事實、證據與法院見解而不同,法令與主管機關公告也可能修正,請以現行法令及律師就您具體情況提供的意見為準。閱讀本文不會與本所成立委任關係。

Share the Post:

瀏 覽 更 多 文 章